5月6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行政判決書公布,小米的訴訟請求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
根據判決書,在本案中,訴爭商標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3月申請的29673851號英文“MIX”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科學儀器類:計算機;計步器;行動電話;傳感器等,
引證商標包括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海爾資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注冊的“MIX”相關有效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均包含顯著識別部分“MIX”,在字母構成、含義、呼叫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
鑒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駁回小米的訴訟請求,
2016年10月份,小米發布了第一代小米MIX行動電話,引領了全面屏的概念,而在那之前兩個月,魅族也發布了魅族MIX,但不是行動電話,而是智能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