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其中對信用卡盜刷糾紛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
根據規定第七條,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發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注意,前兩款情形中,如果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資訊、交易驗證資訊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還規定, 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可以提供交易單據、對賬單、監控錄像、交易身份識別資訊、交易驗證資訊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第六條則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銀行卡交易行為地與真卡所在地距離、持卡人是否進行了基礎交易、交易時間和報警時間、持卡人用卡習慣、銀行卡被盜刷的次數及頻率、交易系統、技術和設備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
本規定所稱偽卡盜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進行取現、消費、轉賬等,導致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網路盜刷交易,是指他人盜取并使用持卡人銀行卡網路交易身份識別資訊和交易驗證資訊進行網路交易,導致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