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大陸媒體報道,5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一審民事判決書,對新浪微博訴字節跳動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
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字節跳動需依法賠償新浪微博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15.7萬元,
原告稱2016年10月起,字節公司利用技術手段抓取,或由其公司員工以人工復制方式大規模獲取源發自新浪微博的內容,并緊隨其后發布、展示在今日頭條中,向用戶進行傳播。
判決書顯示,判決生效之日(5月17日)起,被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抄襲搬運”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字節跳動需在頭條網首頁及其微博官方帳號“今日頭條”置頂位置連續七日刊登聲明,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原告新浪微博消除影響,
法院判決書中強調稱,如字節跳動逾期不履行刊登聲明行為,法院將依新浪微博的申請,在相關媒體公布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字節跳動承擔,
此前,數據領域的糾紛和案例在互聯網界屢見不鮮,2007年大眾點評網就以“愛幫網未經許可發布來源于大眾點評網數千家餐館的點評內容”為由兩次將愛幫網告上法庭,最終愛幫網被判構成侵權,
2016年大眾點評起訴百度,認為其運營的“百度地圖”及“百度知道”大量復制了大眾點評網上的用戶點評等資訊,百度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9年9月,騰訊也曾起訴字節跳動,因其運營的“今日頭條”APP及網站違反Robots協議,擅自抓取騰訊數位公司服務器中存儲和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內容,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為禁令,裁定字節跳動公司立即停止抓取微信公眾平臺內容的行為。
綜合系列案件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對數據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變得逐步清晰,業界也基本達成共識,在未獲得平臺授權的前提下,第三方不得私自從平臺抓取用戶個人資訊、用戶發布的資訊、用戶動態資訊等數據內容,也不能基于私自抓取的內容生成新的數據產品。
同時在原平臺未授權的情況下,即便有用戶授權,相關復制發布行為也將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