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差評行動電話遭小米索賠100萬 判決公布:男子慘了

消費者有權對其購買的商品發表評價,但如果主觀惡意,那就另當別論了,

日前,南京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決,案由是小米訴張某侵犯名譽權。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張某去年8月11日在京東購買了兩臺小米10至尊紀念版行動電話,8月17日發表兩條商品評價, 其一寫道“用了一個禮拜了,死機了七八次,玩行動電話發燙起碼 50℃,充電速度雖然很快,但是耗費的電量也很快,兩個小時就沒有電了”,另一條為“行動電話質感一般般,續航不太好,用了一個禮拜了,發燙嚴重,很卡頓,拍照不清楚,充電慢,行動電話不防水”。

經法院查明,張某16日收到行動電話,并未如評論所言用了一個禮拜。至于另外一臺行動電話則沒有拆封,并在隨后被其出售。此外,上述評價在網路平臺得到大量轉發。

法院裁定張某的虛假評價侵犯了小米公司名譽權,裁定其于盤踞生效十日內刪除京東平臺所發的兩條小米10至尊紀念版評價,十日內在《法制日報》刊登道歉聲明,十日內賠償原告小米科技經濟損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0元,

此前,小米的訴訟請求中索要的賠償高達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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