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徐先生和張女士購買了一份“愛情保險”,合同約定只要兩人3年內持續存在婚姻關系,就可以拿到2.3萬余元賠付,
該保險起止日期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徐某購買的這份愛情保險,如果在保期內主險沒有出過險,而且保期內與保險合同上的“指定心上人”持續存在婚姻關系,那么徐某就可以得到2.3萬余元賠付,
然而,合同到期后,徐某卻沒有如愿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多次溝通未果后,徐某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訴至濟南市高新區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履行約定,
近日,濟南市高新區法院受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法庭上,徐某出示了結婚證原件,稱其伴侶有事不能到庭,然而,保險公司卻辯稱,徐某的婚姻關系已經結束。
在案情清楚證據充分而某保險公司拒絕調解的情況下,濟南市高新區法院認為,原告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于是判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依法履約。保險公司接到速裁判決書時當即表示履行,全額將保險金打款至徐某名下。
此事也是引起了網友的熱議,不少網友紛紛表示,剛知道還有這種保險,真是太奇葩了?
專家也是表示,購買愛情保險,是對婚姻的美好寄托,但幸福婚姻生活并不是靠冰冷的條款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更應該依靠的是夫妻之間的尊重、理解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