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上半年最后一天,馬上就要進入下半年了,從7月開始,一批新規將開始施行,可能會影響你的車子和錢袋子,包括:機動車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機動車實行“一車一票”、全國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等等,
7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
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明確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國范圍全面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六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生產日期以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為準,銷售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發票日期為準),進口重型柴油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進口日期以貨物進口證明書簽注運抵日期為準),
機動車發票使用新規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自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號碼”欄,銷售方根據消費者實際情況填寫;
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列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7月正式實施 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
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旨在規范機動車排放召回工作,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定》指出,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
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規定》提出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產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進一步推動徹底取消有關證明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7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資訊共享和行政協助機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監管能力水平,適時擴大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適用范圍,并進一步推動徹底取消有關稅務證明事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對已經通過資訊共享取得并可即時查驗的稅務證明,可自主公告決定不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和承諾書,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以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
7月1日起特困人員認定條件適當放寬!
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已經于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辦法》完善了“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
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全國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貿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
《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中央層面設定的523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全國范圍內直接取消審批68項,審批改為備案15項,實行告知承諾37項,其余事項采取下放審批權限、精簡條件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等優化審批服務的措施。
《通知》提出,要強化改革系統集成和協同配套。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涉企證照電子化。
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明確,7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土地閑置費、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銀保監會出臺新辦法 將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整合為三類
銀保監會制定出臺了《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促進銀行保險機構依法經營,
《辦法》將銀保監會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證整合為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和保險中介許可證三類,并明確了各類許可證的適用對象,
《辦法》統一了許可證記載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業務范圍、批準日期、機構住所、頒發許可證日期、發證機關等,同時優化統一了銀行保險機構新領、換領、繳回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及時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