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這是食品安全法賦予的權利。
不過知假買假,不屬于懲罰性賠償的保護對象,不應獲得十倍賠償。
近日,蘇州虎丘法院審理了一起“假一賠十”案,一男子發現零食青豆筍絲中有“山梨酸鉀”后,立馬購買了300余斤該產品,
隨后以“山梨酸鉀”不允許在堅果和籽類食品中使用向商家索賠,溝通協商未果后,男子將商家告上了法院,以“假一賠十”為由要求返還購物款并賠償30783元,
“雖然男子聲稱是置辦年貨,但青豆筍絲作為零食,在短時間內直接購進300余斤顯然過多了。”商家認為男子是職業打假人,通過濫用消費者權益牟取不正當利益,其不屬于消費者的范疇,無權主張《食品安全法》148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
經查明,該土特產店中的青豆筍絲屬于熟制豆類,制作時青豆與筍絲分開制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760-2014》規定的“帶入原則”,筍絲中可以添加山梨酸鉀,男子所說的“山梨酸鉀”在制作青豆時并未使用,僅在腌制筍干時使用,添加量也在食品安全標準范圍內。且男子沒有證據證明青豆筍絲中山梨酸鉀的添加不符合“帶入原則”的相關情形。因此,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最終,法院駁回了男子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