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上,“刷量”普遍存在,甚至已經成為一種灰色產業,無論用戶還是運營方都不堪其苦。
7月15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訴哈爾濱祈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祈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鄧某某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祈福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同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鄧某某在8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騰訊訴稱,祈福公司涉嫌通過其運行的“螞蟻平臺”,組織、誘導微信公眾號的賬號主體虛假提升公眾號文章的流量,以騙取廣告分成、干擾微信公眾號平臺流量數據,還通過該平臺組織、幫助、誘導微信賬號買賣及賬號輔助解封交易,并提供“推廣工具”功能,幫助用戶一鍵采集、編輯、分享、傳播公眾號文章內容,竊取公眾號廣告的正當交易機會。
騰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0萬元,同時要求鄧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相關微信公眾號運營個體通過“雇傭點擊/誘導點擊”的刷量行為虛假提升其公眾號文章內容的訪問量,以賺取微信平臺的廣告分成與發布任務成本之間的差價的行為,侵害了微信用戶、廣告商及兩原告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網路市場秩序,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量原告知名度、被告運營規模及主觀惡意等因素,酌定祈福公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在涉案行為持續的部分時間段內,祈福公司曾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鄧某某系公司唯一股東,鑒于其未能證明與公司財產獨立的情況,故判決其在8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