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據北京海淀法院公眾號消息, 因認為上海互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開發并運營的“視訊去水印大師”App中提供的去除快手平臺短視訊水印的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將互盾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互盾公司公開刊登聲明,為快手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快手公司10萬元經濟損失及1萬元合理開支,
原告快手公司訴稱,快手App系短視訊記錄、分享社交平臺,“快手”作為快手公司產品名稱及其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用戶從快手App中下載的短視訊(下稱快手視訊)右下角和左上角分別顯示快手圖文標識及作者快手號水印(下稱涉案水印),可讓視訊觀看者知曉視訊來源于快手公司從而增加其市場競爭力,而互盾公司開發并運營的涉案App,去除了屬于快手公司重要競爭優勢的水印,損害了快手公司的競爭力,系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互盾公司辯稱,涉案App的去視訊水印功能并不針對快手視訊,實際可以去除任何用戶需要去除的視訊內容,涉案App的開發者,不是去水印行為的實施者,其開發和運營涉案App的行為本身不侵權,互盾公司在涉案App下載頁面中使用“快手”字樣僅系對應用功能的描述,是正當使用行為,不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App是快手公司的產品,不會造成對快手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利影響。綜上,互盾公司不同意快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水印包括快手圖文標識及作者快手號水印,其中快手圖文標志起到了標識視訊剪輯制作服務提供者系快手公司的作用,可促進吸引快手App用戶流量,提升該應用的影響力。作者快手號水印系短視訊制作者主體身份的展示,在無相反證據的情形下,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署名。對于快手公司而言,以此方式為用戶署名,系表明涉案視訊的權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創短視訊用戶并吸引潛在用戶,快手公司作為快手App的經營者,有權決定涉案水印的標注方式和位置,在無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經營者不應擅自改變此種標注,故快手公司對涉案視訊標注涉案水印屬于其經營自主權范疇,可就其他經營者破壞涉案水印的行為提出相應主張。
而涉案App去除涉案水印,既割裂了快手視訊與其生成平臺快手App之間的關系,也割裂了快手視訊與其作者之間的關系從而影響了快手公司為其用戶提供具有署名意義的水印自動生成服務。從此角度看,涉案App必然妨礙快手App的正常運行,
此外,結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App去除視訊水印服務存在正當使用的場景而具有實質性非侵權功能,涉案App系以較低的成本不當寄生于快手公司等其他經營者為之投入較高成本的視訊平臺,涉案App作為去除視訊水印軟體較大程度上降低了短視訊侵權成本而鼓勵了短視訊搬運等侵權行為,現有證據未證明涉案App作為工具類軟體具有其他提升消費者福利等社會公共產品的屬性等因素,一審法院認定,互盾公司開發運營涉案App中的去除視訊水印功能,既侵害了快手公司作為經營者的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費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正當理由,系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行為,最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目前,該案尚在一審上訴期內。
本案的宣判,對諸如涉案App的去除視訊水印軟體的開發運營者敲響了警鐘,有助于打擊短視訊搬運等當前趨于泛濫的侵權行為,為高質量的短視訊創作和傳播提供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