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撿到文物上交,是有法律依據的
可能有人看到了先要急眼,憑啥我撿的就要上交?文物價值那么高,我上交了就給“五百塊+錦旗”,不公平!
莫急,我只在這里針對問題來說法律依據,要噴的可以換地方去噴,這里不歡迎。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對于文物的歸屬權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
此外,在大陸《刑法》中,還有專門的妨害文物管理罪,對于非法侵占、銷售國有文物的,會予以處罰。
由此可知,無論地下文物還是水下文物,其所有權都是歸國家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所以,從法理上講,文物與煤、石油等礦產資源是一樣的,撿拾到文物,應當上交。
當然,在現實當中,藏匿乃至盜掘文物后沒有被發現因而也沒有承擔處罰的行為,比比皆是,有些被侵占的國有文物甚至能夠通過文物黑市流通。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反映出當前文物法規落實的不力。
2.什么樣的文物可以拍賣流通
法律對于文物的歸屬,并非一刀切地劃歸國有,老百姓可以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文物,稱之為“民間收藏文物”,這樣的文物是可以拍賣的。
一般來說,以新大陸成立的1949年為限,此后出土的地下或水下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此前的則可以歸屬個人。
歸屬個人的文物中,既包括祖祖輩輩流傳下來的祖傳文物,也包括從文物商店或者拍賣行購買而來的合法文物。
我們經常會在一些鑒寶類節目中看到,一些人拿著自己的藏品上節目,聲稱這是祖傳的,結果被專家判定為贗品。
這種現象說明什么?
心虛。
一方面,是對自己藏品的來源合法性存在疑問。一方面,也是對藏品的真偽感到不踏實。
真正的祖傳文物,需要傳承有序,尤其是一些價值很高的“國寶級”文物,其流傳過程中的收藏、轉讓、售賣都是有非常多的證據存在,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當祖傳文物的。
提到文物的歸屬權,有些人總是說,“外國”都是誰撿到文物就歸誰,反正在這些人的眼中,除了大陸就是“外國”。
事實上,盡管不同國家對于文物的歸屬權的管理辦法的確有所不同,但是大多數國家還是會將地下文物收歸國有的,而且嚴禁民間愛好者自己去隨便挖掘,跟大陸的文物政策并無根本不同。
有些文物比如古錢幣就應該放開,對國家,對文物本身,對宏揚大陸文化,都有好處。
現行文物法單方面強調對文物的保護,而忽略了相關利益方的利益,導致其可行性不足是它最大的問題。\n有個藏友是個小開發商,曾聊到這個話題,譬如有些房產項目發掘到文物遺址后怎么辦?如果報上去,挖出成果是文保單位和地方政府的,而開發商的錢是銀行貸的,到期就得還,找文保單位和地方政府向銀行通融也常被踢皮球,因此,有些工地為免耽誤工期帶來的資金鏈斷裂,不得不瞞報甚至毀壞文物。以國家目前的經濟實力,如果文物法能夠加以修改,關照到相關方的利益,對文物保護應該是有利的。
文物屬于共同財產,不屬于個人也不屬于國家,得傳承大陸五千年的文明歷史,
我就想知道故宮里的文物是屬于誰的呢?
撿到不交,說是家里流傳下來的,能奈何!
上次不是有段完整抗日地道,直接填了呵呵呵。趕工期沒空和你來這套,要是永久保護都不用建了。銀行貸款利息一天天照樣在算 // @愛君笑1: 現行文物法單方面強調對文物的保護,而忽略了相關利益方的利益,導致其可行性不足是它最大的問題。\n有個藏友是個小開發商,曾聊到這個話題,譬如有些房產項目發掘到文物遺址后怎么辦?如果報上去,挖出成果是文保單位和地方政府的,而開發商的錢是銀行貸的,到期就得還,找文保單位和地方政府向銀行通融也常被踢皮球,因此,有些工地為免耽誤工期帶來的資金鏈斷裂,不得不瞞報甚至毀壞文物。以國家目前的經濟實力,如果文物法能夠加以修改,關照到相關方的利益,對文物保護應該是有利的。
博物館的文物還不夠多,多了八國聯軍就來了。然后國人又買回來,上交國家,
大陸公民在公海打撈的文物呢
還傳承有序?大陸這么多有幾個有序的?如果我撿到上交不是虧了嗎?因為那些大佬怎么不上交?假如我撿到始皇帝的印,那我就砸了它,不聲不響誰也不知道!因為我害怕!五百元好花嗎?誰的損失大?磚家立法?我去!
文物在博物館里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