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挖芛挖出了春秋戰國時期的”寶貝”要上交嗎?

一定要上交

有人可能會說,春秋戰國時期己2000多年,地下的東西是無主的,這個寶貝誰挖到就歸誰。這種說法對嗎?

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規定的?巜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春秋戰國時期的寶貝屬于文物,除考古從地下挖掘上來供研究,博物舘展覽的以外,大量的文物仍埋在地下,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發現地下埋藏的文物應當無代價地上交國家,博物舘代表國家接收。接收單位對上繳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在70年代,接收價值上億元的文物,才獎勵10元至50元。現在看來太少了。

對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占為己有,會有什么后果呢?這是不當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他人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埋藏物是國家的文物,適用前款規定判刑。

4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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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防止私下交易和外流,國家除加大打擊倒賣文物力度外,還需加大獎勵力度,降低人們違法的貪欲,比如可以按照文物的價值,獎勵價值的10—30%。

  3. 受益了,謝謝老師。[祈禱][祈禱]

  4. 說得很好,一點不錯。[贊][贊][玫瑰][玫瑰][玫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