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消息在網上瘋狂,柳州一神秘業主一人買下小區753個車位,并且只售不租,一時間大家議論紛紛,有業主質疑此舉違法。
綜合多家媒體報道,9月10,一小區物業在業主主群發布通知稱,在小區公示期滿后未能售出的753個車位已經打包售賣給業主“吳姐”,雖然已經出售完畢,但有車位需要的業主們還可以繼續聯系“吳姐”購買,最后附帶了“吳姐”的聯系方式。
而對于目前所有月租和臨時停放的服務,將到10月31日截止,之后未授權及未購買車位的車輛將不允許進入地下車庫。
消息一出,有購買車位意向的業主都炸了鍋:一名業主購買數量如此夸張的車位,這種行為難道不違規違法嗎?還有人表示,整個小區的車位都在這位業主手中,她豈不是想賣多少錢就賣多少錢?
對此,有媒體連續到了這位“吳姐”,其銷售團隊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的老板就是物業通知上標注的“吳姐”,只是所留電話不是她的,而是銷售團隊的,
該團隊專門幫她賣車位,這些車位都是有產權的,一個人想買多少個都行,現在已經有不少業主來購買了。對方坦承“吳姐”買這么多車位就是拿來投資,但一切都合法合規,沒有“貓膩”。
吳姐銷售團隊工作人員還表示,他們的車位甚至比房開賣得還便宜,微型車位、標準車位價格區間在5萬多到8萬多元,但今后會不會漲,她不敢保證,畢竟這是市場行為。
那么“吳姐”的行為違法嗎?記者咨詢了律師,對方表示,房地產開發商是產權車位所有權人,有權對車位進行處理,開發商從2015年開始對業主銷售和租賃車位,在此期間也有業主購買和承租了車位,而且他們在將剩余車位出售的時候,再次進行了公示,業主在公示期間沒有去購買車位,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所以房地產開發商將剩余車位出售的行為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
律師認為,不管是從法律上還是從程式上,此舉確實沒有問題。
國家要求開發商在建設住宅時要配套規劃車位,初衷是服務業主,因此,業主選擇車位服務時,理應有更多的選擇,而不是只賣不租。然而,作為產權人,買主有處置權,他或賣或租,法律都不能禁止。
對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