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特斯拉起訴溫州車主名譽侵權案有了結果,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判定該車主侵權,要求車陳先生賠償特斯拉損失5萬元,同時在抖音平臺向特斯拉賠禮道歉,并不少于90日。
判決書顯示,此案原告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為陳某(即溫州特斯拉車主陳先生),判決結果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抖音平臺其使用的賬戶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持續不少于90日;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賠償款5萬元。
對此結果,車主陳某對判決結果作出回應,稱當時是為了盡快劃分責任完成保險理賠才無奈承認。
陳某表示,“我是一個受害者,特斯拉沒有賠我一分錢,現在反而被特斯拉告,尚未拿到判決書,拿到后會上訴。”
日前,車主陳某在網上發帖,回應了一審判決的結果,并且對未體現的事實部分做出澄清,
車主表示:庭審結束后,在審限屆滿的情況下,法官告知本人需要延長審限15天,本人同意并配合法官簽署了《庭外和解申請書》,法官在審限延長的15天里依職權在溫州市交通管理局一大隊調取了本人的第四次詢問筆錄。
本人一共做了四次詢問筆錄。前三次的詢問筆錄都清晰顯示本人沒有誤操作,是車輛存在剎車失靈故障,第四次改變陳述是因為事故保險理賠無法進行,其他車主不停的要求我賠償,為了保險理賠,不得己只能改變陳述做第四次詢問筆錄,也因此責任事故認定書和保險理賠得以順利進行。第四次詢問筆錄不是案件事實,該情況也早已告知法庭,
遺憾的是,法官僅調取了第四次詢問筆錄,且未對相關內容做出任何說明,斷章取義,讓人誤解為好像本人只做過一次筆錄,始終承認未踩剎車似的。
2、我的行車記錄儀數據不翼而飛;且特斯拉拒絕提供事故發生前半小時的車輛后臺行車數據,
事故發生后,在我本人并未進行任何操作的情況下,我的行車記錄儀里的數據被刪除,
在與其他特斯拉失事車主溝通過程中我還了解到,在事故發生時沒有拔掉行車記錄儀隨身碟的車主的行車記錄儀數據都被刪除,特斯拉至今沒有就此給出合理解釋,
另外,我多次找特斯拉客服索要自己車輛事故前半個小時的后臺行車數據均被拒絕,我很無奈只能通過媒體尋求幫助,希望通過媒體的力量讓特斯拉能重視失事車輛的問題,拿到我自己的行車數據。
我始終認為我的行為是弱勢消費者面對強勢商家的無奈維權方式,我所陳述的也都是事實描述,并沒有刻意抹黑特斯拉。
3、《鑒定意見書》鑒定的關鍵數據及工具由特斯拉公司提供,故真實性存疑。
《鑒定意見書》第6頁顯示:“檢驗現場用特斯拉公司專用汽車碰撞數據讀取工具,對被鑒定車輛安全氣囊控制模塊中記錄的事件數據(EDR)進行提取。”。
第8頁顯示:“經對后臺數據分析,并與EDR事故數據進行比較分析,兩者數據未見異常。”可知,鑒定的EDR數據及比對的后臺數據均由特斯拉公司提供,故其真實性存疑。
此外,車主提供了部分EDR數據,并對其不合理性展開質疑。
以上數據顯示:-3.8秒至-3.4秒,加速踏板從100%松開到0再到100%,變化的間隔時間為0.2秒;同樣的事情又出現在-2.4秒至-2.0秒,這種極限操作不是本人能夠完成的:
另外,《鑒定意見書》第4頁顯示:“能量回收制動在‘標準’狀態”;《Model
3車主手冊》(軟體版本:2020.44China)第58頁顯示,能量回收制動,“標準:
提供最大能量回收制動力,松開加速踏板時,Model3速度減慢,從而減少制動器使用頻率。”依據此,在-3.6秒、-2.2秒時,加速踏板松開到0,汽車應該減速,但加速度卻分別為20km/h/s、15km/h/s,完全違背普通人認知。
5、就《鑒定意見書》文字表述本身來看,并不能得出本人未踩下剎車的結論。
《鑒定意見書》第8頁,第五部分為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第三條表述為“發生事故碰撞前5秒內制動踏板均未工作(處于未踩下狀態)”,這并無法準確顯示制動踏板未工作是因為我本人未踩剎車,還是因為汽車質量問題導致我本人踩剎車但剎車未工作,更不能得出涉訴車輛無故障的結論。
另外,該鑒定意見第一條表述為“浙CDA0000號小型轎車的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因事故碰撞損壞無法進行動態測試,靜態檢測各機件未發現機械故障及安全隱患”,可知本鑒定意見是對車輛的靜態檢測,該意見不能說明所鑒定車輛動態不存在故障,尤其是智能車,動態測試和靜態測試結果完全不同,不能依據靜態檢測的鑒定意見,得出動態行駛中我本人誤操作的結論。
車主最后也表示,希望社會各界對此關心的朋友,可以去當地溫州市交通管理局一大隊調查采訪,以及到溫州市汽車工程學會,去了解《鑒定意見書》出爐全過程,甚至尋求專家幫助,幫助事情真相的還原,車主也堅信,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并最終會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