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禮讓行人穿越道”已經成為很多駕駛人的自覺,但仍有小部分駕駛人缺乏讓行意識,不僅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發生事故時也需要承擔更多責任,
近日,據媒體報道,2018年9月,衢州人邵某,在騎電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被機動車撞傷,至今昏迷,其家人起訴要求機動車司機席某及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827758.6元,
日前,法院經審理對本案做出判決:席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89806元。考慮被告的履行能力,通過法院協調,被告席某將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40萬元,
庭審中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席某為實際侵權人,應在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之外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提出,席某在事發時處于行車執照被扣狀態,不得駕駛機動車。席某在扣證階段駕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屬于免責情形,
最終責任認定結果為,席某在暫扣行車執照期間駕駛機動車,并且經過人行橫道不減速,存在嚴重過錯,且有悖于“衢州有禮”、“禮讓行人穿越道”的創文精神,結合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本院認定其在本案中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共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89806元,
判決后,考慮被告的履行能力,通過法院協調,被告席某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40萬元,剩余款項從保險范圍內直接向原告賠付。在處理保險賠償時,承辦法官考慮邵某仍需后續治療,為減輕傷者家屬的負擔,保險未賠盡的部分暫留,作為邵某后續治療費用,充分保障邵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