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有不少條文和鐵路出行息息相關?
其中第815條寫道: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超程乘坐:旅客乘坐的到達地超過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例如,某旅客所持客票指定的目的地是長沙,但卻乘車到了廣州,
越級乘坐:旅客乘坐超過客票指定等級的席位。如某旅客購買了二等座票,但卻乘坐了一等座。
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旅客不具備取得減價優惠客票的條件而持該種車票乘坐。如某成年旅客持兒童票乘車,
上述三種情況及無票乘坐的旅客,需要按規定補票并繳納手續費;同時,鐵路部門也有權依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加收已乘區間應補票價50%的票款,
此外,旅客應持有效客票,并按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列車。這一規定明確了旅客乘坐的基本義務,為解決“霸座”問題提供了依據,
該條規定說明了旅客購票即與承運人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霸座”就是旅客違約,民法典的出臺,意味著今后被占座乘客可以拿出明確的法律依據,向“霸座”者主張違約責任。運輸部門也可以要求“霸座”者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