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實施:看你還敢坐火車霸座!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這是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計1260條,從胎兒到墳墓,保護大陸人生老病死的各個階段,涵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在鐵路、乘坐火車方面,就有幾條規定和大家的出行息息相關。

1、霸座違法!

【條文】 第815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根據規定,旅客應持有效客票,并按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列車,這明確了旅客乘坐的基本義務,為解決“霸座”問題提供了依據,

超程乘坐是指旅客乘坐的到達地超過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例如某旅客所持客票指定的目的地是長沙,但卻乘車到了廣州,

越級乘坐是指旅客乘坐超過客票指定等級的席位,例如某旅客購買了二等座票,但卻乘坐了一等座。

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是指旅客不具備取得減價優惠客票的條件而持該種車票乘坐,例如某成年旅客持兒童票乘車,

上述三種情況及無票乘坐的旅客,需要按規定補票并繳納手續費。

同時,鐵路部門也有權依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加收已乘區間應補票價50%的票款,

2、這些行李不能進站上車

【條文】 第817條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這一規定是為了嚴格保障運輸安全和正常運輸秩序,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這也是旅客乘坐列車的基本義務。

其中,隨身攜帶行李的品類要求,是指對特定品類的行李禁止或者限制隨身攜帶;限量要求包括對限制攜帶品類的數量限制和允許攜帶品類的重量及尺寸限制等。

【條文】 第818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值得注意的是,危險物品除了煙花爆竹、汽油燃料等顯而易見的易燃易爆物品等,還包括有感染性物品,如傳染病病原體,以及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違禁物品則包括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旅客攜帶、夾帶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構成違法,同時也屬于違約行為,承運人可以依法予以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并不負賠償責任,

旅客如果堅持攜帶夾帶,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也就是不予允許旅客乘坐運輸工具,也不予辦理行李托運,

3、旅途中需服從合理安排

【條文】 第819條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由于運輸工具的特殊性、運輸環境的復雜性及旅客的能動性等原因,在運輸過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影響安全的因素,鐵路運輸企業應及時告知旅客為確保安全應當注意的事項,如站在站臺安全線內、車上打開水時不應盛得過滿以免溢出燙傷、不得擅自拉動緊急制動閥等,

同時,旅客也應積極協助配合,不應該因為相關安排對其有所約束就不服從,甚至對抗,如果旅客拒不履行協助配合義務,不服從承運人的合理安排,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延誤有保障,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延誤除外

【條文】 第820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本條固定明確了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時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遲延運輸分為始發遲延和到達遲延,其中,到達遲延在認定時需確認是否超過合理期限,

“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情況,通常認為包括不可抗力、惡劣天氣、意外事件等情形。因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導致運輸遲延,也屬于“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情形,在上述情況下,鐵路部門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仍履行通知、安置、協助的義務,

5、緊急情況救助“免責”

【條文】 第184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規定本條,目的在于弘揚相互救助的價值觀,提升社會道德水平,

緊急救助行為的免責需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救助情勢的緊急性。受助人面臨緊急情況,如果不能第一時間予以施救,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二是救助行為的自愿性。自愿性體現的是救助人的主觀能動性,救助人對受助人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救助義務,

三是受損對象的特定性。緊急救助行為應造成受助人損害,而不是第三人損害。

這項法律加強了對救助人的保護,當鐵路運輸過程中出現有緊急情況的旅客時,有專業能力的旅客將能更無后顧之憂地參與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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