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遼寧沈陽航空航天大學部捷運口附近,一女子從高樓墜下,砸中一輛轎車。目擊者稱,女子當場身亡,轎車擋風玻璃破碎,車頂被砸出坑。目前,女子墜樓原因還在調查處理中,具體待官方通報。
對于這起事件,更多的網友將關注集中于被砸的轎車,認為“車主太倒霉了吧”、“還好沒砸到人”、“轎車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等等。該女子為何從高樓墜下?是意外還是自殺?尚未得知,如果是自殺,造成其死亡的后果當然是其自身承擔,但是,自殺行為不僅是在漠視和放棄自己的生命,也威脅著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轎車被墜樓者砸出大坑,車主只能自認倒霉了嗎?雖然生命和車子不能相提并論,但也得一碼歸一碼,死者家屬是否應當承擔車主的損失?跳樓女子雖說已經死亡,但的確給車主帶來了財產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死亡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其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在《繼承法》中也有明確規定,《繼承法》第33條指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由此可以見得,該女子對車主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由她的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車主除了向女子的繼承人追償以外,還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嗎?這主要取決于車主是否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責任險,如果被砸原因屬于承保范圍,則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要賠償。一般情況下,因碰撞、傾覆、墜落; 火災、爆炸、自燃(須另投自燃險);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等情況發生的損害,保險公司是應當給予賠償的。反之,因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等情形,保險人是不予賠償的,該案中,女子高樓墜落砸中轎車,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賠償后可以代位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這起事件的重點和讓人痛心的地方還是該女子墜樓身亡的悲劇,究竟是自殺還是意外,甚至是否為他殺,我們都在等待警方通報,給大眾、車主、以及女子家屬一個事件的真相。該案相比于跳樓砸死路人的事件還是幸運的,畢竟人身利益遠比財產利益重要得多,但其實,墜樓禍及路人的事件也經常發生,比如廣東湛江市一男子因個人糾紛將另一男子砍傷致死后于凌晨墜樓死亡并砸死一名路過女子、快遞員被墜樓者砸死等事件,都牽連了無辜的人命,令人痛心,我們應該敬畏生命,畢竟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再也找不回來,同時,更不能牽連無辜,釀成悲劇的同時還給他人財產甚至生命帶來損害。希望逝者安息,也希望每個人都能愛惜自己的生命,沒有什么困難和矛盾是時間不能解決的,自殺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