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網約車司機砍傷并強奸,網約車不斷出現殺人強奸是何原因?

12月10日傍晚,身在安徽省宿松縣工作的張某乘坐網約車回家,途中遭遇網約車司機吳某持刀砍傷并強奸,犯罪嫌疑人吳某將被害人帶至黃梅縣某醫院門口時,將其推下車后駕車逃離疑似跳江自殺,

“互聯網的世界沒有記憶,當更有熱度的新聞出現時,原來的熱搜第一便無人問津。”兩年前,溫州樂清發生的一起滴滴順風車命案震驚全國,當時有不少對選擇網約車出行非剛需的消費者放棄選擇這一出行方式。兩年后今天,悲劇再次在安徽安慶上演!


當然,受害的不一定只有乘客,也有一些網約車司機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那么究竟誰該為安全出行保駕護航?

共享經濟帶來的方便、快捷、價格低,使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感受到了消費者福利。網約車是共享經濟最早興起的領域,巨大的消費市場紅利引得各互聯網巨頭斥巨資爭相加入。但為何網約車頻頻出事、多次出人命?網約車司機是如何通過資格審查?平臺服務商盡到監管責任了嗎?


義務的行使才能保障他人相應權利的實現,人車資格審查不應只停留于形式層面,網約車平臺具有對入駐平臺的司機車輛資訊進行資格審查的義務,而這項義務不能僅僅停留在形式程式方面,而應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尤其是對網約車司機的資質及社會背景進行調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心理測試,確保其心理健康,沒有危害他人的潛在動機和傾向。

有部分地區已經做了嘗試,《廈門市網約車運營服務管理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全國首個網約車運營服務管理地方標準,該《標準》的順利出臺離不開網約車平臺對社會責任的積極承擔,在《標準》的具體實施中要求獲得許可的網約車平臺要確保為乘客提供合規的駕駛員。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在一般情況下指的是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以及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依法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作為具有龐大市場份額和雄厚資本支持的網約車經營平臺,安全保障義務的行使是否能不停留在表面。


網約車經營平臺為司機和消費者提供了交易場所,而這個交易場所正是會對消費者產生人身財產損害的源頭,作為交易場所的提供方應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此外,早已擁有成熟運行機制的網約車平臺也具備防范危險發生的危險預警技術,如果網約車司機嚴重偏離預先設定的路線,網約車經營平臺是否應該根據行車數據的明顯變化,通過行動電話app或者短信警示消費者可能存在的風險,亦或者開通一鍵報警功能,在路過交警管轄路口時,將車輛攔截,從而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網約車經營平臺,通過人車資格的實質審查及成熟運營技術顯然是有能力控制此種危險發生的可能,

“鄭州空姐被害案”“溫州樂清人命案”,到當下的“宿松砍傷強奸案”,無一例外地證明網約車平臺并沒有盡到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能為而卻不為,是一時的利益驅使還是企業價值觀的扭曲,尚不好定論,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不會缺席,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有關規定,網約車平臺應對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補充責任,本案中,被害人張某被網約車司機吳某砍傷強奸,雖然現在被害人已脫離生命危險,但其遭遇的人身損害,網約車經營平臺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等待網約車司機吳某的將是刑事法律的制裁,


悲劇已然發生,受害人只能通過追究犯罪嫌疑人及有關平臺的責任才能彌補受到的巨大傷害,網約車經營平臺,在案件發生后,不是逃避承擔責任,也不是與犯罪嫌疑人撇清關系,而是應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案件事實以及取證工作,同時也應在第一時間給予社會公眾一個回應,給予被害人一個交代。

事故頻發的背后,不僅是眾多乘客的駐足觀望,也是挑戰著公眾的忍耐心,更是消耗著大眾消費者的信任,各方網約車經營平臺更是應該吸取慘痛教訓,樹立企業文化形象,依法從嚴整頓旗下經營業務,規范具體有效的平臺運營機制,高標準細準則要求駐入平臺的司機在行車期間應遵守的義務,定期考核業績水平,不僅平臺內部考評,也可將消費者對司機的評分高低,納入考核體系,


此外,網約車經營平臺還可以探索實行“有進有出”的晉升懲戒機制,而不是“一勞永逸”,具體落實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探索防范危險發生的新技術。

只有嚴格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樹立正確的企業價值觀,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導向,做好事前預防、事后補救工作,才能重新贏得消費者的信任,“網約車”這一互聯網經濟下的新生事物,才會取得長遠而有前景的發展,網約車經營平臺才能真正為消費者謀福利,市場份額也會隨著消費者信任度的提高而進一步擴大。我們有信心期待,隨著國家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各地網約車具體運營規制的不斷細化與落實、網約車經營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感的提高,類似于“溫州樂清人命案”“鄭州空姐被害案”“宿松砍傷強奸案”的慘劇不再發生。

3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跟貼被火星網友帶走啦~

  2. 所以給菜刀加鐵鏈子

  3. 那按照你這思路,在飯店里吃菜壞了肚子,豈不是得去找賣菜的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