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胸透孕婦被拒錄,單位卻稱不予錄用“合情合理合法”

在就業方面,女性一直處于比男性更為艱難的處境,而女性一旦懷孕,無疑直接與就業無緣,不得不說,這也是“生育率持續走低”的原因之一,

12月11日,根據媒體報道,一則“未作胸透孕婦被拒錄”的消息等上熱搜,引起熱議,直接將孕婦就業的實際問題擺上臺面。

河南新鄉鄒女士2019年參加了新鄉某區教師招聘,體檢時因懷孕而無法做胸透,最終沒被錄取,孕婦無法做胸透檢查是醫學常識,因為胸透使用的射線會對胎兒發育造成不良影響,可能導致流產、畸形等不良后果,

因此,醫院拒絕對懷孕的體檢人員進行胸透檢查,是遵守醫學規范的表現,即使鄒女士愿意自冒風險,央求醫院做胸透檢查,醫院也堅守原則未予答應,

而招錄單位,該區文教體衛局表示,由于許女士體檢報告不完整,不予錄用合情合理合法,多次反饋無果后,許女士決定起訴區文教體衛局和社保局。

面對“生育”與“求職”二選一的難題,到底招錄單位所言“合情合理合法”是否屬實呢?


根據招聘公告以及媒體報道,結合該區文教體衛局回應,此次招聘教師,崗位、人數都是固定并一一對應的,招聘的教師在錄用后與文教體衛局簽訂勞動合同,不入事業人員編制,僅為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性質。

也就是說,此次就是招聘一批沒有事業編制、但參照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的臨時合同工。這次招聘屬于是因教師短缺的無奈之舉,簽的勞動合同,且三年為期。

說白了,就是老師不夠因此急著“找人干活”,本來就缺勞動力的前提,單位也就不愿意讓你進來直接“無縫對接”休產假。

這也是為什么此次事件中,也有部分網友指責當事人把事情想得太美,“這是直接想找個單位生孩子嗎?”

并且該區還回應,招教考試并不存在主觀刻意阻撓或設卡,阻礙孕婦入職的情況,并且胸部X光片是必須要做的體檢項目,這是為廣大師生和人民群眾的健康負責。

所以從情理上講,我們作為圍觀者也能夠理解招錄單位為何將“未做胸透”看得如此“不可或缺”,而懷孕進入單位似乎的確也有“掛職生娃”的嫌疑。

但是細究之下,用人單位此舉真的合理?真的合法?未必。


從合理性層面來講,根據教師公招的體檢標準、該區人社局和文體局發布的體檢通知,可知此次體檢也是參照公務員招錄的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

而國家公務員局2009年已經發布了《關于對懷孕考生參加體檢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考生在體檢時已懷孕,可以在體檢時暫不進行婦科和X光等項目的檢查……暫緩錄用,待考生孕期結束…,完成體檢,…體檢合格,按照有關程式進行公示、備案等,”

在實踐中,基本都是按照規定進行“暫緩錄用”而非直接拒錄的,對此,該區工作人員也進行了回應,“因為上一批招收孕婦太多,導致這次優化了方案。”

此次“方案優化”并沒有提前告知,也沒有進行公示公告,與上級規定有所違背,因此并不合理合規,

并且,在當今“生育率持續走低”的社會背景之下,如此要求女性進行“二選一”是不合理的,更是對女性就業、生育積極性進行了雙重打擊,還會造成負面示范效應,

結合教師行業的實際情況,固然孕婦入職會給工作開展帶來一定難度,但相較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來說,并不算太重,于單位而言應當可以接受,


該區文教體衛局表示,在招聘公告第四條“體檢與考察”中明確載明了“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編制完整體檢報告的考生,視為體檢不合格“,并將其作為自身行為的合法性依據。

但是,明顯這一規定并未將“特殊人群”不宜進行“特定體檢項目”這一情況考慮進去,而該條實際上就已經涉嫌“歧視孕婦求職者”的效果

《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盡管法律并沒有專門針對孕婦求職的權益保護進行規定,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很明確,即“就業平等”、“男女平等”。


假如“嚴格按照招聘公告、依約行事”已經與上級立法精神相違背的時候,很難說這一規定是于法有據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對于“未做胸透”一事上,是由于醫學規范,而非孕婦本人的主觀、客觀過錯,讓無過錯者為自身無過錯行為承擔不利后果并無理由,

而且根據媒體報道與當事人敘述,由于這一規定,其他受影響的孕婦,其中一名選擇剖腹產后補做了胸透后,被錄取;還有一名為了能被錄取,做了流產

該區這一“似乎合情卻不合理不合法”的規定已經產生了實質上的負面影響,損害了孕婦求職者的身體健康,


隨著大陸的社會老齡化程度加深,人口紅利消減,大陸生育政策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調整,全面放開二胎,鼓勵生育,但民眾的生育意愿,還是相對不足。

面對“年輕人為何不愿意生娃”、“生育率為何持續走低”等質問,其實這件事情也能夠回答一部分。

各用人單位并沒有落實尊重女性的平等就業權,也沒有對孕婦的就業提供便利,而孕婦就業大多數也真的是生活所迫,因為僅憑男性一人實在難以承擔生活壓力,

當民眾的生育壓力并未得到減少,當女性在生育和工作之間依舊需要痛苦抉擇徘徊,當孕婦面對“二選一”時選擇“流產”,事情就變得無奈且悲哀起來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部門的行為一般還會起到帶頭示范作用,此次事件若未得到良好解決,后續引發問題可能會更加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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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說白了就是:不錄用孕婦。

  2. 人家缺人,錄她來供著?

  3. 說到底就是不想招孕婦,招了孕婦白養半年多,最后還會辭掉,還不如不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