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孫某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已投入監獄執行刑罰。妻子李某為了孫某能在監獄中得到更多關照并幫助減刑,通過朋友認識了該監獄工作人員陳某,三人一起吃了個便飯,后來,妻子李某為了經孫某捎帶物品及了解孫某在監獄內的情況,多次獨自宴請陳某,陳某也不讓李某破費,每次都是一起吃個便飯,陳某也承諾照顧及幫助孫某減刑,李某對陳某十分感激,主動迎合陳某,兩人發生了幾次性關系。后因沒有達到目的,李某告陳某強奸和受賄,
這是發生在前些年的一起案件,近些年來,類似事情少有甚至沒有再發生過,執法環境越來越凈化,文明管理、依法管理、人性化管理已成為執法部門的共識,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婦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完全由婦女自己決定,如果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就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違背了婦女的意志,可能涉嫌強奸罪。
構成強奸罪的本質是違背婦女的意志,根據刑法責任主義要求,行為與責任應同時存在,才能使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在動機被騙的情況下,婦女與男子發生性關系時,并沒有違背婦女意志,此時婦女的承諾阻卻行為的違法性,因此,動機被騙的情況下,否認強奸罪的成立,
本案中,李某基于照顧孫某及幫助減刑的動機,與陳某發生性關系時,其意志完全自由,李某對自已性的決定權的放棄并沒有違背李某的意志,因此,此時李某的承諾阻卻陳某行為的違法性,陳某不構成強奸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于職務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不可收買性,因此,受賄罪的成立不要求為他人實際謀取到利益,只要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就表明其職務行為是可以收買的,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構成受賄罪,在索賄的情況下,即使為他人謀取了合法利益,索賄者仍構成受賄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賄賂類犯罪中,行為人收受的必須是財物,包括可以折合人民幣計量的行為,但是性賄賂絕對不可能構成受賄罪,因為性這個東西沒有辦法進行計量,不能評價為刑法上的財物,如果性賄賂可以構成受賄罪,意味著給性交易以官方指導價,顯然是荒謬的,因此,本案中,陳某不構成受賄罪,
結語:通過以上分析,本案中,陳某不構成強奸罪,也不構成受賄罪,但并不意味著陳某的行為是合法的,完全可以根據行政機關內部處罰規定,給予陳某相應的處理。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在考查一個行為是否納入刑法視野,進行刑法規制時,先要從法益入手,如果一個行為根本沒有侵犯到刑法保護的法益,說明該行為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不法性,不可能運用刑罰進行制裁,個別行為表面看起來,確實具有相當嚴重的危害性,容易引起人們的處罰沖動,但無論如何應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不可隨意出入人罪。
執法犯法應該受到更加嚴厲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