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史洪舉
據河南省鶴壁市公安局微博消息,12月15日110接到報警稱,該市一兒童被狗咬傷,有可能已死亡,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經120醫護人員確認,該兒童已無生命體征。12月19日,涉案犬只的主人郭某平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近年來,隨著養犬人士的增多,遛狗不拴繩、“散養”犬只現象屢禁不止,帶來了不少安全隱患,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
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和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的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而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無論被害人是否具有過錯,犬只飼養人或管理人都應對致害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進而言之,如果飼養人對犬只等動物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甚至故意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就不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簡單了,可能還須承擔治安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而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時,主人更應預判到其可能對他人帶來的嚴重的威脅,進而對其嚴加管理和看護。一旦出現傷人案件、命案,承擔更大責任的只能是犬只的主人和管理人。
現實中,一些地方只有出現犬只傷人等惡性事件時,才對飼養者或管理者施加懲戒。而諸如養狗不辦證、不約束,遛狗不拴繩、不清理狗糞等亂象則明顯缺少強有力的管制手段。即便一些地方出臺了養犬管理條例等規范,也極少對涉事責任人作出具體的懲戒。由此也導致了,出現犬只咬傷人或咬死人的惡性事件后,往往是一陣風式地治理或者嚴懲,而風頭過后,各種亂象依然未減。雖然此番刑拘養犬人能夠起到一些警示作用,但依靠一套成熟、剛性、科學的規則來制約養犬行為方是長久之計。
犬只咬死兒童,犬主人擔責應該為諸多養犬人敲響警鐘,
編輯: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