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應不應該設置有效期?有期限的婚姻在法律上可能實現嗎?

自古以來,大陸傳統文化中對“矢志不渝”就有一種極其執著的追求和高度歌頌,“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堅持“勸和不勸分”,再到小品里的一句“湊合過唄,還能離咋著”,就將婚姻變成了“一輩子”的事情。

實際生活中,無論是從實際角度還是法律角度,離婚難度確實比結婚要大許多,此時“為什么不設置‘結婚冷靜期’?”、“結婚不是更應該慎重嗎?”等觀點應運而生。

近日“婚姻應不應該設置有效期”這一話題登上熱搜時,陳銘在鳳凰網與世界對話上表示支持,并表明隨著時代發展,婚姻性質早已發生了改變,從過去傳統社會的依附關系變為當代的男女平等契約關系

結合近日江浙兩頭婚現象的出現、登上微博熱搜的“你是否接受AA制婚姻”的發問,不少網友表示或許婚姻制度真的在法律層面是否也會迎來變化?

實際上,“AA制婚姻”、“期限制婚姻”在古今中外法律層面的確有直接規定或間接體現,


首先,夫妻AA制完全可以通過婚前協議來實現,并且這一現象在當今社會其實并不罕見,

根據《婚姻法》規定,協議中可以約定AA制的范圍與方式,在協議規定范圍內的財產即為夫妻雙方各自的私有財產,沒有約定到的則根據婚姻法規定可能屬于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的私有財產由所有人自行使用、收益、承擔債務;使用不需要征求他人意見,理論上也不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但需要注意,夫妻間的AA制協議屬于夫妻雙方內部約定,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此約定而與夫妻雙方任何一人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則另一人仍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不過擔責之后,一方可以按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第三人是否明知,應當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應當由夫或妻承擔舉證責任。

雖然法律規定了可以自行約定AA,但實際生活中,婚姻真的能夠完全AA嗎?并不盡然。


在微博上,還有人關于結婚后雙方要不要AA制舉行了一場投票,其中有88%的人,選擇了不要。理由十分簡單,因為結婚之后,在生活方面是沒有辦法做到絕對的AA制的。

即使雙方簽訂了婚前協議,財產各自擁有,并且遵循契約精神,嚴格地按照協議履行,女性還是會因為客觀存在的生理差異、社會分工而處于不利的被剝削地位。

當然,雙方家中各自經濟雄厚,各自要求涇渭分明的則另當別論。

男性結婚后,生活不會有極大的改變,而對于絕大多數的女性來說,結婚本身就會對其生活、職業發展、身體造成翻天覆地的變化。

更讓人不確定的是,夫妻雙方誰會發生重大變故是存在未知因素的,因此,AA制婚姻對于雙方,尤其是女性來說,可能并無過多益處。


并且孩子養育、父母贍養、夫妻相互照顧義務等傳統法律制度都以“夫妻一體”為基礎,如AA制的婚姻生活在孩子養育投入過程中就很難做到“AA”,

這也是為什么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卻并無任何宣傳行為的原因,因為這一模式對于傳統婚姻制度而言,并不能算是一個多么好的改變,

而2020年6月,天津一對結婚30多年夫妻始終堅持AA制的新聞登上熱搜,兩人AA制發展成雞蛋做標記、相互埋怨對方并無關心只有算計、相互計算自己是否吃虧等等,也讓人們看到,或者嚴格的AA制并不能一定帶來幸福。

那么,有期限設置的婚姻比傳統婚姻更能帶來幸福嗎?


支持者認為,如果把婚姻當作有無限時間去相愛,可能會令婚姻平淡于柴米油鹽中。設置婚姻有效期,那些早已陷入到泥潭中的婚姻,或許會有起色,

實際上,關于設置“婚姻有效期”的提議早在若干年前就已有人提出,只是當時這一提議被大眾嘲諷了一番。

而這一制度的確在國外曾經有所規定,流傳最廣的是愛爾蘭的婚姻有效期制度

即傳言愛爾蘭實行期限婚姻制,男女雙方在締結婚約時可協商決定婚姻關系的期限,從1年到100年,期限屆滿,婚姻關系即告終止,雙方當事人如有繼續共同生活的愿望,可辦理延續登記。登記1年期婚姻的費用是2000鎊,而登記100年期婚姻的費用只需要0.5鎊。

但實際上,這也只是誤傳。在1937年愛爾蘭共和國成立之初的憲法中,的確因為宗教和文化的原因,規定了“任何法律都不得允許婚姻關系的解除”,但隨著人們對于取消離婚禁令的呼聲越來越高,在1996年,新憲法就刪除了禁止離婚的條款,并補充規定了離婚的法定條件,

至于“婚姻有效期”則并無直接規定,遠超常理范圍的結婚費用更加偏離事實,

拋開愛爾蘭婚姻法律制度的誤會不談,大陸制定“婚姻有效期”的法律制度是否有必要,又是否可行呢?答案是沒必要、不可行,


沒必要是從何說起呢?

結婚、離婚均是個人選擇問題,法律自有其謹慎性與謙抑性,沒有必要、也不應該為個人選擇強行限制一個期限,人為地去“考驗愛情”,

婚姻是兩個人的選擇,不珍惜者并不會因為你設了法律限制而變得更為珍惜,珍惜者則不需要這一限制。

不可行是從何說起呢?

首先在于“有效期”的年限問題,三年、七年、十年或是更久?重口難調、情況各異,很難確定一個符合所有人群、所有地區的,所謂的“婚姻該持續的期限”,

其次在于“有效期”內能否離婚的問題,假如婚姻有效期內也能離婚,那么設置與不設置“有效期”并無區別,反正都能離婚。

但若不能,你就必須結束這段婚姻才能重新開始,那么你就可能需要面對后續夫妻債務、家暴、無感情的日常生活等等問題,未免強人所難、侵犯公民婚姻自由了。


最后在于“有效期”制度對于傳統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巨大沖擊。

夫妻婚姻制度是千百年來的傳統社會制度,也是重要的法律制度,與繼承、收養等等民事制度息息相關,假如這一傳統制度具有“時效”,不光婚姻制度,就連相關制度都會受到劇烈沖擊,

話至于此,雖然筆者也能夠理解一些群體想要通過“婚姻有效期”制度來革新傳統婚姻制度,并以此呼吁大家對婚姻持謹慎、珍惜態度,但不得不強調,在法律層面并無必要,亦無可行性。

傳統婚姻“白頭偕老”的追求或許十分理想,卻也不可完全否定,走向另一個階段。

雖然“AA制婚姻”、“兩頭婚”、“婚姻有效期”等制度都試圖對傳統婚姻制度進行革新,但只能說社會制度的形成與改變并非一朝一夕,許多新理念還需實踐檢驗,


2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一百個支持啊,快點實施吧

  2. 干脆就別搞結婚這東西,看見合得來的就同居,合不來的時候就搬離。這顯得你多獨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