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聯人壽因臨時負責人超期履職被罰

中新經緯客戶端12月30日電 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日前,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臨時負責人超期履職,國聯人壽被罰。

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大陸銀保監會授權,對國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聯人壽)臨時負責人超期履職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經查:2017年4月13日,國聯人壽董事會明確國聯人壽總經理離職后由董事長丁武斌暫代,2017年4月14日,國聯人壽在公司官方網站上公告“公司總經理一職由董事長丁武斌先生替代”,2017年4月19日,國聯人壽向原大陸保監會上報了《關于丁武斌擔任臨時負責人的報告》(國聯壽發〔2017〕94號)。截至2020年8月3日我局進場調查時,丁武斌仍兼任公司臨時負責人,

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稱,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國聯人壽公司領導分工文件、丁武斌簽批的有關文件、丁武斌任職文件、公司章程、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表示,上述臨時負責人超期履職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對國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還稱,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大陸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中新經緯APP)

【編輯:張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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