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一個工作日上海閔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適用民法典新規撤銷婚姻關系案件!被告江某婚前身患艾滋未告知妻子李某,李某向上海閔行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閔行法院經審理,并依據剛剛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依法判決撤銷原告的婚姻關系,
民法典把脅迫結婚和有重大疾病結婚作為可撤銷婚姻,主要是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那么我們來談談婚姻無效、被撤銷、離婚的區別
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司法解釋》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2.撤銷婚姻,只能本人申請
三、婚姻無效、被撤銷,等于沒有結婚過。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