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丁某見同事鄭某一直沒有對象,便幫助他介紹女朋友,丁某將這件事告訴了妻子王某,讓妻子將單身的女同事姍姍介紹給鄭某,可是王某在得知此事以后,并沒有將這件事告訴姍姍,而是自己注冊了一個新的微信號,并以姍姍的身份加上了鄭某。在微信哈拉中,兩人的感情升溫迅速,約定見面并發生了關系。 鄭某提出要帶著王某回家見父母,兩人便回到了鄭某的老家,王某索要了一萬塊錢的禮金。后以各種理由,向鄭某索要了總價值10萬元的東西,后鄭某也總是詢問王某何時結婚,王某發現無法繼續搪塞下去,便帶著錢躲了起來。不久,王某被警方抓獲,在問到她的動機時,王某表示剛開始是想報復自己的老公,后來發現其中有利可圖,便從鄭某那里騙錢花,
本案例源自真實案件,筆者對原案例稍作改編,略去相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不會影響案件定性。朋友之間互相幫忙本無可厚非,也是值得提倡和鼓勵的善舉,可是本案中丁某卻因主動幫助朋友,賠了夫人又折兵,這一切都源自妻子王某不良的動機,導致了違法犯罪。本案中,本來是互相幫忙的好事,三人最終卻以悲劇而收場,不得不引以警醒。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犯罪動機與犯罪故意是一對非常重要的刑法學概念,正確區分兩者極其重要,錯把犯罪動機當犯罪故意,極易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么放縱犯罪,要么冤枉好人,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犯罪動機與犯罪故意是不同位階的概念,犯罪動機在少數情況下,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動機的有無決定著犯罪的成立,但在絕大多數犯罪中,動機不具有構成要件的意義,只可能影響量刑,
● 犯罪動機
所謂犯罪動機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種心理原因實施犯罪行為,故動機的作用是發動犯罪行為;說明實施犯罪行為對行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義。犯罪動機是犯罪故意的上位概念,作此理解就不那么抽象。
本案中,王某與假扮同事姍姍與鄭某發生關系并索要錢財,是出于報復老公丁某的動機,本案中,王某報復老公的動機在刑法上本沒有評價意義,而王某報復老公的動機背后卻隱藏著詐騙的犯罪故意,錯把犯罪動當犯罪故意,很容易出罪而放縱犯罪。
● 犯罪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大陸刑法對犯罪故意描述得已經非常清楚,從犯罪構成上來說,故意的認識內容就是對所有違法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根據刑法第十四條,違法構成要件內容由如下要素組成:行為、結果、對象、定罪身份、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的事實,行為人如果認識到所有這些違法構成要件要素,就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已是有家室的人,仍假扮同事姍姍身份,向鄭某索要禮金及財物多達十多萬元,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的合法占有權。
詐騙罪的基本行為模式為,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欺騙、被害人基于被騙而陷入錯誤認識或維持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于行為人、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受到損失。這是詐騙罪完整因果發展進程。
本案中,王某虛構同事姍姍的身份,對鄭某實施欺騙,鄭某基于被騙而陷入錯誤認識,誤認為加入自己微信與自己哈拉并發生關系的就是姍姍,鄭某正是基于這樣一個錯誤認識而帶王某回家見父母,王某也心安理得地收下了王某父母給付的1萬元禮金,其后又不斷向鄭某索要價值達10多萬元的財物,鄭某最終受到了財產損失。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具有客觀違法性,侵犯了鄭某對財物的合法占有權,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根據前述分析,王某基于報復老公丁某的動機,而實施了詐騙鄭某的行為,因此,王某主觀上具有詐騙的故意,
綜上,本案中,王某涉嫌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本案件,王某詐騙數額巨大,應對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王某涉嫌詐騙罪,且數額巨大,應對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基于報復老公的動機,對鄭某實施了詐騙行為,最終將自己送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丁某本來是為了幫助朋友鄭某,卻落得個賠了夫人又折兵的結果,鄭某也因此受到了巨大財產損失,這一切皆源于王某陰暗的心理和貪欲。本文提醒:懂法、知法、守法、敬法、畏法,方可保自已一世清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