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動的offer收官爆簡歷造假,這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近日,在綜藝節目《令人心動的offer》中,實習全部結束的最后一天,何旻哲向王釗律師就簡歷造假問題進行了道歉。而這一事件也讓眾網友爭議連連。何旻哲表示自己在造假后也是“騎虎難下,忐忑不安”,


正如王釗律師所說,“他犯了一個忌諱,有的錯誤是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撫平,而且要承擔代價,尤其是誠信。再結合所在的法律行業,這便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其實不僅是他,在日常生活中,“簡歷造假”行為也是經常發生的,那么簡歷造假是否觸及法律呢?

首先,求職者經常會在寫簡歷時運用美化、夸大的手法,在需要對自己工作能力展示、描述的時候,盡最大可能展現自己,目的是為了能在眾多求職者中脫穎而出,具有競爭力。其實對于這一點,如果是適當的修飾是可以被接受的,且不涉及法律問題。畢竟,不是所有人都能擁有像最終獲得offer的李晉曄、王驍和詹秋怡那樣的令別人“自卑”,令boss心動的豐富的簡歷內容和出色的工作能力。所以,即使HR一時間對于能力描述方面的“夸大其詞”難以準確判斷,也可以在日后工作中來加以審核,所以這種情況其實是默許的。

但相反的,簡歷中最基本的資訊,比如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甚至是戶籍等與人身密切相關的資訊必須是真實的。根據大陸《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不難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在入職前入職后的任何時間,對員工的簡歷內容展開核實,假設入職后發現某員工的工作能力與學歷學位專業非常不匹配,那么用人單位對該名員工的簡歷內容將可以進行再次審查,一旦發現入職簡歷中的基本資訊出現造假,比如捏造畢業院校、學歷學位造假、編造工作經歷等情況,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對于無效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立即與簡歷造假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金,還能免除單位自己的法定責任,

可以看出,“簡歷造假”雖然一定程度上的夸大是被允許的,但是一旦超過基本的底線,就不受法律的保護,而本人也將承擔因造假而產生一系列代價,包括法律上和未來職業中的各類后果,如今就業壓力十分巨大,尤其在疫情期間內求職只會更加艱難。工作可能會找不到,但誠實守信是一生都要堅守的原則。造假可能會一時贏得工作,但卻輸了一生。

不管怎樣,《令人心動的offer》第2季已經結束,未來有無數的可能性。在綜藝節目中,伴隨著他們的成長,我相信作為觀眾也學到不少。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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