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可以終結沖突,我們為什么還需要法律?

人們往往會說這個社會就是一個叢林社會,里面是一種弱肉強食的狀態,強者做他想做的事,弱者做他不得不做的事。

這句話初聽上去很有道理,畢竟,強者不想跟弱者講道理的時候,你跟強者講再多的道理都是沒用的,因為強者往往站在財富尤其是權力的制高點上。

但是,光靠權力就夠了嗎?我把問題切換到另一個語境下,看看通常人們都認為最講實力的國際政治問題,

01

紐倫堡審判:一次重建世界秩序的機會


圖|紐倫堡審判

在二戰之后,有一場著名的紐倫堡審判,在這場大審判當中,納粹的一些高官依照嚴格的程式接受司法審判,最終多半以反人類罪判處死刑,少數判處重罪,還有極個別被無罪釋放。也許你會奇怪,這些人反正多半都要殺死,干嘛還要在法庭上費那么多事呢?

不止你會這么想,在二戰剛結束時,也有很多聲音是主張不經過審判,直接把納粹就地正法的。盟國方面的蘇聯領導人斯大林曾打算把5萬名德國官員排隊槍斃,至少是送到西伯利亞服苦役,黨衛軍則應該活埋了事。英國丘吉爾也打算把黨衛軍的重要人物就地正法。

但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羅伯特·杰克遜卻提出:“如果你們認為戰勝者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可以任意處死一個人的話,那么,法庭和審判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人們將對法律喪失信仰和尊重,因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讓人服罪,”最后斯大林和丘吉爾都被美國人說服了,同意成立國際法庭進行審判。

為什么進行審判會這么重要呢?因為,如果問也不問直接殺掉,那么無論在哪一方看來,都無法回應一個質疑,這不就是勝者王侯敗者賊嗎?你們這幫人打勝了,就把失敗者殺掉,失敗者被殺掉并不是因為他們犯了不可饒恕的罪過,而只不過是因為他們運氣不好戰敗了而已。戰勝者這么搞事情,也就看不出來他們比納粹到底強在哪里。

如此一來,戰后秩序無法獲得人們的信服,這個秩序也就無法穩定下來,戰敗的德國很可能想要找機會復仇,獲勝的盟國也沒有底氣真正地接納失敗者再回到國際大家庭。


圖|一戰后的《凡爾賽條約》終結了一場戰爭,開啟了另一場戰爭

一戰后的世界秩序就是這樣的。德國被迫承擔起一切的罪責,但這個結果僅僅是由勝利者強加給失敗者的。失敗者因此不服氣總想要挑釁秩序,勝利者也沒底氣去維護秩序,這種秩序根本就不會穩定,僅僅是下一次大戰準備好基礎而已,

所以,二戰后的戰勝者終于抵御住了肆意報復的誘惑,把納粹的罪行提交到了法庭,通過具體的司法程式,人們對于正義的秩序才終于有了共識,這樣,不僅僅是戰敗者德國,也包括勝利者盟國,才能真地走出過去的陰霾,世界才有機會重建秩序,

02

對正義規則的期待內在于人的精神結構

剛說的這個是外國的事情,咱們再換到大陸的事情。有人經常會說,國際上哪有什么正義的規則,只不過是弱肉強食罷了,你看晚清的時候,面對帝國主義的炮艦,大陸被迫簽訂了多少不平等條約啊?


圖|晚清流傳的“時局圖”見證了列強瓜分大陸的“屈辱史”

實際上,這個說法包含著一種自相矛盾。如果他真的認為沒有正義的規則,只有靠武力,那么也就沒有什么標準可以用來評判,晚清簽的那些條約是不是平等;如果他堅持認為那些條約就是不平等的,分明就是說,在武力之外,還有一重判斷標準,

那么這一重判斷標準又是什么呢?它就是一種正義的規則嘛,而法律就是我們所說的正義的規則,

所以你瞧,即便是在初看上去完全是無政府狀態的國際政治中,法律也會起到這樣重要的作用,更何況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呢。

從這些例子里也可以看出,人們在內心深處的潛意識里對規則是有一種期待的,即便不承認規則有用的人,也對規則有著一種期待。這種期待很可能是內在于人的精神結構的,因為人是一種追求意義的動物,而意義必須得通過一種價值參照系才能表達出來,價值參照系的呈現形式之一,就是規則。

03

神裁法:從宗教中成長的法律

說到這,很可能你會發現,這又跟咱們此前討論過的宗教問題聯系起來了,之前討論宗教問題的時候我曾說過,宗教很可能就是內在于人類的精神結構的,人類天然有追求意義的精神動力,宗教就是為意義提供終極價值參照系的。

難道法律跟宗教還有什么關聯嗎?法律是由看上去彼此之間環環相扣的抽象法條組成,宗教是由看上去神神叨叨的各種教義或者宗教故事組成,它們倆能有什么關聯呢?

依照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看來,法律最初就是從宗教里面發展出來的,發展的起點就是人們之間發生的各種爭端。發生爭端之后就得有裁決,一般情況下,人們都約定俗成地請村里的長老或貴族來主持公道,但是有些問題可能特別復雜,長老或貴族也說不清楚誰是誰非了,同時這個問題又非常重要,一定得要有個說法,人們就有可能放大招了,這就是神裁法。

所謂神裁法,就是請上帝來幫忙判斷誰是誰非,上帝不會親自出面來幫你裁判,人們也不想為了裁判一件案子就去見上帝,所以所謂神裁法都是用一些特定的辦法。比如,在中世紀的日耳曼人那里主要有三種辦法,分別是火裁法、水裁法和決斗法。


圖|神裁法中的火裁法

火裁法是空手抓一塊燒紅的烙鐵,之后就把手包扎起來,三天后驗傷,如果傷勢愈合得非常之快,這個人就無罪釋放。水裁法分為熱水裁和冷水裁,熱水裁就是把手伸到開水里,然后包扎起來,三天后驗傷,以判斷這個人有罪無罪;冷水裁就是把人扔到池塘中,看他沉下去還是浮起來,來判斷他有沒有罪,決斗法就是進行一場司法決斗,人們相信上帝會干預到決斗當中,讓有罪的人失敗。

聽到這你會發現,這個所謂的神裁法完全就是撞大運嘛,這和正義不正義還有什么關系呢?古人也太愚昧了吧?

實際上,古人也知道這種事情是撞大運,除非是特殊的情況下,某個說不清的案件還必須得有個說法,古人也不會動用神裁法的。否則人們對于什么才是正當的行為規則,也就沒法形成穩定的預期了,這對于社會的健康運轉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古人對于什么案件才是能夠進入神裁法的,有著特別嚴格的規則,碰到那種難以裁決的案件,控辯雙方會激烈辯論,這案件到底是否符合進入神裁法的規則,這個時候的辯論,和原告被告孰是孰非基本上沒關系,只和對于抽象規則的判斷有關系。

即便進入了神裁法,等到被告抓完烙鐵過了三天驗傷的時候,到底啥樣才算愈合得非常之快,也有一套嚴格的判斷標準,控辯雙方同樣會以此為基礎展開激烈辯論,辯論這位的傷勢愈合得算不算快。


也就是說,就神裁法而言,神裁階段實際上并不重要,神裁主要是給個正當性的名義,真正重要的是神裁那一下之前和之后的激烈而又嚴格的規則辯論過程。而村里長老或貴族的判斷,在最初并不是依照法律,而是依照當地的道德風俗,

說到這你就看到了,法律是如何從宗教中逐漸成長出來的。如果沒有神裁法,通常人們都是按照道德風俗來斷案的;而正是從神裁法當中,才生長出對于純粹抽象規則的辯論,這些辯論就是司法辯論的原型,在司法辯論中,法律要維護的正義究竟是什么,實際上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和適用規則,

所以,在神裁法的適用過程中,反倒在道德習俗之外,逐漸出現了僅僅關乎抽象規則的法律。基于法律,人類的秩序也就不再僅僅受制于政治學當中所關注的那個核心要素,也就是權力了。權力只能靠壓服的辦法解決沖突,但沒人能確保自己永遠是最強者,哪怕是最強者也有打盹的時候,而打盹的那一刻就是最強者變為最弱者的一刻。

所以,只要是以力量來決勝,人類就永遠無法獲得安寧,直到人類能找到以規則來決勝的辦法,才會開始獲得安寧的秩序。

04

法律:可以自我演化的抽象規則體系

一旦基于抽象規則的法律出現,人們逐漸還發現,它和道德相比還有別的好處,

法學作為一套抽象規則體系,其中每一條的具體規則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過其他的規則獲得意義,規則與規則之間互為解釋,構成一個邏輯自洽的系統;而基于信仰的道德信條彼此之間不一定有相互解釋關系,就沒法構成這種系統,

于是,法律這個抽象規則體系,一旦其中某些特定規則發生變化,由于規則之間互為解釋,整個系統就會發生演化,繼續向前發展。但是道德信條之間并不會互為解釋,如果時代變化了,某個特定的信條變了,也不會引起道德體系系統性的自我演化。


抽象規則體系因為有演化性,所以它會有更強的可擴展性,也就是說它可以不斷用來解決新的問題,而在這個擴展過程中還可以不斷積累,逐漸把新擴展的領域和原有的領域整合在一起,形成一個統一的規則系統。而道德體系的擴展性和積累性,就都不如抽象規則體系,

這么一來你也就明白了,西方之所以在近代能夠后來居上,壓制住其他地區,不僅僅是因為它有堅船利炮,還因為它有法律秩序的構建能力。通過對法律秩序的構建,可以把相關各方都納入一個統一的規則體系當中,各方因此都獲得更大的舞臺,更大的市場,從長線來看對于自己的發展也是利遠遠大于弊的。

所以西方形成的這種法律秩序就獲得了很強的擴展性和演化性,一個地方一旦加入進來,甭管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只要時間足夠長就都會發現好處,就更愿意在里面參加博弈,而不是退出去。

所以我們會看到,成吉思汗征服了世界,但在他的帝國崩潰之后,卻并沒有留下什么遺產;而西方人征服了世界,在他們的殖民帝國崩潰之后,卻留下了一整套的規則系統,構成了現代世界秩序的規則基礎,

05

法學:對規則的規則的研究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才被稱為現代社會的操作系統,離開法律根本就無法有效地理解現代社會,

法律這個操作系統最初是從宗教中演生出來,但是隨著歷史的發展,人口流動性逐漸增強,社會中越來越多不同信仰的人,他們對基于信仰的正義標準是沒有共識的,

作為抽象規則系統的法律就進一步呈現出其容納力,它可以為各種不同的信仰提供共通的規則體系,就像不同的軟體,在一個共通的操作系統之中,可以并行不悖地運行一樣,


隨著這個操作系統變得越來越復雜,其中的代碼(也就是法條)越來越多,要讓各個代碼彼此間都能協調起來,就需要更加高超的技巧,才不會讓現代社會經常宕機。

代碼就是基礎規則,如何能夠把各種代碼都協調起來呢?這就需要關于規則的規則,

人類在發展歷程當中對于規則的這層層追求,就是一種元問題,而對于這種元問題的回應,逐漸系統化地發展起來,就成了法學。法學會告訴人們,該如何正確地編寫代碼,讓法律這個現代社會的操作系統能夠正常運轉,

這就涉及到兩方面問題,一方面,法律作為一個操作系統,是如何成為解決沖突的技藝,支撐起人類的現代社會的;另一方面,法學是如何指導編寫操作系統的代碼的,通過回答以上兩方面問題,我們能感受到法律人面對世界的提問和思考方式,這是現代人必備的一種思考能力。

關于法學的更為專業的解讀,我向你推薦我在大觀學術共同體的兄弟——法理學家翟志勇老師主講的《人文通識100講》里的法學版塊,他所研究的法理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操作系統屬性,以及編寫代碼的底層規則,由他來講解法學的元問題,簡直是再合適不過了,話不多說,歡迎你到課程中去領略法學的美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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