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寶良 | 正側之別:明代家庭生活倫理中之妻妾關系



內容提要:作為家庭倫理關系之一的妻妾關系,屬于家庭史研究的范疇,本文的研究集中于兩個層面:一從制度史的層面,亦即以法律與禮制為切入點,考察明代妻妾之間的等級差序;二從社會史的層面,對明代家庭生活中之妻妾關系加以探討,尤其著眼于妾身份地位的變化。明代的家庭生活尤其是家庭情感倫理關系出現了一些新的轉向,即在一夫多妻的制度下,雖不乏妻妾和睦之例,但更多的是妻妾因嫉妒而關系緊張,形成一時的“婦妒”之風。進而言之,由于情與禮的兩分,夫妻之間的情感生活逐漸被夫妾之間的情感生活所取代,

關鍵詞:明代/家庭/倫理/妻妾關系

原文出處:《大陸史研究》(京)2008年第3期 第123-144頁

引言

作為家庭倫理關系之一的妻妾關系,理當歸屬于家庭史研究的范疇,中外學者關于大陸家庭史的研究,研究成果最為豐富者當屬通論性的著作①,但對元、明、清家庭問題的專門研究則相對較少,新近出版由張國剛主編的《家庭史研究的新視野》(三聯書店2004年版)與多卷本的《大陸家庭史》(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展示了家庭史研究的最新成果,并進而將相關研究引向深入,

在前人家庭史研究的論著中,對家庭倫理中妻妾關系的研究,同樣取得了一些成果,諸如:王紹璽所著《大陸小妾史》(上海文藝出版社1995年版),對大陸小妾的歷史演變作了系統的梳理;美國學者柏文莉所著《宋代的家妓與妾》② 一文,探討了宋代妾的多樣化角色及其變化過程,并對家妓與妾作了很好的區分;日本學者滋賀秀三所著《大陸家族法原理》一書,專列“不正規的家族成員”一節,對大陸家族制度中“妾”的社會地位作了有益的探討③;謝保華(Sheieh Bau-hwa)所著《14至17世紀大陸納妾方法》④ 一文,對明代的納妾方法也有較好的闡述;徐泓所著《明代家庭的權力結構及其成員間的關系》⑤ 一文,是一篇系統闡述明代家庭權力結構與成員間倫理關系的佳作;蔡智惠所著《明代婦女財產權研究》⑥ 一文,所論盡管僅僅是明代婦女在家庭及社會上的經濟地位,但同樣涉及妻妾財產權方面的相關內容;張國剛主編之《大陸家庭史》第4卷(余新忠著),第5章論家庭倫理關系,亦專列“妻妾關系”一節,對明清時期的妻妾關系作了初步的探討,尤其是趙軼峰所著《儒家思想與十七世紀大陸北方下層社會的家庭倫理實踐》一文,更是明確指出,17世紀的文獻揭示,貴族和縉紳納妾已經毫無實踐意義上的限制,即使一個普通的富家翁用妾的名義把七八名年輕女子占用起來也是毫不奇怪的現象。文中,趙氏對文學中的和社會中的“悍妻”現象進行了初步的探討,指出“悍妻”的出現,是“妻子們在挑戰丈夫的傳統權威”⑦。其實,“悍妻”現象的出現,與“婦妒”頗有關系。而婦妒的形成,更關系到家庭倫理中的妻妾關系。

就前人相關研究成果來看,對明代家庭生活中的妻妾關系尚有加深探討的必要。鑒于此,本文擬從以下兩個層面對明代的妻妾關系作系統研究:一是從制度史的層面,亦即以法律與禮制為切入點,具體考察明代妻妾之間的等級差序;二是從社會史的層面,對明代家庭生活中妻妾之間的關系加以探討,尤其著眼于妾身份地位的變化,藉此說明明代家庭生活的新轉向。

一、從法律與禮制看妻妾的等級差序

在明代家庭倫理關系中,不少家庭的丈夫除了正妻之外,尚有眾多的小妾。妾有很多別稱,諸如副室、側室、簉室、小妻、旁妻、小婦、如夫人,等等。⑧ 在明代的讀書人中,曾流傳著一句風雅俗語,即“妻不如妾,妾不如妓,妓不如偷,偷著不如偷不著”⑨。妾盡管會受寵,但其地位與婢相差無幾。小說《金瓶梅》已經透露出了這樣的資訊,即妾如不中男主人之意,男主人可以隨意令媒人賣掉,⑩ 究其原因,妾很少能享受到明媒正娶的禮儀待遇,很多是花錢買入家中,所以一旦失寵,也就面臨被隨便轉賣的厄運,

明末清初人李漁曾對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了形象的比較,頗便于對妻妾關系作進一步的考察,他說:

至于姬妾婢媵,又與正室不同,娶妻如買田莊,非五谷不殖,非桑麻不樹,稍涉游觀之物,即拔而去之,以其為衣食所出,地力有限,不能旁及其他也。買姬妾如治園圃,結子之花亦種,不結子之花亦種;成蔭之樹亦栽,不成蔭之樹亦載,以其原為娛情而設,所重在耳目,則口腹有時而輕,不能顧名兼顧實也,(11)

可見,傳統儒家士大夫在娶妻與買妾時,已是心中了然。娶妻是為了求其“實”,諸如持家、生子;盡管在買妾時通常會打著香火子嗣的名頭,但究其實僅僅是為了“娛情”,是求其“名”。這是將妻妾截然兩分的做法,事實上已經決定了妻妾在家庭中不同的角色地位,

傳統史料大多婢、妾并稱,顯然已經證明了妾的地位大致與侍婢相當,故史料又稱妾為“侍姬”,換言之,婢若得主人之寵,可以上升為妾;相反,若是妾失寵于主人,同樣也會淪為婢。如小說《金瓶梅》中的孫雪娥,原本不過是一個陪床丫頭,因為被西門慶收用了,從而升為妾。其后,孫雪娥一直受到西門慶的冷落,又與家人來旺有染。此事被主人西門慶知道以后,就“拘了他頭面,只教他伴著家人媳婦上灶,不許他見人”(12),顯然,又從妾淪落為婢。

(一)家族法原理下的妻妾之別

所謂家族法原理,其實包括國家法律與民間家法族規兩大部分。日本學者滋賀秀三的研究成果已經揭示,大陸的家族法原理,已經從下面兩個方面規定了妾的地位:一是妾根植于所屬宗族觀念的基礎,這點與妻有所不同;二是妾卻相應地在制度上作為家族成員身份而被承認,這恰好與秘密的肉體關系有所區別,鑒于此,滋賀秀三稱妾為“不正規的家族成員”(13)。

上述論點,正好與《大明律》若合符節。明代法律對于民間的妻、妾之別,作了相當重要的區分,決不允許“妻妾失序”。明律規定: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許娶妾。違者,笞四十。(14)

這一條法律規定,其實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妻、妾有著一定的等級差異,法律既不允許以妻為妾,也不允許以妾為妻,這是為了限制丈夫的部分權力,使其不可能因為溺愛妾而任意更定妻、妾之間的不同名分,其二,既然法律肯定了妻子的法律地位,那么丈夫一旦對現有的妻子有所厭倦,若想休妻,仍有“三不去”的條款加以限制,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就不能重新娶妻,否則就是一種重婚罪,即使成了婚,也要被判離異。其三,作為丈夫也不可隨意納妾,照法律條文來看,庶民只有年齡超過40歲而又尚無子嗣的情況下,法律才準許丈夫納妾。當然,此條限定僅僅是針對普通百姓而言,對于王公貴族與官僚、縉紳來說,顯然不受此限。(15)

民間社會的家訓以當時的法律條款為準繩,對“納妾”也提出一定之法。盡管其中仍然強調一夫一婦是一種“正理”,但如果年齡在40歲以上而又無子,家族內的家法族規也允許娶妾。當然,家族法規對此額外加上了下面一條,即在納妾之后,丈夫在妻妾之間應該有一個“處法”,要善于調停,調停之法,就是“自處于正而已”,亦即對妻、妾做到不偏不倚。(16) 即使如此,一些家法族規也對子孫納妾作了部分的約束,如浙江金華府浦江縣鄭氏,被明太祖朱元璋稱為“江南第一家”,在宋濂幫助鄭氏子孫整理的《浦江鄭氏義門規范》中,其中有下面的規定:“子孫有妻子者,不得更置側室,以亂上下之分。違者責之,若年四十無子者,許置一人。不得與公堂坐。”朱顯宗所作《白苧朱氏奉先公家規》亦云:“近時富貴子弟年未強仕,即置婢妾。吾家子孫非三十以上無子者,不許置偏房。或當娶而失期者,眾跪于祠堂前而切責之。”(17)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于萬歷年間的《余姚江南徐氏宗范》,對宗族內男子的納妾,雖設置了一些限制的條件,但更多的還是出于子嗣繁衍的考慮,對他們的納妾行為持一種鼓勵的態度,這正好與上面兩本家規族范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其中云:“宗男三十以上無子,須娶妾以承宗祧。間有吝財不娶,懼內不娶,惑于女愛不忍娶者,族長須諭以無后為大,矧得子以妾,《易》有垂訓,責令取妾然后已。倘家力不能娶者,聽之。”(18)

(二)禮制規定下的妻妾等級差序

為了對禮制規定下的妻妾等級差序有一系統了解,不妨從下面七個方面切入加以考察:

1.禮制關于妻、妾、婢的系統闡述

妻、妾、婢之間的等級差別,明代的禮制亦作了很好的規范。明人丁雄飛從傳統禮制的角度,對此作了詳細的分析,他認為,按照《儀禮》的規定,將丈夫稱為“君”,將正室(妻)稱為“女君”,而妾則稱“側室”,婢之有子者只能稱“婢妾”,甚至不能稱為“側室”。所以,丈夫與妾之間的關系,是“以君道為夫道”。從這一禮制規定出發,當與丈夫一同相處時,妾只能“侍立”,并無享受“侍坐”的待遇。至于正妻與妾相處,其關系則參照“母道”與“姊道”,當妻、妾與丈夫同席時,正妻有“母道”的身份,那么妾無一同入座的權利;當妻、妾與丈夫別席而處時,正妻則行“姊道”,那么妾可以一同入座。在家庭禮儀中,妾的地位不僅無法與正妻相比,甚至與那些所謂的“子婦”(兒媳)相較,妾的地位亦稍遜一籌,禮制規定,當妾與“子婦”相處時,禮制亦“恒貴子婦而賤妾”。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子婦有“承祧”之責,而妾則不“祔于廟”。當然,正妻在實際處理其間關系時,有時采取一種“上妾而下子婦”的準則,亦即妾的待遇相對高于“子婦”。究其原因,就正妻而言,無非是出于以下的考慮,即“妾任事夫之役,而子婦則事我者也”。所以,當妾侍夫側時,“嘗為子婦作引導”,可以侍立正妻之側,而女兒或“子婦”則“當以肩隨之體讓妾”,至于“宗子婦”,即長子媳婦,因為將來可能成為家庭中的主母,那么其地位則高于妾。與妾相比,婢妾的地位則又低于妾一等,甚至不得與嫡子之婦同班侍立。究其原因,婢盡管因為生有兒子而可以“附名于妾”,但從身份上講,終究還是婢,所以丈夫仍“以婢臨之而已”。當然,正妻在對待婢妾時,出于“為夫為子”的考慮,那么就會稍為優待婢妾,使其地位處于“群婢之上”,在站班時理應侍立于妾之后,但不得享受如妾一樣的“命坐”待遇。至于在“飲食”或“寢處”兩個方面,婢妾的地位當然超越“群婢”之班,即使是“無子”之婢妾,因為她們“久御于夫”的原因,在禮儀等次上亦“與之相上下”,大抵說來,妻之待婢妾,與夫待妾之體相同,而婢妾之待妾,亦與妾待妻之體相同,當然,因為時間的先后,媵婢與妾之間亦稍有差別:若是媵婢先妾而進,又或先妾得子,盡管在禮儀等次上“壓于女君”,即低于正妻,甚至“不得如妾之同坐席隅”,不過,媵婢與妾一同聚于側室之時,亦可以按照“肩隨之體”分為左右,但理當“讓妾一肩”,若是媵婢后妾而進,即使已經生有兒子,在禮儀等次上亦很難與妾“比肩”,在家庭禮儀中,妾有多種體面,但她們所生之子則“無貳體”,亦即享受相同的禮儀等次,她們的兒子在侍奉“所生之母”時,則不得與嫡母同體,而妾與婢妾在面對她們的親生兒子時,亦不得享受與嫡母相同的禮儀等次。究其根本原因,還是為了避嫡母之尊。(19)

丁雄飛所言,顯然是按照傳統儒家的《儀禮》,再結合明代的實際而定的家庭妻、妾、婢之間的禮儀準則,部分反映了明代的實際。

2.從封贈及相關服飾看妻妾之別

明代官方有一整套的妻妾制度,妻為正室,若是官員之妻,則屬于誥命夫人,亦即所謂的命婦,這就是所謂的“封贈”,封贈有兩層意思:已死者則“贈”,未死者則“封”(20),

明代品官之妻即所謂的命婦,朝廷也規定了其禮服的樣式,命婦禮服既指朝服,即命婦朝見皇帝、皇后時所穿的服飾;又指命婦在家見舅姑、丈夫或者祭祀時所用的服飾。(21) 明代命婦禮服初定于洪武元年(西元1368年),在洪武四年、五年、二十四年、二十六年都分別作了新的更定。概括而言,明代命婦禮服均有大衣、霞帔,以霞帔上金繡紋飾的不同作為區分命婦的等第。不同品級內命婦所用首飾雖相同,然又以件數多寡加以區分。(22) 按照明代的制度規定,只有正妻方可接受朝廷的封贈,成為誥命夫人,而妾則根本享受不到此種權利,這就已從根本上決定了妻妾之間服飾的差異,

當然,在民間家庭生活的實際例子中,盡管丈夫會因為寵妾而冷落自己的正妻,但妻妾之間的身份之別,對丈夫來說無不是心知肚明。即使淫蕩如西門慶,在為家中妻妾做衣服時,還是可以看出其中的差別。如其下面眾妾,都是“每人做件妝花通袖袍兒,一套遍地錦衣服”,只有正妻吳月娘,是“兩套大紅通袖遍地錦袍兒,四套妝花衣服”(23)。月娘衣服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無不超出眾妾。

3.從飲食禮儀看妻妾之別

與居住相關的平常宴會,妻妾的待遇顯然也稍有區別。江左樵子編輯的《樵史通俗演義》提供了一份比較充分的證據,小說記阮大鋮在北京的寓所與妻妾吃酒聽曲,其中酒席位置的擺設還是頗有講究:居中一桌,放兩把交椅,阮大鋮自己與大娘(正妻)坐;幾個小娘子(妾)在旁兩桌,東西對面坐。(24) 這顯然是正室(妻)與側室、偏房(妾)觀念的延伸,以小說《金瓶梅》中西門慶家為例,當開筵宴時,除了丫環使女在兩邊侍奉之外,西門慶與吳月娘就占了上座,其他如李嬌兒、孟玉樓、孫雪娥、潘金蓮等小妾都只能在兩旁列坐。(25)

4.從居住看妻妾之別

在明代民間,習慣上將結發妻子稱為“正房”、“正室”,而將妾稱為“偏房”、“側室”,盡管是一種別稱,事實上已經部分反映了妻、妾在家庭居住上的地位區別,

妓女從良,在獲得妾的身份之前,只能成為“外室”,有時又稱“別室”。如馮夢龍記載:“有客自蜀挾一妓歸,蓄之別室,率數日一往,”(26) 云云,從這一稱謂中可知,如果說妾是“偏房”、“側室”,還可以與正室住于一處,只是房舍處于偏隅而已,那么外室則因為尚無妾的身份,則只能“別室”而居,亦即在外面另有一處住宅,并不被家族認可,小說《金瓶梅》記載西門慶除了妻妾之外,還養有一位“唱慢曲兒的張惜春”,屬于“外宅”身份,不住在一起,而是另在東街上住,(27) 這就是最好的例證,從明代一些小說記載中可知,外宅的出現,顯然是因為正妻不能容人所致,而在外面另置房子居住,使這些外室倒是部分享受了“兩頭做大”(28) 的待遇,而往往不用因為做妾而受正妻之氣,

明代著名文人汪道昆的庶母亦即道昆父親所娶之妾何為,曾與道昆的母親相處四十年。在道昆的母親去世之后,親自至靈前痛哭,并道出她們之間親密無間的關系:“妾少無狀,無能奉淑人歡。里俗操妾婦若束薪,什九不免。淑人幸寬妾,往往棄舊過而與更新,及伯仲皆受室,乃始異宮,而淑人愈益親妾,”(29) 這段話的意思,顯然是為了表達一種妻妾之間的和睦相處,以致妾也可以一直沒有“異宮”,而是與正妻生活在一個院落,這當然是一種特例,但仍無法改變妻妾在居住上的根本性差異,下面以小說《金瓶梅》為例,深入考察一下西門慶家中妻妾的居住情況,

西門慶家大門之內,是大廳,又稱前廳,是擺筵席以及招待男性客人之所,在大廳之外,后來又蓋起了卷棚,用來擺茶,大廳往里,即為二門。二門之內,為后廳。后廳是婦女接待女性客人的地方。當然,若是宴會,女性客人也可以到大廳赴宴,若是婦女相見,主人家的婦女有時就出二門迎接客人。在后邊,西門慶后來又蓋起了花園。(30)

從小說西門慶與李瓶兒交談中,大抵可知他妻妾所居住的位置。西門慶說:“俺房下都在后邊第四層房子里,惟有我第五個小妾潘氏,在這前邊花園內獨自一所樓房居住,”(31) 西門慶的發妻早逝,吳月娘是西門慶的繼室,卻屬于正妻,所以小說說她住在“后邊”,其實就是在“正房”居住,正房又稱“上房”,上房的位置是在儀門之內,所以又稱“后邊”,類似于宮中的后宮,(32)

自吳月娘之后,勾欄里的李嬌兒是西門慶所納的第一個小妾,暗娼卓二姐是西門慶所納的第二個小妾。她們兩人的住所,小說沒有明言,但顯然都在“后邊”,與正妻吳月娘在同一個院落。孟玉樓嫁給西門慶為妾之后,排行第三,居住在三間西廂房中,(33) 西門慶的發妻跟來陪床的丫環孫雪娥,也被西門慶收房,排行第四。從小說的記載來看,孫雪娥也住在“后邊”。孫雪娥的住處為一明兩暗,共三間房,明間可能是客廳,兩個暗間為睡房,一間是床房,一間是炕房,(34)

潘金蓮是西門慶的第五房小妾,潘金蓮居住在花園內樓下三間房里,是一個單獨的小院,一邊是外房,一邊是臥房。(35) 李瓶兒是西門慶的第六房小妾,她的居住之處,當初進西門慶家時不曾記載,至第38回,有下面一段記載:“且說西門慶,約一更時分從夏提刑家吃了酒歸來,一路天氣陰晦,空中半雨半雪下來,落在衣服上多化了。不免打馬來家,小廝打著燈籠,就不到后邊,徑往李瓶兒房來。”(36) 從這一記載可知,李瓶兒的住處,也不在儀門后的后院,而是在前邊。至于前邊所在的位置,至小說第58回才道出,原來就在潘金蓮的對門,(37) 她們兩人的住處,各自應該有自己的院落,而且關起角門,可以與外界隔絕,從地理位置上看,去李瓶兒的院落,會路過潘金蓮的住處,可見,李瓶兒的住處是在潘金蓮的后面,(38)

關于妻妾的住房,從《金瓶梅》中所描寫的周守備府中又可以得到一些補充。周守備娶有正妻,亦即大娘子,住在正房,共為五間;在正妻之下,還有一位“生姐兒”孫二娘,住在東廂房。當春梅嫁給周為妾后,自然成為第二房小妾,住在西廂房,共有三間,(39)

5.從喪葬禮儀看妻妾之別

在喪葬的禮儀上,妻妾之間亦存在著身份差異。按照制度規定,正妻死后,可以與丈夫同穴合葬,即使是繼室,亦可享受合葬的權利。只有妾,則不得與丈夫合葬,

正妻與丈夫合葬,完全出于制度規定,而且從明代人撰寫的很多夫婦合葬墓志銘中得到了普遍的反映,在此不再詳細舉例。至于繼室可以與丈夫合葬,則在明代的史料中也可以得到部分的印證,如汪道昆的發妻吳氏早死,續娶繼室吳氏,道昆為其繼室撰寫了《繼室吳恭人墓志銘》。早在發妻吳氏去世過了將近二十三年,其妻被贈恭人之后,才正式舉行下葬之事,當下葬時,發妻只是葬于左坎,并預先為繼室吳氏留出右坎。(40) 這是發妻、繼室合葬一處的例證,發妻、繼室與丈夫合葬在一起,還可以汪道昆所撰《明故太學周君配徐氏沈氏合葬墓志銘》為例加以說明。據墓志所載,太學生周甸,字惟治,浙江海寧人,其發妻徐氏、繼室沈氏,均死于其前。在周甸死后,就與發妻、繼室合葬在一起,周居中,左為發妻徐氏,右為繼室沈氏。(41) 此外,焦竑的發妻朱氏,死后贈為安人。朱氏為耆儒朱鼎之女,嘉靖四十年(西元1561年)歸于焦竑,夫妻一同生活了14年,卒于萬歷二年(西元1574年),生有二子、二女。焦竑的繼室趙氏,生前封為安人,趙氏為武舉趙琦之女,萬歷三年歸于焦竑,夫妻一同生活了32年,卒于萬歷三十五年,生有一子二女。(42) 焦竑將發妻、繼室合葬在一起,并親自撰寫了墓志銘。從上面的這些例子可以知道,明代夫妻合葬時,其丈夫的墓穴照例應該居中,至于發妻、繼室的葬位,應該是左發妻、右繼室,

至于妾不可與丈夫合葬,明末清初著名學者顧炎武作了充分的論證,他在給王弘撰的書信中明確指出,自己祖父的兩位小妾,在死后均“葬之域外”,即不與丈夫同穴,令人關注的是,這種喪葬之例,已經成為當時“江南士大夫家之成例”,而且亦符合《周官》“冢人或前或后之遺法”。所以,當顧炎武父親的小妾死后,有“諸母”的身份,又對自己有養育之恩,再加之“五十余年之苦節”,顧炎武“為位受吊,加于常儀”,在禮儀上已經加以報答,盡管如此,顧炎武還是堅持,“若欲祔之同穴,進列于左右之次,竊以為非矣”(43),說得直白一些,妾不可與丈夫合葬。

6.從嫡庶差序看妻妾之別

傳統家庭倫理中的妻妾之別,反映在子孥上,就是一種嫡庶之別,傳統儒家對庶出之子無疑帶有一些偏見,如明末清初學者張履祥記道:

庶出之子,不肖者十恒八九。人性皆善,雖曰氣稟使然,豈盡下愚不可移易?多因嫡母陰懷嫉妬,以為非其所出,教誨不先。而所生之母,出于微賤,又不知教誨之道,甚而其父,或因晚年所得,或是偏愛私寵,不求嚴師以教育之,非姑息以成其縱肆,則導以庸下短淺之見,以及機詐詭昧之行。迨乎漸長,習與性成,自非好學親賢,鮮有不流于邪僻者矣。(44)

在大陸傳統的家庭中,除了嫡子之外,尚有“庶子”與“孽子”之分。從根本上說,庶子與孽子大體無分別,同指是側出之子,(45) 不過也有細小的區別:所謂庶子,是指妾婢所生之子,而孽子則指私通外婦所生之子,

明代的法律規定,不管是嫡子還是庶子,均有平分繼承財產的權利,盡管作為父母有溺愛一子的行為,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在處分財產時還是不論嫡庶,只是按照均分財產的原則執行。下面所引是發生在明末的一件“爭產”案子,大抵可以證明這一法律準則得到了很好的執行,這件案子發生在明末的廣州,事情經過大體如下:歐陽帝瓊與歐陽帝建、歐陽帝現屬于同父異母兄弟,帝瓊為前母所生,而帝建、帝現則為后母所生,因為父母過分溺愛后母所生之子,于是將“囊中不可知之物”“盡歸之二弟”,所以歐陽帝瓊也只能“無須復問”,不過真正的家產處分,卻是眾子均分。這三兄弟后來又增加一弟歐陽帝玙,但不久夭折,在分割家產時,“原作四股分定”,當歐陽帝玙死后,其中他所占一股家產,就需要重新加以分配。然而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帝建、帝現兄弟倆還是霸占了帝玙的那一股家產,不與帝瓊均分,為此,帝瓊將官司打到廣州府衙門。按照原本所定分家時所定的“分單”,為每人一股租500石、鋪銀20兩,最后廣州府推官顏俊彥作了如下判決:一是讓帝建、帝現在500石中各得150石,而將剩下的200石,歸帝瓊所有。二是鋪銀20兩,則全歸帝瓊。(46) 這一判決,明顯有一種“優長子”的傾向,但基本也是嫡庶平分家產。

明代的法律盡管規定了不論嫡庶,皆可均分財產。但在民間的習俗中,往往對庶子有所排斥,有時甚至將庶子與孽子混為一談,如史載安徽徽州“鄉俗不親媵人,不子庶孽”,“里俗庶瘠而嫡肥,有分割,則嫡為政”(47),這就是說,凡是媵人所生之庶子,或奸生之孽子,大多已被排斥于“兒子”的身份之外,汪道昆所著《明故新安衛鎮撫黃季公配孺人汪氏合葬墓志銘》記載,黃天壽有三子,分別為長子黃靜,是嫡出,次子黃顯、季子黃鍾,為庶出。家庭財產權基本掌握在長子手中。后來在分家產時,盡管采用的是“三分之”,但還是黃鍾“差薄”,即使如此,黃鍾還只能說:“孽何敢耦嫡?孤所不足者非錙銖。”(48) 云云,自稱是“孽子”,以與嫡子有別,

7.主母對妾的處分權

當男主人死后,主母就成為家庭中的最高掌權者,她就有權處理妾的出路,甚至將妾賣出,這一點正好說明在明代的家庭中妻妾地位迥然有別。男人“出妻”受法律的制約,而正妻“出妾”則根本不受法律約束,說明妾的地位根本無法與妻相比,而法律也僅僅保護正妻的權利,出妾分為兩種:一種是“聘嫁”,即將妾重新嫁與他人,并從中得到一些聘禮錢,另一種則是“打發”,即給妾一些東西,將她打發到外面,讓其吃“自在飯”,如寧波人丘公緒,其生母黃氏因為“不合于嫡”,即與正妻不和,被正妻賣出,從新改嫁江東包氏。(49) 此即其例,又小說《金瓶梅》中,當西門慶死后,潘金蓮的結局是被打發,主母吳月娘僅僅“打點與了他兩個箱子,一張抽替桌,四套衣服,幾件釵梳簪環,一床被褥”,就將她趕出了家門,甚至不給她轎子坐,而孟玉樓之再嫁,則屬于一種聘嫁。男方既行了下茶聘禮,而孟玉樓原先房中之物,也可以盡數帶走,并且坐了大轎出去。(50) 即使是家中的“諸子”,在自己父親死后,同樣有將父親之妾打發改嫁的權利。(51) 所有這些,無不說明妾在家中的地位,不但受制于主母,而且還受到了諸子的約束,

二、家庭生活中的妻妾關系

在明代家庭的實際生活中,妻妾之間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通過對明代史料的鉤稽,大抵可以概括為下面兩種情形:一是妻妾和睦;二是妻妾爭寵。

這當然僅僅是根據現有史料而加以大致概括。那么,在和睦與爭寵之間,究竟何種關系占據主流?限于史料,目前做系統的統計分析尚有困難。在富貴人家納妾成風的大勢下,從女性權力乃至情欲占有的角度來說,自然會導致“婦妒”之風的形成。即使如此,正統的儒家士大夫為了樹立一種家庭和睦的氣氛,藉此掩蓋因置妾而引發的家庭動蕩,于是在他們所撰關于婦女的碑銘、傳狀中,更多的還是描繪了妻妾和睦的假象。然而在這一假象的背后,妻妾爭寵已經日益演化成為家庭生活的新趨向。這一趨勢不但在正統的傳記中不乏其例,更為民間通俗文學所廣泛揭示,《金瓶梅》、《醋葫蘆》與《醒世姻緣傳》等小說中就有許多形象的例證,

(一)妻妾和睦

法律已經賦予了正妻在家庭中的主導地位,妾只能是處于從屬的地位,妻妾關系的和睦,主要得力于正妻的不妒,以及妾之不爭寵。在明代的家庭生活中,無論是士大夫家族,還是商人家庭,妻妾關系和睦的例子還是可以找到許多,無不是因為正妻的豁達大度。這當然是那些婦女傳記的作者為了從正面宣傳一個“賢妻”的完德所致,但確實也從側面反映了這種和睦相處的妻妾關系的存在。為示說明,不妨舉一些例子如下:

第一個例子來自商人家庭。據汪道昆《先伯母許氏行狀》記載,汪道昆的伯母許氏,在嫁給汪道昆的同族伯父汪良楷之后,早年因為不能生子,就親自替丈夫找尋“媵人”,當然這位媵人也知道小心翼翼,謹慎事奉許氏。許氏盡管“攝中外,率務操功”,掌管家中一切事務,但惟獨對媵人寬宏大度,隨后,許氏自己也生了三個兒子,一個女兒,(52)

第二個例子同樣來自商人家庭,據汪道昆《潛川汪太孺人唐氏行狀》記載,唐氏自嫁入汪門成為“上林公”之妻后,最初因為不能生子,就為丈夫找了小妾胡姬,隨后,唐氏自己生了三個兒子,而這位胡姬先于唐氏去世,唐氏親自為之營葬。不僅如此,唐氏還關心胡姬的娘家。胡姬有一位弟弟,因為經商失敗而陷入貧困,并向唐氏求助,唐氏遂命胡姬之弟“管庫”(53)。

第三個例子則發生在汪道昆家族中,汪氏上代也是經商出身,直到道昆父親,仍以經商為生,但至汪道昆時,他以科舉發身,步入士流。汪道昆的庶母亦即道昆父親妾何為,曾與道昆的母親相處四十年,在道昆的母親去世之后,親自至靈前痛哭,并道出她們之間親密無間的關系,亦即“以手足待妾,無他腸”(54)。

第四個例子發生在汪道昆本人身上,汪道昆的發妻早死,其繼室吳氏生有一女,卻無生子。為此,汪道昆的父母深以為憂,就偷偷派人至浙江錢塘縣替道昆買回一妾,汪道昆知悉此事,堅決拒絕。隨后因為道昆“以令上計”不在家,其父母就將此妾迎回家中。繼室吳氏“召媵女與俱,不譙讓”,等到道昆回家歸省,吳氏又讓媵女見道昆,并勸解道:“君毋傷父母心,有成命矣,”(55) 至吳氏死,這位小妾恰好為道昆生有一子,汪道昆為繼室吳氏所寫的墓志銘,其中涉及此事,目的還是為了證明其繼室之豁達大度,不行婦妒。

第五個例子發生在一個士大夫家庭,既能說明妻妾關系的融洽,卻又說明妾之地位底下,汪道昆記浙江海寧周氏家族之事云:

太學姓周氏,名甸,字惟治,海寧人,父易,母孫氏,出名家。外大父璋,舉賢良;外曾大父子良,舉進士,兩世參知政事,母承禮教。以娩婉聞。弘治癸丑,生太學。父豪宕,雅游倡家,大父督過之,且譙責母。母退而從容諷止父,無違言。無何,父納一姬,武林倡也。大父操父益急,必出姬。母歸告賢良公,幸語舅,愿寬一女子,安良人,賢良公以為言,大父不許。副郁郁,卒死武林,母匍匐奔父喪,愿俱死。賢良公謂母:“舅姑老,子藐然孤,第蒿目立周宗,無徒溝瀆為也。”母唯唯,媵人宋,事母梱內,與母俱。大父叱曰:“而,婢也。且未有子,守者何!”宋斷發自盟,卒相守。當是時,母年二十有六,宋十有九耳。(56)

第六個例子發生在士大夫家庭。徐階之子徐仰齋,家中姬侍眾多,但他的繼室夫人沈氏,卻能“獨持以退讓”,為此得到了丈夫的夸獎,稱其“沈氏其有后享乎?”隨后沈氏連生二子,長子為徐賓夫,一生下來即交給無子之妾撫養,這位小妾待徐賓夫相當嚴厲,沈氏不以為怒,反而喜道:“藉以教吾兒也,”(57)

第七個例子發生在明代著名文人李開先身上。李開先在替他妻子張氏所作散傳中,曾記載:“遣其弟為吾買妾豐沛,瀕行,告以多方物色,務得麗人,使吾心愛,愛則可望生育,今果得子,其有功于吾家不細也。”(58) 所反映的也是正妻大度,主動為自己丈夫娶妾,并能與妾和睦相處。

第八個例子也發生在士大夫家庭,蘇州人潘純曾任御史之職,娶妾穆氏。穆氏之祖、父均為世勛之職,不知潘純已經娶妻,潘純嫡妻黃氏,不知丈夫已經娶妾,從蘇州到北京探親。潘純擔心妻子知道自己娶妾之事,就將穆氏安排到別室居住,穆氏知道后,非但沒有躲避,反而執妹禮親自去見黃氏,妻妾相見,黃氏表現出了非凡的大度,道:“吾初不知有汝也,吾子婦田宅在家,吾當還,汝善事君子,”第二天,穆氏兄弟前來興師問罪,“將論純而歸女”,穆氏以理勸解,黃又“以女事其父”。穆氏兄弟為此感動不已,和好如初,黃、穆二氏“同處十六年無間言”(59),

第九個例子同樣發生在士大夫家庭,萬歷年間,有邢臺人吳相出任蘇、松兵備,吳相的父親“故艱嗣”,于是妻、妾均到泰山祈禱求嗣。兩位婦女祈拜真誠,其中正妻祝道:“吾夫素善,獨吾獲譴,不得育子,愿神胙子于妾身。”而妾亦祝愿道:“吾夫吾主母皆善人,妾身微,愿胙主母身,”(60) 一般說來,婦女得以維持家庭中的地位,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生子,藉此母以子貴。而這兩位妻妾卻互相祝愿對方能懷子,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妻妾關系和睦的美事,

第十個例子還是出自士大夫家庭,據史料記載,李琛,浙江縉云人,任光祿寺丞,其妻應氏,贈孺人,李琛在妻子死后,一直抱有懷念之情,這種夫妻感情的產生,自然來自應氏之賢。李開先在為應氏所作墓志銘中,曾借李琛之口,將應氏之賢和盤托出:

人誰不妻也?然未若吾妻;亦誰不亡妻也?然未若吾妻亡之可痛者!方其初歸于琛,年才十六耳……家事無巨細,率斬斬有端緒。父姊歸寧,所攜衣裝鐲飾盡掠于寇盜,妻乃出己有以與之,恐其惜物而致病也,及予有今官,蚤出暮歸,不得理家事,而事有端緒,猶夫在家日云。予之卒業太學也,妻年二十七,尚未舉子也,每勸予納妾以為后計,予感其誠,從之,生子女各一,越十二年,妻將四十也,乃生一子,人以為真不偶云,既又生一女,遂嬰產病,病中執予手泣曰:“君報政之期逼矣!例有封贈,母雖弗省,猶幸乎歸吾翁也,然吾病勢不能久支,料不克見矣!”繼曰:“君性嚴急,兒女輩不敢輕近前。我死后,君必再娶,或有間言,則情不通而因瘁無所控訴,往往有后母者有后父,其體此意勿忘諸。”又以手撫諸子曰:“我今不復顧汝,汝其勉于作人及勤勵學業,”已又呼侍婢,令其善事我,勿搬斗是非,自取罪責。言未畢而瞑,(61)

可見,正因為應氏通情達理,主動勸導丈夫納妾,才使李琛在其去世之后,有一種格外的思念之情。

(二)妻妾相爭

按照一般世俗的常情,妻妾關系理應相當緊張,而士大夫置妾的后果,也必然帶來正妻的嫉妒。在明代,通常可以見到一些人老而無子,親戚友朋就勸其納妾,然后其妻“未有不怒罵者,納而未有不因而反目者,或置頓僻處,不令與夫交半面接一談焉,甚而致之死地”(62)。

明代的史料尤其是小說記載了很多悍婦或妒婦,她們為了得到丈夫的專寵,無不限制丈夫娶妾。但無可否認的是,“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觀念根深蒂固,作為正妻,一旦自己不能生育,就無法再限制丈夫娶妾,所以最為理智的做法就是主動為丈夫置妾,以顯示自己賢惠、大度,從而重新獲得丈夫的信任,這方面的例子在明代的史料中也俯拾即是。如趙柱野之妻方氏,自己出橐裝為丈夫置側室;何龍崖之妻孫氏,“念宗枋單弱,置媵為廣嗣計,凡舉子者三人,愛之如一”;廣西全州同知金子公之妻汪氏,為丈夫“置媵四人,遠而維揚、鳩茲,無不置者”(63)。又如欒平人李伯紀的妻子徐祥英,賢而無子,主動為其丈夫“置二妾”(64)。當然,從總體上說,妻妾關系的融洽,在很大程度上是正妻主動為丈夫納妾所致,這種網開一面的做法,顯然帶來了家庭安定的理想效果,其結果則是正妻因為自己的豁達大度而贏得丈夫和媵妾的信任。(65)

盡管在明代不乏妻妾和睦相處的例子,但若仔細加以考察,正妻主動替自己丈夫置妾,究其本意有些還是因為出于害怕別人議論的考慮,并不能藉此證明正妻不妒,如有一官員之妻某氏,妒而無子,“懼人議,為置三妾”,而事實上其丈夫根本不得與三位小妾接近,(66) 從明代眾多的史料記載來看,更多的還是妻妾爭寵,妾與正室,其事奉丈夫之道,各有不同,小說《金瓶梅》對此作了比較:“大抵妾婦之道,蠱惑其夫,無所不至,雖曲身忍辱,殆不為恥。若夫正室之妻,光明正大,豈肯為此!”(67) 所以,做丈夫的往往被妾婦所迷惑,沉溺于床笫,甚至將正妻的規勸置若罔聞,

妻妾之間的不和,顯然源自兩者在家庭中的爭寵乃至隨之而來的婦妒。從明代史料記載中可知,正妻甚至有權將妾賣給他人,如汪道昆記載:“鄉人鄭叟出賈,妻遣其妾歸貧家,妾故有身,去六月而生子。”(68) 即使是已經懷孕的妾,正妻也有權將其賣給他人。可見,妾仍然難以逃脫婢的地位。

明代即使在名人家庭,也不乏妒妻之例,如戚繼光之妻就不容丈夫納姬置妾,戚繼光最初與其妻子王氏還是過了一段恩愛的日子,確實可以稱為同甘共苦,但在戚繼光納了眾妾之后,其妻卻是妒心大發。史載其事道:

一品鷙而張,先后有子,皆不祿,少保陰納陳姬,舉祚國、安國、報國,沈姬舉昌國,楊姬舉輔國。御人露諸姬多子狀,日操白刃,愿得少保而甘心,少保裹甲入寢門,號咷而訴祖禰,乃大慟;一品亦棄刃,抱頭痛哭,乃攜安國子之,安國既受室而殤,一品解體,囊括其所蓄,輦而歸諸王,(69)

這種正妻對小妾的嫉妒,往往是因為正妻無子,而小妾有子,明代的小說也為我們提供了這方面的具體事例。成書于萬歷年間的小說《百斷奇觀重訂龍圖公案》(今印本改稱《包青天奇案》)中之《手牽二子》一則,記載了江州德化有一馮叟,家頗饒裕。其妻陳氏,美貌無子;側室衛氏,卻生有二子。為此,陳氏擔心己無所出,將來一旦色衰,會失去丈夫的寵愛,所以心里對衛氏總是存著一分妒害之心,只是無釁可乘,但最后還是設計將衛氏母子謀害而死,(70)

正如明宮中有后妃之爭一樣,在民間的家庭生活中同樣存在著妻妾之爭,尤其是在一些官宦人家,命婦以其法律賦予的特殊地位,對家庭中的妾、侍婢抱有一種嫉妒的心理,因而體現出其必然的妒悍之態,毆打或者逼死妾、婢,甚至公然杖殺妾、婢,這方面的例子相當之多,不妨試舉幾例如下:

第一個例子發生在宣德年間,史料揭示:

宣德六年,御史傅敬妻,毆妾中其要害,妾自縊死。當治罪,有司以敬妻曾受封為疑,上曰:“婦妒已是惡行,況以妒殺人,其惡甚矣。”命罪之如律,(71)

可見,受封可以成為命婦的保護傘,在某種程度上也助長了她們的嫉妒心理。

第二個例子是發生在成化末年的事情,其中一位命婦因為妒悍而杖殺侍婢十余人,事情的原委,史料有如下記載:

禮部致仕左侍郎楊宣妻王氏,素妒悍,杖殺侍婢十余人,宣不能制。東廠上其事,命逮治。刑部擬贖如律,宣則贖杖仍致仕。上曰:“王氏雖命婦,例應納贖,但肆意殘酷,仍命刑部杖之五十,使知所儆。”(72)

杖死妾婢十余人,刑部按明代法律僅僅擬以納贖這樣的處分,已是明顯看出法律內部所規范的妻妾之間的不平等。正是在此基礎上,明憲宗才從重加上了“杖五十”的刑罰,似乎已經是一種很重的處罰了,難怪明人沈德符在這一記載的后面有這樣一段感慨:“此例若行于今世,足使士紳之妻漸懼不敢恣,但恐貴臣如楊宣,隱忍不敢發耳”,

第三個例子發生在弘治年間,是一位命婦逼死甚至參與親手殺死小妾的案子。事情的經過如下:

弘治十一年,泗州知府許弼妻孫氏,妒妾朱氏有娠,以藥毒之不死,用鐵椎擊其腦,朱懼,自縊死,復以石壓其腹,羊毛塞其口鼻,以棺載出復活。事發,上命杖孫氏八十,離異。(73)

按照法律的規定,即使命婦將妾毆打致死,也不過是納贖而已,處以杖刑,已經算是法外加刑了,是出于皇帝的特旨。

第四個例子,史載其事道:

林公鶚母程淑人,性嚴,終日侍立,稍不當意,則跪請移時,雖終夜不敢離左右,家有大小事,必咨啟后行,母始娠,為嫡母所妬,百計墮之不能,既而父懼害,寄養于其所親某教諭,移至蘇。學稍長,即勵志經史。后舉進士,迎養其所生父母于京師。及守蘇郡,母令夜陳其日所行事,或有過即笞之,故公得以賢能稱,(74)

妾一旦進入家庭,甚至所生兒子也被嫡妻所妒,惟恐由此而奪自己之寵,所以才出現這樣一種百計謀害妾肚中之子一類的事情,

明末人魏學洢作有一首《長水怨》,此長歌是為他的友人之妾而賦,較詳地反映了明代士人之妾的哀怨生活,此歌頗長,不能全部引述,僅將其故事節錄如下,從歌中可知,此妾在嫁給人做妾之前,曾接受過很好的教育,歌中云:“十三學釵書,十四工箜篌。十五臨窗繡,精妙世無儔。”一旦嫁為人妾,當然也有過一段得到丈夫寵愛的日子,如自己繡上一幅大士像,再邀請自己的郎君在上面題詩一首,正如歌中所云:“郎書擬右軍,妾心亦委婉。針鋒與筆意,曲折隨郎轉,繡罷持似君,秀色堪舒卷。顧我每微笑,妾顏先自靦,”但是,為人之妾的生活畢竟是一番別樣的景象,從這種角度來說,歌中所云“落地為女子,可憐側室難。陡然一回想,心事慘不歡,雖復蒙君憐,鮫綃恒不干”,應該說基本反映了當時的事實,這種以淚洗面為人妾的生活,自然來自正妻的嫉妒,正如歌中所云:“大婦貴家女,妾身臧獲看,上堂伺音聲,下堂候顏色。含羞入空房,惻惻潛相憶。雖然潛相憶,無用長太息。”即使被正妻視為“臧獲”,但她還是對丈夫抱有一絲的希望,盼望能得到丈夫的愛,只有這種愛,才能暫時撫平心中的創傷,才能忍受家中這種非人的待遇,“誠得君子歡,不怨長離隔,”顯然道出了為人妾者的心里話。待到正妻死后,本有望扶正成為主母,但還是事與愿違,盡管是“一家身獨當”,而且隨自己的丈夫漂流四方,甚至其撐持家務的生活也相當沉重,亦即歌中所描述:“妾首瑞飛蓬,并日忘食事,上無姑嫜親,下無得力婢,旋出旋又入,常恐呼不至。憂勞填胸臆,刺刺肝腸碎,歲月漸消耗,妾身亦不支。帶圍日趨緩,空復存腰肢。”然終究因為嫁為人妾十年,而不曾生一“男兒”,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地位。所以,丈夫為了自己的子嗣,又兩次“蓄婢”,即使如此,她也是毫無怨言,最為令人難以忍受的是,丈夫又另娶新娘,由新人來重新支撐“門閭”。這不僅僅是持家權力已被剝奪,更是一種感情上的拋棄,正如歌中所云:“君心愛幸絕,迥與舊人殊,非必顏色殊,新舊自相渝。新人哭亦妍,舊人笑不如。孤房過慰藉,眄睞聊斯須,情知心不存,詞說空爾為,”有了新人,自然會忘記舊人,甚至最后將舊人拋棄,歌中的主人公亦即那位小妾,其最后的結局還是難逃被人休棄的厄運,正當她回家探親之時,得到的卻是來自丈夫的一封休書。這位小妾嫁入丈夫之門十年,先是受正妻之辱,繼又操持家務,撫養小姑,亦即所謂的“十年守窮賤,心事多苦悲”,但最后還是因為沒有為丈夫生一男兒,中途遭致情變,被丈夫休棄,究其原因,誠如歌中所云:“婦人失夫心,百念無可為。”歌中最后云:“一字一嗚咽,行道皆酸憧,”(75) 確實道出了為人之妾的悲慘境遇,

顯然,如何正確處理妻妾關系,這是擺在很多明人面前比較尷尬的問題,盡管很多士大夫明知一夫一婦是“正理”,但法律允許年過四十而又無子者可納一妾,以便能嗣香火。這也被一些士大夫所認同。但在納了妾之后,又必須有一個“調停”之法。如果不善調停,導致妻妬而不容,妾悍而難馭,就不僅僅會導致家中雞犬不寧,而且也會影響生育,其實,正妻對待小妾,并非一概是嫉妒,有時也有比較寬厚之舉。但即使如此,正妻還是對諸妾嚴加管束,下面的一則記載,基本反映了這種妻妾關系。如邱氏,為蘇州人俞欽玉之妻。俞欽玉則為刑部尚書俞士悅之子,頗知書,但輕財好色,欽玉借稱邱氏無子,公開置妾七人。作為正妻的邱氏,盡管對丈夫置妾不加阻攔,甚至待妾還相當“慈惠”,但對這些小妾則嚴加防范,小妾每天早晚出入房闥,皆有節制,而童子年過15歲以上,更是不許入中門。成化年間,俞欽玉游覽京城,客死于教坊司妓家,自此以后,邱氏“待眾妾益厚,而制馭益嚴”,喪事一完,只留下生有兒子的兩位小妾,其他均遣發改嫁,(76)

三、妾身份地位變化的新動向

通觀明代家庭生活中的妻妾關系,士大夫普遍納妾之風一旦形成,妾的身份地位也相應發生了部分的改變。在明代的士大夫中,身邊沒有侍姬者,尚能找到一些例子,葛守禮與于謙就是其中的代表。據史料記載,葛守禮終身不置姬,年近50歲時,他的夫人考慮到已經年老,“求一姬奉之,公固不肯”(77),于謙的勛業也是世所共仰,他一直與夫人董氏居住在一起,“共甘淡泊,旁無姬妾”(78)。身邊無侍姬,對于當時的士大夫來說,確實應該說是一種特例,至明代末年,在官場上流行這樣一句俗語,說讀書人中進士以后,大多“改個號,娶個小”,可見,納妾是一種身份的象征,也是一種時尚,有些官員盡管正妻嚴正,自己心中也有所畏懼,但還是難以抑制自己的好色之情,所以廣置小妾,如宣德年間,工部尚書吳中,貪財好色,“嬖妾數十人”。正因為此,吳中才對其妻有所畏懼,甚至此事被明宣宗所知曉,“命伶人作懼內戲以笑之”(79),所娶之妾,一些青樓的名妓當然是一可供選擇的對象,但更多的還是選擇良家婦女,明人謝肇淛有一段品評當時各地女子的記載,雖然不能說全是為那些納妾者提供指南性的服務,但這種記載的出現,無疑是為了迎合當時士大夫的需要,謝氏記道:

維揚居天地之中,川澤秀媚,故女子多美麗,而性情溫柔,舉止婉慧,所謂澤氣多,女亦其靈淑之氣所鐘,諸方不能敵也,然揚人習以此為奇貨,市販各處童女,加意裝束,教以書、算、琴、棋之屬,以徼厚直,謂之“瘦馬”……古稱燕、趙多佳人,今殊不爾。燕無論已,山右雖纖白足小,無奈其獷性何,大同婦女姝麗而多戀土重遷,蓋猶然京師之習也,此外則清源、金陵、姑蘇、臨安、荊州及吾閩之建陽、興化,皆擅國色之鄉,而瑕瑜不掩,要在人之所遇而已,(80)

上面謝氏所品評的各地女子有揚州、燕、山西、大同、清源、南京(81)、蘇州、杭州、荊州、建陽、興化等地。在謝氏看來,古稱燕趙多美女佳人,但在明代已是名不副實,北京即古之燕地,而且明代在北京做官的士大夫也喜歡納北京女子為妾,但謝氏對北京女子的批評最為嚴厲,說她們有“五不善”,即饞、懶、刁、淫、拙。士大夫一旦將其娶進門,攜帶至故里,她們則撒潑求離,父母兄弟群然囂競,很少有勤儉持家之人。(82)

在清代,民間有些俗語稱蘇州所產有狀元、小夫人兩種,說明當時,士大夫頗為看好蘇州女子,并多納其為妾,妾的稱呼,除了小夫人之外,尚有“如夫人”或“阿大”兩種稱呼,(83) 在明代,蘇州女子之名尚不及揚州,而揚州之聞名,也是因為其“瘦馬”(84),正如明人王士性所言,當時天下各地到處出美女,但很多人納妾還是選擇揚州,這顯然有其原因,王士性曰:

廣陵蓄姬妾家,俗稱養瘦馬,多謂取他人子女而鞠育之,然不啻己生也,天下不少美婦人,而必于廣陵者,其保姆教訓,嚴閨門,習禮法,上者善琴棋歌詠,最上者書畫,次者亦刺繡女工,至于趨侍嫡長,退讓儕輩,極其進退淺深,不失常度,不致憨戇起爭,費男子心神,故納侍者類于廣陵覓之,(85)

在晚明,伴隨著士大夫納妾之風而來者,則是家庭內的婦妒之風,士大夫納妾,除了子嗣的考慮之外,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滿足自己“好色”之欲,如何既能滿足自己的好色之欲,又能避免“主母”之妒,從揚州納妾就成了首選。原因很簡單,揚州所出的瘦馬,既有婦人必備之色,也有琴棋、廚藝一類之技,更因為她們從小所接受的教育,就是如何成人之妾后維持家庭的安寧,正如明人沈德符所言,這些瘦馬曾經接受過“自安卑賤,曲事主母”的教育,因此,即使是大家庭中的妒婦,也有“嚴于他方,寬于揚產者”(86)。士人納妾,最擔心的就是妻妒忌,妾爭寵,但納揚州瘦馬為妾,士人就可免于此類煩惱。

明代的法律與禮制規定了只有正妻可以獲得封贈,而妾婢則無此榮耀,這有很多例子可以證實。如洪武十六年(西元1383年),廣東都指揮使狄崇、王臻等,將妾收為繼室,上疏乞求封誥,明太祖朱元璋將此事交給廷臣討論,當時禮部尚書任昂等人堅持不給封誥,朱元璋最后還是聽從了他們的主張。(87) 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年),瞿景淳進侍讀學士,署院事,總校《永樂大典》,又掌誥敕,當時錦衣衛指揮使陸炳正好得到明世宗的寵幸,權傾天下,陸炳先后娶了四位女子,打算給最后一位女子請封。為此,兵部移牒相請,被瞿景淳所否;內閣首席大學部士嚴嵩再次為請,又被景淳所否,無奈之下,陸炳只好“橐金夜投”,希望通過賄賂而使小妾獲封,即使如此,景淳還是笑道:“吾所守,禮也,公毋溷我!”陸炳之妾終究還是沒有獲得封號,(88)

為人之妾不能借助丈夫而得到封贈,卻可母以子貴,換言之,如若妾生之子出仕做官,那么就可以借助兒子而得到封贈,這套制度定于洪武二十四年,當時在封贈問題上就遇到了嫡母與庶母如何處理的問題,兵部尚書茹瑺上奏道:“庶子襲武職,例止封嫡母,所生庶母無封贈,”翰林學士劉三吾奏言:“宋制:母以子貴,庶母亦依所生子之秩封贈,”為此,朱元璋專門下詔,庶母也按照宋代之制加以封贈。(89) 此制才得以最終確立,

盡管禮制規定了妾不得封贈之制,但從明代的史實來看,也有例外。早在宣德年間,內閣大學部士楊士奇的原配為嚴夫人,嚴氏死后,就以婢郭氏侍巾櫛。當時命婦朝賀之時,只有楊士奇沒有夫人,于是太后就命召郭氏入宮,不久又命照例封授郭氏,但不為例。(90) 嘉靖年間,大學部士夏言之妾蘇氏,也詐稱是再繼之妻,上請得封。(91) 另外,母以子貴,這是明代社會的基本特點。盡管制度規定了妾不可因丈夫之貴而得到封贈,即使貴為內閣大學部士,也必須將妾的身份改為繼室之后,方可冒領封贈,但假若其子出仕,并且三載考績得優之后,妾同樣可以借助于子之貴而得到追贈封號。如李氏曾任鳳陽知府,其嫡妻為楊氏,副室為趙氏,趙氏生子李棨,并出任陜西鳳翔縣知縣。在任三載考成為優,于是其嫡母楊氏贈為“恭人”,而生母趙氏則贈為“孺人”(92),可見,盡管妾可以藉子之身份得到封贈,但在封號上仍然低于正妻一等,

明代的小說同樣提供了一些以妾為妻的例子,說明法律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小說《二刻拍案驚奇》記一位韓侍郎帶著家眷上任,船在路過揚州時,因為夫人有病,就納了一個偏房江愛娘,專門服侍照顧夫人。到了京城,不料夫人病重而死,家中一切均由其妾愛娘掌管。愛娘將家事處理得井井有條,甚至勝過原先的夫人,內外大小,無不喜歡。韓侍郎也深感滿意,就選擇了一個吉日,立為繼室,當時正好遇到弘治改元,官員之妻可以覃恩得到封誥,韓侍郎就將江氏入冊上報,請下夫人的封誥,從此內外均稱江氏為夫人。(93)

上述例子盡管亦屬以妾為妻,但終究還是經歷了將妾改立為繼室的基本程式,而在民間的私例中,妻妾在死后的名號上,同樣存在著一些爭論。小說《金瓶梅》通過西門慶愛妾李瓶兒死后,在喪禮名號問題上的爭論,將妻妾的地位之爭給以淋漓盡致的揭示,小說說及李瓶兒死后,首先需要寫孝帖,當時西門慶要求在帖上寫上“荊婦奄逝”,這一要求,其實就是以妾為妻的具體例子。這或許出于下面兩種考慮:一是李瓶兒曾為西門慶生有一子,此子雖早已夭折,但畢竟李瓶兒可母以子貴;二是李瓶兒一直為西門慶所寵。盡管如此,但這不符合明代的法律與禮制,所以當西門慶的西賓溫秀才在接到這一指令后,頗感為難,只好悄悄與應伯爵商量。應伯爵同樣持一種反對意見,其理由是西門慶的妻子吳月娘還活著,如何就能稱李瓶兒為“荊婦”?此事只好暫時擱下,小說在后面并沒有再交代最后在孝帖上如何書寫。其次,在題銘旌時,又碰到一些問題,西門慶要求寫“詔封錦衣西門恭人李氏柩”。這顯然也違反了當時的禮制。按照明代的禮制規定,只有四品以上官員之母與妻才得以封恭人,而西門慶的官秩只是從五品,而且李瓶兒又不是原配或繼室,僅僅是側室,若寫上“恭人”二字,必然是越階僭正。為此,應伯爵又提出了反對意見,其理由還是正室夫人活著,妾就不能使用此稱。最后做了妥協,只是在上面題寫“室人”二字。恭人系命婦有爵,而室人不過是室內之人,是一個“渾然通常之稱”。其實,事情并沒有到此結束。小說在后面的記載中,似乎又透露出來以下資訊,即西門慶并沒有完全采納溫秀才與應伯爵的意見。當第二天周守備、荊都監等官員前來祭奠時,禮生所讀的祭文中,赫然又稱李瓶兒為“孺人”。孺人雖較恭人為低,用于四品以下官員之妻則可,但李瓶兒為妾,顯然還是僭禮之舉。接著,當出殯時,吳道官在念祭文時,李瓶兒又被稱為“恭人”,至后在家中所設壇場中,在榜文上又寫“室人李氏”(94),前后稱謂不一,是小說作者故意為之,還是因為存在著爭議,作者不免前后不一,這不是關鍵,而且也很難搞得清楚,但是有一點卻是相當明顯,即西門慶在李瓶兒死后的名號上,存在著一種以妾為妻的想法,

明代的家法族規規定了主母在家庭中的地位,稱其為“主母之尊,欲使家眾悅服”。所以,家庭中的主母通常是由婆婆、長媳或長孫媳婦充任,一般限制妾(側室)成為家庭中的主母,以免導致“亂尊卑”的結果。(95) 妾在家庭中盡管可以為丈夫所寵,但始終處于從屬的地位,根本無法成為家中的主母,掌管家庭經濟,所以,即使嫡妻去世,若是家中主人又娶繼室,則通常是由繼室來掌管家事,繼室也就按理成為家中的主母。如徐階之子徐仰齋,在嫡妻死后,娶名家之女沈夫人。沈夫人就“攝行室事”,當時徐階正好在朝中秉政,徐仰齋以尚寶的身份也在京城做官,所以顯得家務紛龐,沈夫人“辛苦持家,上事尊章,下相夫子,咸得其歡心”(96)。

當然也有例外,如汪道昆的父親因為其妻身患重病,采納大兒子之言,將“家秉”授予其妾何為。(97) 這盡管是一個特例,但基本可以證明,妾同樣可以成為家中主母,當然,在主母去世,主人不曾續娶的情況下,妾更是可以掌管家庭中的財產大權,據明末清初松江府上海縣人姚廷遴的記載,其叔祖在未滿60歲時夫人就已去世,而且終身未再續娶,家中只有三位姨娘,分別為四姨娘、福姨娘和已親娘,所謂姨娘,其實就是妾,在這三位姨娘中,四姨娘因為資歷較深,在“阿么”(即夫人)在時就已經娶進家門,再加上識得幾字,所以被主人所重用,“凡銀錢出入,俱系他經手”(98),主母在時,因為主母疏于掌管家事,于是家中經濟大權就落入妾的手中。一等主母去世,妾更自然而成為家中掌管家事的主母,

明代的小說也提供了妾可以當家的例子,我們再以小說《金瓶梅》為例,對明代一些家庭的情況作更為詳細的考察,西門慶的繼室吳月娘,照例屬于正室,是家中的主母,應該管理家中的一切財產,但因她常有疾病,其實并不管家事,所負責的不過是“人情看往,出門走動”一類與外面社交禮儀之事。至于出入銀錢,實際上掌管在第一個小妾李嬌兒的手里,至于第四個小妾孫雪娥,則單管率領家人媳婦在廚房中上灶,打發各房飲食。譬如西門慶在那房里宿歇,或吃酒吃飯,造甚湯水,一般都由孫雪娥手中整理,再由那房丫頭自己到廚房里拿去,(99) 又小說《金瓶梅》記江南揚州城內苗員外家,主人苗天秀,家有萬貫資財,頗好詩禮,年40歲,身邊無子,只有一女,尚未出嫁,其妻李氏,身染痼疾在床,所以家事盡托與寵妾刁氏,當春梅嫁入周守備府時,成為周守備的第二房小妾,甚是受寵。因為周守備的妻子一目失明,吃長齋念佛,并不管家中閑事,所以周府各處鑰匙均由春梅掌管,她也就成為事實上的主母。當正妻死后,妾就有機會被扶正。春梅嫁給周守備后,不久因正妻去世,周守備就將春梅冊正,做了夫人,(100) 上述妾成為家中主母的例子,無不反映了明代家庭生活的新動向。

余論

在一般人的觀念中,總覺得妾既然在家庭中是比較受寵的一方,那么應該具有較高的地位,其實不然,按照制度規定,在仕宦家庭中,妾的地位有時就如同使婢。在未生子之前,不但要侍奉好丈夫,而且在婆婆與正妻之前也必須不時保持一種小心,即使生了兒子,也并非立刻就可以自居為母,獲得一種“母儀”的待遇。因為按照制度規定,妾所生之子,尚須認正妻為嫡母,自己卻只具生母的名分,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即使到了正妻死后,兒子長成,妾仍然不敢以母自居。為示說明,下引華芝臺之妾陳氏為例,以觀妾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據載,陳氏是江陰縣金鳳里人,與嫡妻夏氏同里,而且她成為華氏之妾也得到了正妻夏氏的允準。即使如此,陳氏在進入華家之門后,平常仍必須端靜婉娩,不妄語笑,對丈夫與正妻小心翼翼地侍奉,在他生下師周、師召二子以后,盡管已經獲得了丈夫的寵信,甚至得到了丈夫所賜的金釧,但陳氏還是怕得罪正妻夏氏,反而將自己的行為更加收斂。當時家中馮、顧兩位婆婆見到陳氏產子,對她也多加禮遇,陳氏也因此而獲得向兩位婆婆每天問安起居的權利,但在正妻夏氏在世之時,陳氏仍是“命之食不敢食,命之坐不敢坐”,平常所穿,不過是菲衣,所吃不過是糲食,凌晨起來就盥櫛,并將家務之事安排得頭頭是道。她的兩位親生兒子在14歲時都中了秀才,在堂下拜見自己的親生母親,陳氏還是不肯接受。其后,正妻夏氏去世,陳氏從此理應獲得“母儀”的待遇,但陳氏仍然不敢接受。直到自己的兒子各自娶妻生子以后,在丈夫的一再勸導下,又出于在家族內“臨卑幼”的禮儀需要,才敢稍稍“具母子禮”(101),從陳氏的一生中,我們不難看出小妾在明代的地位確實很低,

“富貴人家,沒一個不蓄姬妾,”這當然是明代的世風。廣置姬妾,固然是富貴人家的男人為了滿足自己的肉欲,并將“左擁燕姬,右擁趙女,嬌艷盈前,歌舞成隊”一類的生活視為“人生得意之事”。事實上,這些眾多的姬妾往往也會帶來無窮的煩惱,甚至讓主人出乖露丑,究其原因,小說《二刻拍案驚奇》的編者凌濛初從男女的生理特征出發將其概括為下面兩點:其一,“男女大欲,彼此一般”。男人有性方面的生理需求,作為女人其實也不例外。所以,男人廣置姬妾,憑一個人的精力要周旋于幾個女子之間,自然會“不得相當”,眾多姬妾很少能得到生理上的滿足。其二,富貴之人大多是中年上下才廣置姬妾,而且所娶姬妾必是花枝一般的少女,所以在“枕席之事”方面,難免會“三分四路”,不能“滿足他們的意,盡得他們的興”,所以“閨中不是怨氣,便是丑聲”。對于那些姬妾,盡管家法極嚴,甚至“鐵壁銅墻,提鈴喝號”,將姬妾防得水泄不通。即使如此,也只能禁得她們的身,卻禁不得她們的心。姬妾一旦起了外心,就不再對自己的丈夫具有絲毫的“情趣”,而只是把他們看成是“厭物”。費了錢財,用了心機,并未獲得姬妾的歡心,反而導致她們的憎嫌,這顯然也是富貴人家姬妾的普遍心態,生前既已如此,一朝身死,更是樹倒猢猻散,殘花嫩蕊,盡多零落于他人之手,(102) 這更是富貴人家姬妾的普遍歸宿,

從丈夫享受肉欲的角度而言,確實是“妻不如妾”,但從那些身為小妾者的日常生活來看,卻是妾遠不如妻,這是一種兩反的現象,卻又在明代同時并存。更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妾的介入,使明代家庭中的夫妻關系在情感與倫理上出現了兩分的現象:從夫妻倫理的角度來看,夫妾關系無法取代夫妻關系,小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永遠無法取代正妻;而從夫妻情感的角度來看,正妻的感情已經被小妾剝奪,而夫妻關系更是被夫妾關系所取代。換言之,明代在家庭情感倫理關系方面出現了新的轉向,這種家庭情感倫理關系的變動,亦即在一夫多妻的制度下,妻妾關系一方面能和諧地相處,但另一方面,妻妾之間又是嫉妒成性,形成一時的“婦妒”之風,進而言之,由于夫婦關系中情與禮的兩分,夫妻之間的情感生活逐漸被夫妾之間的情感生活所取代。

注釋:

① 相關的研究專著分別有:王玉波的《歷史上的家長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和《大陸家長制家庭制度史》(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鄧偉志的《近代大陸家庭的變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麻國慶的《家與大陸社會結構》(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史鳳儀的《大陸古代的婚姻與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張樹標的《大陸婚姻家庭的嬗變》(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祝瑞開的《大陸婚姻家庭史》(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

② 收入張國剛主編《家庭史研究的新視野》,第206—217頁,

③ [日]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大陸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463頁。

④ 刊臺灣《近代大陸婦女史研究》第1卷,

⑤ 刊臺灣《輔仁歷史學報》1993年第5期。

⑥ 臺灣“中央”大學部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⑦ 趙軼峰:《儒家思想與十七世紀大陸北方下層社會的家庭倫理實踐》,載《明史研究》第7輯,

⑧ 章學誠:《丙辰札記》,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54頁。

⑨ 江盈科:《雪濤閣集》下冊卷一四《知足》,載氏著《江盈科集》,岳麓書社1997年版,第684頁。

⑩ 如小說《金瓶梅》記西門慶專一飄風戲月,調占良人婦女,娶到家中,稍不中意,就令媒人賣了,即為其例。參見蘭陵笑笑生《金瓶梅詞話》第二回,人民文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頁,

(11) 李漁著,江巨榮、盧壽榮校注:《閑情偶寄》,《聲容部·習技》第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頁。

(12) 《金瓶梅詞話》第二五回,第319頁,

(13) [日]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大陸家族法原理》,第444頁,

(14) 懷效鋒點校《大明律》卷六《戶律》三《妻妾失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頁,

(15) 《大明律》在“妻妾失序”一條中,有“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許娶妾。違者,笞四十”之文,修成于清乾隆五年(西元1740年)之《大清律例》,在“妻妾失序”一條中,前文大抵因襲《明律》,但已經刪去“民年四十無子方許娶妾”之文,這一刪削,一方面說明法律規定與具體的司法實踐存在著差異;另一方面,說明自明代以來直至清初,民間百姓年未至四十而且有子者也是娶妾成風,因而法律隨之做出相應的改變,清律之文,可參見懷效鋒、鄭秦點校《大清律例》卷一○《戶律·婚姻·妻妾失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頁,按:從明律到清律,其中關于民問百姓納妾的法律變更,承蒙匿名評審專家的提示,特此致謝,

(16) 姚舜牧:《藥言》,載徐梓編注《家訓——父祖的叮嚀》,中央民族大學部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頁。

(17) 費成康主編《大陸的家法族規》附錄,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269頁。

(18) 費成康主編《大陸的家法族規》附錄,第273頁。

(19) 丁雄飛:《小星志》,載蟲天子編,董乃斌等校點《大陸香艷全書》第1冊,團結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頁,

(20) 龍文彬:《明會要》卷四四《職官》一六《封贈》,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815頁。

(21) 孫承澤:《天府廣記》上冊卷一五《禮部》上《中宮朝儀》,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舨,第191頁。

(22) 申時行等纂《明會典》卷六一《命婦冠服》,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393—394頁,

(23) 《金瓶梅詞話》第四○回,第533頁。

(24) 江左樵子編輯《樵史通俗演義》第五回,人民文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頁。

(25) 《金瓶梅詞話》第一○回,第117頁,

(26) 馮夢龍編:《掛枝兒》卷六《怨部·咒》又,載《明清民歌時調集》上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頁。

(27) 《金瓶梅詞話》第三回,第47頁,

(28) 凌濛初:《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岳麓書社2002年版,第18—19頁。

(29)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四《先淑人狀》,黃山書社2004年版,第934—935頁。

(30) 《金瓶梅詞話》第四二、四三回,第547—548、570—571頁。

(31) 《金瓶梅詞話》第一三回,第160頁。

(32) 如小說《金瓶梅》記載西門慶小妾孟玉樓對另一個小妾潘金蓮說:“他爹昨日二更來家,走到上房里,和吳家的好了,在他房里歇了一夜,”可見,正妻所住是在上房。又潘金蓮對孟玉樓說:“大雪里捉惱進來,進儀門,看見上房燒夜香”,云云。此為上房在儀門內之證,參見《金瓶梅詞話》第二一回,第262頁。

(33) 《金瓶梅詞話》第七回,第88頁,

(34) 《金瓶梅詞話》第五八回,第782頁,

(35) 《金瓶梅詞話》第九、一○回,第102—103、120頁。

(36) 《金瓶梅詞話》第三八回,第500頁。

(37) 《金瓶梅詞話》第五八回,第794—796頁,

(38) 《金瓶梅詞話》第六七回,第949—950頁。

(39) 《金瓶梅詞話》第八七、九四回,第1322、1415頁,

(40)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六《贈恭人亡妻吳氏墓志銘》,第986頁,

(41)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七,第996頁,

(42) 焦竑:《澹園續集》卷一五,中華書局1999年版,第1079頁,

(43) 顧炎武:《亭林文集》卷四《答王山史書》,載氏著《顧亭林詩文集》,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83頁,

(44) 張履祥:《楊園先生全集》卷四二《備忘四》,中華書局2002年版,第1178—1179頁。

(45) 如小說《喻世明言》記倪太守在遺囑中就將小妾所生之子稱為“孽子”。參見馮夢龍《喻世明言》第一○卷,岳麓書社2002年版,第87頁,

(46) 顏俊彥著,大陸政法大學部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標點《盟水齋存牘》一刻,《讞略》卷四《爭產歐陽帝建》,大陸政法大學部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頁,

(47)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二、四四《明故封太孺人黃母吳氏行狀》、《先府君狀》,第893、940頁,

(48) 汪道昆:《太函集》卷五六,第1180—1181頁。

(49) 張怡:《玉光劍氣集》卷一四《孝友》,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579頁,

(50) 《金瓶梅詞話》第八六、九一回,第1314—1315、1376頁,

(51) 如替明景帝草擬詔敕的何文淵。明英宗復辟后,何文淵憂懼而死,文淵有一愛妾,“諸子欲嫁之,不肯”。此即其例。參見張怡《玉光劍氣集》卷二七《列女》,第943頁。

(52)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三,第925頁,

(53)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三,第917頁,

(54)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四《先淑人狀》,第934—935頁,

(55)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六《繼室吳恭人墓志銘》,第987—988頁,

(56)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七《明故太學周君配徐氏沈氏合葬墓志銘》,第993—994頁。

(57) 袁宗道:《白蘇齋類集》卷一○《序類·壽徐母紳夫人五袠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頁。

(58) 李開先:《閑居集》卷九《亡妻張宜人散傳》,《李開先全集》中冊,文化藝術出版社2004年版,第718頁,

(59) 張怡:《玉光劍氣集》卷二七《列女》,第941頁,

(60) 張怡:《玉光劍氣集》卷二七《列女》,第959頁。

(61) 李開先:《閑居集》卷八《贈孺人李妻應氏墓志銘》,《李開先全集》上冊,第634—635頁。

(62) 李開先:《閑居集》卷八《贈孺人李妻應氏墓志銘》,《李開先全集》上冊,第634頁,

(63) 焦竑:《澹園集》卷三二《都察院右僉都御史柱野趙西元配孺人方氏墓志銘》、《宜人何母孫氏墓志銘》,第513、515頁;《澹園續集》卷一五《廣西全州同知金西元配汪孺人墓志銘》,第1086頁。

(64) 張怡:《玉光劍氣集》卷二七《列女》,第959頁。

(65) 除了上面這些例子之外,在明代的史料中尚可以找到很多正妻替丈夫納妾之例,如杭州商人高應鵬之妻蔣氏“不宜子”,則親自為應鵬“置媵人”;又徽州商人吳自寬之妻鮑氏,“蚤不宜子”,深以為憂,親自請求丈夫“納鮑姬”。參見汪道昆《太函集》卷四七《明故征仕郎判忻州事高季公墓志銘》、《明故處士吳克仁配鮑氏合葬墓志銘》,第1004、1000—1001頁。

(66) 張怡:《玉光劍氣集》卷三○《雜記》,第1070頁,

(67) 《金瓶梅詞話》第七二回,第1046頁。

(68)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六《明故處士洪君配吳氏合葬墓志銘》,第972頁,

(69) 汪道昆:《太函集》卷五九《明故特進光祿大夫少保兼太子太保中軍都督府左都督孟諸戚公墓志銘》,第1234頁。

(70) 無名氏著,錦文標點《包青天奇案》卷四,岳麓書社2004年版,第114頁。

(71)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補遺》卷三《命婦以妒受杖》,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899頁。

(72)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補遺》卷三《命婦以妒受杖》,第896—897頁,

(73)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補遺》卷三《命婦以妒受杖》,第897頁。

(74) 張履祥:《楊園先生全集》卷四四《近古錄》二,引錢蓘《厚語》,第1285頁,

(75) 朱彝尊:《明詩綜》卷七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1—1383頁,

(76) 陸容:《菽園雜記》卷一四,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172頁。

(77) 于慎行:《谷山筆麈》卷五《臣品》,臺北學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172—173頁。

(78) 張瀚:《松窗夢語》卷七《忠廉紀》,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9—130頁。

(79) 張怡:《玉光劍氣集》卷三一《懲誡》,第1077頁。

(80) 謝肇淛:《五雜組》卷八《人部》四,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頁,

(81) 明代南京城外上新河、龍江關兩處,為商帆賈舶所輻輳,而上新河尤稱繁華。據載,上新河一帶的人家產女,多美麗,士大夫或士人娶妾,多去上新河一帶。說具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一《市井》,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23頁。

(82) 謝肇淛:《五雜組》卷八《人部》四,第147頁,

(83) 明人田藝蘅說:“今人稱妾曰阿大”,這是一種吳語,其中之“大”,應作“杜”音,而“阿”則為吳語中的語助詞。參見氏著《留青日札》卷二○《阿杜》,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664頁,

(84) “瘦馬”一詞,其義不詳,白居易詩云:“莫養瘦馬駒,莫教小妓女,后事在目前,不信君看取。馬肥快行走,妓長能歌舞。三年五年間,已聞換一主。”宋漫堂引此為據,認為養瘦馬之說本于此,參見趙翼《陔馀叢考》卷三八《養瘦馬》,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70頁,

(85) 王士性:《廣志繹》卷二《兩都》,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9頁,

(86)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卷二三《廣陵姬》,第597頁,

(87) 龍文彬:《明會要》卷四四《職官》一六《封贈》,第815頁。

(88) 施閏章:《施愚山集·補遺》一《瞿景淳傳》,黃山書社1992年版,第153頁。按:相同的記載,亦可參見張怡《玉光劍氣集》卷一○《方正》,第428頁,

(89) 龍文彬:《明會要》卷四四《職官》一六《封贈》,第816頁。

(90) 楊士奇正妻嚴氏,名琇,23歲時嫁與楊士奇,參見楊士奇《東里文集》卷二一《故妻夫人嚴氏墓志銘》,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305頁,按:關于楊士奇之妾得封之事,陸容記其事,而文征明對此有反駁,云無此事。后陸容之子陸粲,又對文氏之說進行了駁正,云郭夫人的制詞載在楊士奇文集續集附錄中,“安得云無”。顯然,這是文氏一時失記,爭論告一段落。事載陸容《菽園雜記》卷五,第63頁。

(91)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卷一三《粗婢得封》,第336頁,

(92) 焦竑:《澹園續集》卷一五《贈太孺人李母趙氏墓志銘》,第1091頁,

(93) 凌濛初:《二刻拍案驚奇》卷一五,岳麓書社2002年版,第168頁。

(94) 《金瓶梅詞話》第六三、六四、六五、六六回,第890—892、907、915、927頁。

(95) 《浦江鄭氏義門規范》,轉見費成康主編《大陸的家法族規》,第267頁。

(96) 袁宗道:《白蘇齋類集》卷一○《序類·壽徐母沈夫人五袠序》,第131頁。

(97) 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四《先淑人狀》,第934頁,

(98) 姚廷遴:《歷年記》中,載《清代日記匯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9頁,

(99) 《金瓶梅詞話》第一一回,第123頁。

(100) 《金瓶梅詞話》第四七、八七、九四回,第613、1322、1415頁,

(101) 焦竑:《澹園續集》卷一五《陳孺人墓碣銘》,第1089—1090頁。

(102) 凌濛初:《二刻拍案驚奇》卷三四,第340—3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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