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大陸的花朵,保護孩子茁壯成長一直是社會各界的使命,在這之中,學校作為孩子的另一個“家”,自然承擔了重中之重的部分,
然而,近些年教師虐待兒童的案件時有發生,在激起社會眾怒的同時,也引發了人們的感嘆:現如今,最安全的地方反倒變成了最危險的地方,
日前,陜西西安的楊女士在接3歲女兒回家時,發現女兒身上有多處針扎痕跡,送到醫院一看,結果更令人倒吸冷氣:孩子身上布滿針眼,經查總計29個!綜合之前女兒的描述,楊女士認為是女兒遭受了幼稚園老師的虐待,于是報警。但直到目前,幼稚園方面還沒給出官方答復。
可以說,虐待兒童一直是大陸重點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本案中楊女士的猜疑最終坐實,那么等待施虐幼師的將是一系列沉重的法律責任。
首先,吊銷教師資格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本案中,這位教師非但沒有履行保護學生的職責,反而自己成為施暴者,面對3歲幼兒竟能狠心扎下29針,聳人聽聞的同時足以見識其品行不良,
這樣的獸行,以一般人的道德水準都難以實施,更何談應當更為高尚的教師人格?這種教師只是徒有其名,早該逐出教師行列,
實際上,針對幼兒受教師虐待的案件,幼師黑名單制度已經接近落實,在現在的制度下,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上述事由被撤銷教師資格的,過了5年仍舊可以重新申請。但所謂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對于造成惡劣影響的教師,5年往往并不足以使其改過自新,永不錄用的黑名單制度實際上更為合理。
尚處于草案階段的《學前教育法》則有了更為嚴苛的規定,曾因虐待兒童受過行政處罰的教師,幼稚園不得聘用,已經聘用的也要予以解雇。更加沉重的代價無疑讓人拍手稱快,給幼兒造成一生陰影的施虐者,也應當一生無法再作人師,
其次,承擔民事責任,對無辜幼兒扎針實際上不僅造成了孩子身體上的損傷,更對其幼小心靈帶來了極大精神損害。二者一對比,對于孩子來說,影響更深的往往是精神傷害。初入校園就遭受這么大創傷,想必今后很長時間內對學校、老師都報以不信任態度,這對孩子今后的成長也帶來很大負面影響,
對于這一部分的責任,依照《民法典》“侵權編”的規定,該教師作為侵權人,不僅要承擔醫藥費等治療費用,對于孩子所受到的精神傷害還需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后者的具體賠償數額,等待公安部門認定情節嚴重性后方可認定,
但不論金額如何,孩子受到的心理傷害短時間內仍是無法平復的,要恢復孩子正常的身心水平,還需要靠各方長時間的開導。
最后,承擔刑事責任,《刑法》中有“虐待被監護人罪”這樣一個罪名,規定具有監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人、情節惡劣的,構成此罪,
一般認為,學生在校園中的時候,由學校和老師行使監護職責,也就是說,施虐的幼師,在楊女士女兒在幼稚園期間是具有監護職責的,
對毫無反抗能力的幼兒扎下29針,且這29針并不是同一時間扎下,而是在一個時間段內不斷、反復實施,而且,令人細思恐極的是,這還只是醫學可查的傷口,更別提已經愈合的針眼有多少個!
從傷口數目和實施頻率上看,這樣的虐待行為已經不是一般的虐待了,暴力程度稱為情節惡劣毫不為過!因此,該施虐教師無疑構成了虐待被監護人罪,按照《刑法》規定,其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透過施虐的連續性,我們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之所以幼師能連扎29針,正是由于園方在這期間的監管缺失所致。
幼稚園作為教師的所屬單位,本應對幼師的活動有監督義務,如果教師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甚至教師本身就是施暴者時,幼稚園更應該站出來保護孩子權益,但遺憾的是,直到楊女士報警,幼稚園方還是沒有給出一個滿意答復,更別提能夠阻止虐待行為,
在這種不尋常的“失蹤”背后,不禁讓人揣測,施虐過程持續如此之長,在這期間幼稚園究竟是不知情還是知情不表?
從法律上說,純粹的缺乏認知、和故意的助紂為虐,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是存在區別。
如果幼稚園方對教師的虐待行為知情且未加阻止,那么助紂為虐的園方與教師一同構成了《刑法》上的“虐待被監護人罪”,不僅幼稚園要承擔罰金處罰,主要負責人也要被課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
而如果幼稚園僅僅是不知情,那么對上述刑事責任就無需承擔,但仍存在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余地。
按照《民法典》“侵權編”的規定,作為教師的雇主,幼稚園有義務為教師工作中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考慮到幼稚園的財力遠高于作為個人的教師,楊女士可以選擇向園方主張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樣得到完全賠償的可能性更高。
關于行政責任的承擔,目前還沒有統一、具體的標準,按照其他案件的經驗看,當地教育局可以對涉案幼稚園處以責令限期改正甚至吊銷辦學許可的行政處罰。
令人痛心的是,這已經不是第一起幼師虐待兒童的案件了。典型的當屬2017年盡人皆知的北京的“紅黃藍事件”事件,在“紅黃藍幼稚園”的一個小班里,3名幼師先后向十余名兒童施虐,內容包括扎針、喂藥片等。事情經報道,民眾一片嘩然,人們無法想象,本應富有愛心的幼師竟然低劣至此,
但這仍然是該類案件的冰山一角而已。
2012年,山西太原,幼師連扇5歲女童幾十個耳光,僅僅是因為覺得她不夠聽話。
2013年,河北三河,幼師多次體罰幼童,更有甚者,強迫幼童飲尿、食教師鼻屎,
2015年,吉林四平,幼師因不滿兒童哭鬧,多次恐嚇、針扎兒童,造成被害兒童全身多處傷害。
……
教師的私憤,成為虐待行為產生的原因;監管的缺失,則是虐待行為肆無忌憚的助燃劑;而反過頭來,社會因此對幼師職業的聲討,往往又增加了教師的私憤。問題仿佛進入了死循環之中。
對于家長來說,他們對校園將產生無限的信任危機;對其他合法教學的幼稚園來說,因為同業者的違法行為使行業評價降低,自己的經濟利益也將受損;對于幼師行業來說,受到輿論波及,風評被害;當然,受損害最大的還是兒童本身,應當感受校園美好的他們,卻承受了學校無盡的惡意,對學校的第一印象就是虐待,何談今后漫長的受教育生涯!
不幸中萬幸的是,作為“解環”的初步方法,法律規制方面已經逐漸得到落實,
“紅黃藍事件”發生后,北京市政府就緊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學前教育管理的意見》,確立了“誰審批、誰監管,誰舉辦、誰主責”的原則,批準建園的部門和幼稚園負責人將一同承擔監督責任,這在確立責任人方面邁出了重大一步,
處于草案階段的《學前教育法》更是總結了各地經驗,對主管部門、幼稚園、幼師三個層級都規定了違法責任,虐待兒童更是處罰的重中之重。相信等該法正式實施后,幼師虐童的現象會大為減少,
但我們也要看到,法律只是對人的最低要求,它永遠不能替代道德水準。況且,大陸歷來有尊師重道的傳統,“一日為師終身為父”這樣的觀點也足以看到人們對教師職業的高期待。僅僅是不違法就行,這樣的標準并不能滿足“師德”的要求。
長遠來看,重新建立起人們對教師的信賴更取決于我們的“師德教育”。在這方面,需要做的還有很多:在師范類學校加大品行教育的比例,以求在教師的培養階段播下好的種子;提高幼師資格門檻,通過更高的標準來篩除不合適的人選;樹立典型標桿,通過頌揚高尚的教師形象,讓家長、社會感受到師德尚存。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將“學校保護”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途徑,而孩子健康成長也注定離不開教師的哺育,可以說,我們的一生離不開教師和學校。因此,一方面要通過法律杜絕虐待再發生,另一方面又要通過道德重新樹立師德觀念,雙管齊下才能解決問題。
跟容嬤嬤學的
無法接受這樣的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