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有的經濟糾紛事件會用詐騙罪來定罪?

之前本人在一篇實務文章中探討過這個問題,為什么很多經濟糾紛會被指控為詐騙犯罪?為什么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案件的無罪判例相對較多?

因為很多經濟糾紛會被錯誤定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初期階段,比如有人去報案說自己被詐騙了,公安機關對于能夠明確界定沒有詐騙行為的案件會不予立案。但很多經濟糾紛往往介乎于模棱兩可之間,本身就存在界定的難度,可以說稍有不慎就會錯誤定性、錯誤立案、偵查。

但是在市場化背景下的經濟活動,只要其未逾越民事、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絕不能肆意的適用刑法及刑罰手段進行定罪處罰。

以合同詐騙罪為例,合同詐騙罪是司法實務中常見的犯罪類型之一,社會生活處處離不開合同行為,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體常會自我定義為“被害人”,尋求刑事手段處理,而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民事欺詐的區分界定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中都存在一定的復雜疑難,缺乏一個權威、清晰的界定標準,這也是合同詐騙罪指控多發的重要原因。

所以司法實務中,如何對民事糾紛、民事欺詐、合同詐騙罪進行界定,不僅關乎當事人合法權益,使無罪之人不受法律的錯誤追究,同時也是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維護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要求。

合同詐騙罪案件辯護的核心問題是詐騙行為的有無,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通過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來排除行為人客觀上的詐騙行為,以及通過客觀行為印證的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4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公安機關立案,撿察院審核。兩道關,才能上法庭。

  2. 花錢買工作是否合法?

  3. 感覺就如 :“你愛我就把孩子生下來吧,結果反過來卻被對方告上欺詐!這就滑稽了[捂臉]!只想說 這世界真真假假 ,假的被說成真的,真的卻被扣上假罪名!人間盡是奇葩的故事和事故!

  4. 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界定的關鍵是“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沒有這兩個要件不能認定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