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患病,兒子在醫院陪護時被感染而亡,院方判罰4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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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的父親因被蜱蟲叮咬產生發熱癥狀,后在當地治療未見好轉,于2013年9月2日轉至某三甲醫院(以下或稱被告)住院治療,入院后病情發展迅速,根據病程記錄,王某父親自2013年9月4日開始有咯血、便血,且自導尿管引流出大量血紅色血性液體

后王某父親于2013年9月7日出院,出院診斷為: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征、布尼亞病毒感染、敗血癥、DIC、多臟器功能衰竭、癥狀性癲癇。出院后當日王某父親經搶救無效死亡。

王某父親住院期間,王某一直陪護照顧其父親,并處理父親的喪葬事宜,王某在其父親發病及發喪期間均與其有密切接觸史,王某父親去世后幾天內,王某出現了發熱等身體不適癥狀,后其于2013年9月13日因發熱伴胸悶1天至被告處住院治療,2013年9月21日,被告確診王某患有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征、新型布尼亞病毒感染、多器官功能不全、過敏性皮炎,并轉入ICU治療,

2013年9月22日,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死亡小結中載明其死亡的根本原因為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征,直接原因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者家屬認為,雖新型布尼亞病毒的傳播途徑目前尚不明確,但急性期病人血液可能有傳染性,某三甲醫院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致王某受到感染,故將其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

法院查明,依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記載,雖然新型布尼亞病毒的傳播途徑目前尚不明確,且尚未發現人傳人的證據,但急性期病人血液可能有傳染性,故要求在搶救或護理危重病人時,尤其是有咯血、嘔血等出血現象時,醫務人員及陪護人員應當加強個人防護,避免與病人血液直接接觸

訴訟中,原被告向法院提出過錯鑒定申請,鑒定機構認為,被鑒定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所患嚴重疾病發展的結果,被告在陪護人員防護措施告知方面過錯,客觀上增加了王某感染病毒的機會,考慮到王某病毒感染途徑的不確定性,建議過錯在5%~10%,

【法院認為】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屬于侵權之訴的一種,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承擔應以損害后果是否發生、侵權行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作為構成要件,本案中,被告對王某因感染布尼亞病毒導致死亡的后果無異議。

1.關于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行為

經審查,《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記載,雖然新型布尼亞病毒的傳播途徑目前尚不確定,且尚未發現人傳人的證據,但急性期病人血液可能具有傳染性。故要求在搶救或護理危重病人時,尤其是病人有咯血、嘔血等出血現象時,醫務人員及陪護人員應當加強個人防護,避免與病人血液直接接觸,本

案中,王某父親曾因新型布尼亞病毒感染在被告處接受治療,王某作為陪護人員與其有密切接觸史。在病毒傳播途徑不明且陪護人員缺乏相應醫學知識的情況下,被告作為醫方應當告知陪護人員加強防護,特別要避免與病人血液接觸。

而鑒定機構經審閱王某父親住院期間的病史記錄,未見醫方有類似措施的記載,被告主張其曾口頭向護理人員告知過加強防護的事項并向防護人員發放防護用具,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被告在陪護人員措施告知方面存在過錯,未盡到高度審慎的注意義務,其存在醫療過失

2.關于被告醫療過失行為與王某死亡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鑒定機構雖然對被告的醫療過失行為在王某死亡后果中的參與度作出5%-10%的建議。但鑒于參與度的評定屬于學理性探討的內容,參與度大小的把握存在一定的主觀因素。鑒定意見對參與度的評定僅為審判時參考的學術性意見,并非確定審判賠償程度的法定依據,鑒定機構從法醫學的角度對醫療技術等專門問題作出的科學性的意見,故該類鑒定意見的證明標準具有排他性、絕對真實性的特點。

而大陸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即證據只要能夠基本傾向于證明案件事實即可。作為鑒定機構而言,缺乏充分的客觀證據證明王某感染布尼亞病毒的途徑,但不能排除被告在陪護人員防護措施告知方面的過錯,客觀上增加王某感染病毒的機會。

結合新型布尼亞病毒通過病人血液傳染的高發性,本案中王某父親于2013年9月2日至被告處入院治療后,出現咯血、便血,并自導尿管引流出大量血紅色血性液體,而在此期間,王某一直進行對其父親進行陪護。

結合上述情形,王某在護理其父親過程中因接觸病人血液等而致感染新型布尼亞病毒具有高度蓋然性,王某家屬提供的證據能夠基本證明上述案件事實,被告認為王某系通過其他途徑感染布尼亞病毒,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的過錯行為與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就被告的醫療過失行為在王某死亡中的參與度認定

本院認為,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征是新型布尼亞病毒感染所致疾病,屬于新類型疾病,對該疾病診斷、檢測、有效治療等仍處在醫學探索研究階段,現有的診療指導性文獻較少。被告在接診此類患者時必然存在囿于現有醫學研究成果的客觀局限性,王某在護理其父親的過程中,尤其是在其父親被轉至肝病區的隔離病房后,王某作為護理人員沒有基本的護理常識,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其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王某所患的新型布尼亞病毒感染所致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征本身病情較為疑難,有高度致死的風險,王某死亡的主因系所患嚴重疾病發展的結果。

鑒于上述情形,亦考慮到新型布尼亞病毒感染所致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征這一病癥的危重性本身不為一般社會公眾所認知,被告作為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故認定被告承擔55%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的45%的責任,

由此,判決被告賠償王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469641.03元,

【文章來源】朱麗華的醫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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