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羊吃了打過農藥的莊稼后如果死了,莊稼的主人要賠錢嗎?

關于這個問題,法院曾經有過判例。你可以根據此判例來確定莊稼的主人是否需要賠錢。

李某的莊稼地里長滿了雜草。李某為了滅除雜草,使莊稼能夠更好的生長。于是,在某天上午對莊稼地噴灑了除草劑。結果是:在下午的時候,劉某的三只羊跑到了李某的莊稼地吃草被毒死。

劉某死了三只羊,自然心中不悅。于是,要求李某賠償。但李某認為,自己在自己的莊稼地里打除草劑合情合理也合法,自己沒有任何責任。劉某沒有看管好自己的羊,才導致羊吃了“毒草”而死亡,責任完全在劉某自己。所以,李某拒不賠償。

而劉某并不認同李某的說法,非要李某賠償不可,并將李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自己地里打了除草劑后應該樹立醒目的“警示牌”。而李某沒有樹立,所以,李某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按照三只羊的價值,李某應該按照30%的價值進行賠償。而劉某作為羊的主人,理應看管好自己的羊,但劉某沒有盡到看管的責任,所以,劉某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按照羊的價值的70%由自己承擔。

此一審判決審結后,雙方都表示不服,于是,上訴到了中級人民法院。最后,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從這個判例中可以看出:如果羊吃了打過農藥的莊稼死了,莊稼地的主人要不要賠錢,需不需要承擔責任,與立沒立“醒目的警示牌”有關。如果莊稼地的主人立了警示牌,并且很“醒目”,那么,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不需要賠償。否則,自己也是有責任的。也是需要賠償的。不過,只會承擔次要責任而已。

當然,從情理上來講,莊稼地的主人并沒有錯,自己完全有權利在自己的莊稼地里打藥。但是,情理歸情理,法理歸法理,這兩者是不能混淆的。

綜上所述,莊稼地的主人需要不需要賠錢,與是否樹立了“醒目的警示牌”有關。如果已經樹立了,那么,就不需要賠錢;如果沒有樹立,那么是需要賠錢的。只不過會少賠一些而已。

1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在農村給自已莊稼地防病治蟲除草打農藥,是再平常不過的農活,一般都不樹牌提醒。法院判決不公,自已沒管理好羊,本應賠償羊吃農戶莊稼的損失,結果還讓受害人賠養羊人3O%損失,實再不公。

  2. 照這樣說一個商人把賣不出去的羊趕去噴了農藥的莊稼地里吃莊稼那不是一舉兩得。而現實中并不是這樣的,你放羊不用看嗎?羊吃了別人的東西不要賠嗎?你看好你的羊|別到處吃別人東西就是萬事大吉了,還要人家賠想都別想。

  3. 我認為,有警示沒有都不應賠償,從實際出發,在農村打藥,都是大面積都在打藥,難道家家戶戶都必須立警示牌嗎?再則!我舉個例子看看應不應該賠償,如果小偷去某人家偷東西,在爬墻時不小心觸電身亡,難到說這家沒有警示牌,要賠錢給小偷嗎?

  4. 一般農藥稀釋后對羊不會產生中毒現象,在自家莊稼地打農藥除蟲,主觀沒有過錯,但你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農藥💊或超出農藥稀釋濃度,應該立牌禁示,否則會要承一定責任。

  5. 這專家應該組織動物們學習人類的語言,不然即使樹立個牌牌,動物不識,還以為歡迎來吃怎么辦,出了事情誰負責!

  6. 制做農藥的廠家和賣農藥都應承擔責任,他們不造農藥,不賣農藥農民也不可能打農藥,要往上追,最后還得追到國家的責任,國家不允許造農藥也不可能發生下列事故是不是,大家說對不對?

  7. 要不要賠,我的理由是不要。莊稼人都知道,地里的莊稼經常需要打藥,滅蟲滅草,天天掛警示牌不現實。在說地是人家承包的,經營管理承包者說了算,不是公有牧場。只果地里有莊稼羊去吃,一般都是放羊人故意的,你為了私利侵犯人家利益。責任應該自負。法律都是老黃歷,不適應地方應該改了。小偷做賊出現意外,去追求主人,那不是冤枉。

  8. 我也喂羊子的人,也是種地的農民,如果誰的養生吃了我種的東西毒死了要賠根本談不上,養生動物不比人,立了牌子與不立動物識別不了,人是識別得了的。我的看法這才合乎情理。

  9. 法院和希泥,責任田主人防病蟲害施藥,是正常生產話動,無過錯,責任田內不是公共場所,也不是公共牧場,是主人私有財產,而放羊人沒有盡到看護責任而損害了別人的財產,應負全部責任,因此地主人不應該賠償

  10. 這種農村在自己墻上拉上電網把賊電死一個道理要賠償。羊是沒有辨別能力,它也不知道是莊稼糧食,但它吃死了,莊稼人打毒藥的要擔責沒有錯,投毒,打毒藥本來是不容需的。羊主人有時疏忽或跑不過羊才吃的莊稼,不可能如果有意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