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為什么沒有總理和外交部長?

美國的政體比較有特色,不但沒有“總理”這一職位,也不存在常見的“外交部長”。

那么,總理和外交部長的工作內容,又都被誰給分擔了呢?

在美國,總統屬于一體雙位設置,既當國家元首,又做政府行政首腦。所以,美國不設國務院總理,聯邦總統身兼總理和三軍總司令為一體,名義上的權力范圍相當大。

另一方面,又考慮到權力高度集中后總統獨裁的可能性,還得做出相應的限制。

因此,美國搞了個三權分立制度,規定了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獨立制約的關系,總統的提案必須由國會參眾兩院通過才能正式生效;除海軍陸戰隊外,總統對全美武裝力量的調配,也需要國會授權。

也就是說,雖然總統權利大,但是單靠他一人,政令、軍令都無法落實,一個人說了,是不算的。

尤其是在現任總統的黨派和國會議員們的多數席位所屬黨派不統一時,總統得耗費相當大的精力和代價,與參、眾兩院“斗法”。

比如,川普上臺后,為了履行當初“修墻”的許諾,拿出提案去向國會要錢,但國會就是不批這方面的預算開支。總統和國會較勁的結果是,政府整整停擺了35天。僵持之下,最終,川普那邊,還是做出了讓步。

很顯然,這種三權分立的操作,一方面杜絕了獨裁者的出現;另一方面,還可以保證,即便遇到了某個不靠譜人當總統,也不會把美國“帶的太偏”。


跟美國政體相對的是“半總統制”和“虛位總統制”。比如法國就是典型的“半總統制”,總統作為國家元首,要通過任命總理來管理具體的政府事務,總理才屬于該國的最高行政長官。或是像印度、德國這樣的議會制國家,總統只作為一個憲法的代言人,沒有實權,僅為象征意義和儀式性的國家元首,總理則屬于該國說了算的那個大佬。

而美國的總理,正如前面說的那樣,很大程度上,就是總統本尊。

不過,美國也存在“國務院”,其最高長官是美國國務卿,但這個國務卿的主要職能,跟其他國家的總理比,差別還是挺明顯的。

美國國務院的英文本是“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屬于聯邦政府的15個部之一。之所以被翻譯成“國務院”,那還是源于晚清時期的官方稱呼。

實際上,美國國務院,叫做“美國國務部”還差不多。它的大BOSS——國務卿,更準確的講,應該被稱作國務部長,從職位的層級上看,就等同于美國大陸的一個部長,和各內閣部長一樣,由總統任免,直接對總統負責。

只是,作為美利堅聯邦政府15個部之一(其余14個是——財政部、國防部、司法部、大陸資源部、農業部、商務部、勞工部、衛生與公眾服務部、住房與城市建設發展部、運輸部、能源部、教育部、退伍軍人事務部、國土安全部),國務院是美國獨立后最早成立的聯邦部門,資格最老,職能也最為廣泛,其長官在各個部長之中,地位最高,也最為高調。

這方面,從美國總統的繼承排序中,就可以看的出來。

一旦現任的美國總統有了什么三長兩短,國務卿在繼任順序中排第四位:副總統(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 ——國務卿——其余各部的部長,從財長一直排到“911”以后才成立的國土安全部部長)。

比如,美劇《指定幸存者》中,就假設美國國會大樓被炸毀,包括總統、副總統和國務卿還有其他內閣部長全被送去提前見了上帝。只留下剛上任不久的小白政客——住建部部長柯克曼幸存,他由此不得不硬著頭皮繼承了這個從天而降的重擔,極為意外的當上了美國總統。

(電視劇中,男主異常簡陋的緊急宣誓就職儀式,旁邊的“第一夫人”也是一臉蒙圈)

實際上,美國剛建國那會兒,這個“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和它的一把手國務卿,主要還是負責內政事務的,類似于國務院副總理+統戰部長+ 宣傳部長+外交部長+ 民宗委主任的角色。在實際權限和性能上,低于總理,但高于普通的外交部長。

之后,隨著美國政治結構的不斷發展完善,美國國務院(其實應該叫國務部)主管的大部分大陸事務被移交給了陸續成立的內閣其他各部,只保留著一些儀式性的活動和國家外交職責,像發行護照、保管國璽等等。比如,美國的國璽就由國務卿執掌;總統辭職的話,也得向國務卿提交辭呈。

1974年8月,“水門事件”丑聞被曝光后,尼克松就是向時任國務卿基辛格遞交的辭呈;另外,一些聯邦事務公告文件也需由總統和國務卿聯署,才算合法有效等等。

(尼克松和基辛格)

加之,從20世紀開始,隨著美國世界影響力的不斷提升,美政府的對外行動越來越廣泛,還特別喜好干涉他大陸政外交,在其實施全球霸權的過程中,把自己當作了“世界中心”,逐漸的,也順勢將全球事務都看做了自己的“國務”。

同時,國務卿整日在國際社會上高調的縱橫捭闔,總是特別吸引全球人民的目光,因而成了美國聯邦政府中,對外曝光度最高的一個部長級別的官員。

也正因為這樣的改動及歷史沿革,美國國務院成了事實上的“美國外交部”,被用作了主管涉外活動的國家機構,國務卿則成了實際意義上的“外交部部長”。像歐巴馬第一任總統時的國務卿希拉蕊,一大把歲數老胳膊老腿的,三年半跑了100多個國家,這精力和體力還是相當可以的。


總的來看,對于美國的政權設置而言,總統本身就享有行政權,他自己就身兼了總理的職務,但行政權又受到國會的嚴格制約,很難放開了為所欲為;此外,國務卿則也承擔了總理有關的涉外和部分內政事務,其余的,則由內閣各部長分管,各司其職。

加之,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美利堅的50個地方州本身的自制權限就非常大。因此,美聯邦政府的各中央機構,也并非要事無巨細的管轄,主要發揮的是總領和“協調”作用,也有效分散了內政方面的工作量。

所以,按照美國的這套政治運作模式,總統、國務卿和內閣部長及州縣地方政府,已經把“總理”的活動任務給均攤了,那么總理一職,不設也就罷了。

2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拜讀,受教。

  2. 說的很清楚,很清晰。[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