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凌晨入室欲強奸,因女子哭泣求救而放棄,如何評價本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3日凌晨1時許,冉某某赤裸從過道窗戶翻進玉某某租住的房間,趁黑夜,利用玉某某處于孤立無援的情況下,強行摟抱正在熟睡的玉某某,強行撫摸玉某某的身體,意圖強行與玉某某發生行為,玉某某驚醒后,受到驚嚇并且哭泣,當場進行反抗并用行動電話打電話求救,冉某某翻出窗戶逃離現場,


本案例源自真實案件,筆者對原案例稍作改編,略去相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不影響案件定性。本文對案件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實已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已確實、充分,且只對案件定性進行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證據運用,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01 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著手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對法益具有現實緊迫危險性的行為,如開槍殺人時,在有效射程范圍內舉槍瞄準時為故意殺人的著手、用刀殺人時,舉刀砍向被害人時為著手、強奸時對被害人開始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時,為強奸罪的著手等,對著手應作實質判斷,應結合當時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為犯罪的著手,

對于犯罪著手的判斷非常重要,就整個犯罪過程來看,著手前的行為可以評價為:犯罪預備和預備階段的中止;著手后的行為可以評價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及犯罪既遂。而每人犯罪階段的不同,表明行為對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相對應受刑罰處罰的必要性不同。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己認為本能夠進行到底的犯罪無法繼續進行下去,這里強調使行為人自認為無法將犯罪進行到底的原因已足以阻止行為人繼續犯罪,如本案中,玉某醒后反抗或哭泣的行為不足以阻止冉某強奸行為的完成,而是后來玉某打電話求救的行為,使得冉某害怕被抓捕而放棄強奸,因此,本案中,冉某的行為為強奸未遂,

02 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前已述,犯罪中止分為著手前的中止,如行為人為實施強奸行為而尾隨跟蹤被害人的行為,即為著手前的中止,由于著手前的中止,離法益侵犯的尚有一定距離,因此,一般不具有可罰性,著手后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已著手實施法益侵犯的行為,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結果發生的。這里重點強調中止的自動性和有效性,而不要求行為人基于高尚的動機而放棄犯罪,如嫌女方長得不好看而放棄強奸的,雖然行為人沒有放棄犯罪的高尚的動機,仍應認定其自動放棄犯罪,為犯罪中止。

行為人夜間對婦女實施強奸時,行為過程中一看被害人是熟人、同學或朋友等,自認為無法繼續強奸,應評價為強奸中止,而不是未遂,因為,實證數據統計,強奸罪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因此,熟人關系不足以阻止行為人將強奸進行到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及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的內容為,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的決定權。婦女對性有承諾有效,因此,婦女放棄自己性的承諾,為有效的被害人承諾,幼女沒有性的承諾能力,因此,無論幼女是否同意,與其發生性關系,均涉嫌強奸罪,

強奸罪的手段行為有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行為,這里重點討論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手段行為,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手段具有同質性的行為,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本案件,冉某利用玉某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趁其熟睡欲與其發生關系的行為,為強奸罪的其他手段行為,因此,冉某的強奸行為已著手,由于玉某打電話求救,使得冉某害怕被抓捕而逃走的行為,應評價為強奸未遂,


結語:通過對本案的分析,旨在說明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相關問題,尤其是對著手的理解。本案中,冉某涉嫌強奸罪,為犯罪未遂,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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