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一次承包經營權收取承包費,阿洪還是第一次聽說,不過承包人轉包土地經營權收取轉包費是必須的,村集體出租集體土地收取出租費用也是可以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家里有老人去世的,村集體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費?
如果是原始統一分配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村集體是不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費的。
首先、大陸土地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制。
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是村集體,承包方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成員,土地的承包人不光是老人,子女也是承包人,最新《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家庭成員依法享有共同承包土地的權利,家庭成員名字應當全部登記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以,老人是承包人,子女也是共同承包人,家庭承包地,屬于家庭共有,老人去世的,其承包地依然屬于整個家庭承包經營,村委會是不可以向子女收取承包費的。
其次、子女戶口遷出村集體也有權繼承老人承包期內的承包經營權。
很多村集體,承包戶有老人去世,以子女戶口不在村集體為由收回去世老人的承包地,或者收取子女的承包費都是不合法的。最新《土地承包法》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去世的,承包人承包期內的承包林地,依照《繼承法》規定,由其子女繼續承包。即然是繼承就不能收取承包費,收取承包費是剝奪侵害他人繼承權,應當停止剝奪侵害,杜絕違規收費。
再次、農民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權無償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老人的承包地是憑老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無償獲得的,其家庭成員身份是本村集體成員,有權無償承包經營家庭承包地。其家庭子女戶口不在村集體的,也有權依據《繼承法》繼承老人承包期內的無償承包經營權。正因為老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償的,子女繼承的是老人無償的合法權益,所以,村集體不能收取子女繼承老人土地的承包費。
政策知識擴展。
如果老人承包的土地不是一次承包經營權,而是從村委會以流轉形式承轉的的土地經營權,也就是說是老人從村里面租來經營的土地,在出租期內,老人去世的,其流轉的經營權由其子女繼續經營,村集體不得收取承租人子女承包費。如果出租期到期,村集體與繼承土地經營權的子女協商一致延長出租期限,村集體是可以收取延長出租期的承包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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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政策不清的說
我們一個農民沒有土地,為什么,還有那么多義務
村屯以消戶的名義收承包費,好的村屯不收,完犢子的地方收。
我再問一句,如果土地證上只有老人的名字呢,還能繼承嗎,這樣的話繼承之后收取承包費嗎
農,村教師一個開五六千還有土地合理嗎?
目前沒有誰收[祈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