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奇藝員工落戶北京2個月后提離職,賠了10萬元

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日前公開彭某與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彭某需向愛奇藝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


天眼查App顯示,彭某于2018年7月入職愛奇藝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雙方簽訂期限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的勞動合同,同時簽訂《非京籍員工落戶協議》,約定彭某自愿承諾將不間斷地在愛奇藝工作5年,若在服務期內自行提出辭職、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以及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等原因停止提供服務的,應支付給愛奇藝補償金(標準為5萬元乘以未服務年限),且應在離職前向以貨幣形式償還全部欠款,否則乙方應當按日加付1%逾期罰金。

2019年12月,彭某戶籍進京手續由愛奇藝公司辦理完成。2020年2月28日彭博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3月27日解除,離職前彭某每月稅前工資為28500元+補助500元,愛奇藝認為彭某離職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遠超出協議約定的數額,要求彭某賠償經濟損失16.6萬元。

彭某辯稱愛奇藝公司并未給其提供更多機會,與其同年入職的小組成員共5人,其余4人在其離職時均獲得晉升,公司并無專業技術方面的入職培訓,彭某主張其提出辭職的時間是在第三次晉升結果出來后,發現未能晉升的次日辭職,系因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而提出,與完成落戶手續無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彭某明知其簽署的協議中約定了5年的服務期,在戶籍進京手續辦理完成兩個月后即提出辭職,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一審酌情判令彭某應向愛奇藝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

彭某和愛奇藝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0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彭某、愛奇藝公司各負擔5元,(完)

2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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