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么理解你這個問題,一家四口人,有三口人,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分了土地,還有一口人沒有分的土地對吧。
土地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戶整戶死亡村集體可以收回土地。
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在《土地承包關系穩定長久不變的意見》中答記者時說,土地關系是農村的最基本生產關系,以土地制度為核心的基本經營制度,是黨在農村的政策基石,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堅持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并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不變為解決吃飯問題奠定了制度基礎,也為保持農村長期穩定奠定制度基礎。
土地是咱農民吃飯最基本出路,雖然家里剩這個人沒有分的土地,但他可以是這份土地的繼承者,村集體是不會收回土地的,因為土地法明確說整戶死亡。二輪土地到期后,在延包原包,不打亂重分的基礎上,在延長30年不變,少分或沒有分的土地的農民,在大穩定,小調整或以流轉進城打工農民土地來耕種。
所以土地證是沒有這個人的名字也是沒有關系的。不影響他續承家人的土地。
應該是按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人口數來界定是否為整戶消亡,不是按戶口本。
我想問,如果一家三口分的土地,其中孩子戶口遷出到所在市縣,另立戶口,如果父母去世,這家人的土地在本輪到期后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