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僅僅把REPUBLIC(REPUBLIQUE)中的”PUBLIC”一詞翻譯了過來,但沒有包含前綴”RE”的意義。”RE”在拉丁語和英語中作為前綴一般包含”再”、”重新”、”重復”等意義。”REPUBLIC”的完整含義翻譯過來就是再造共和的意思,以區別于古希臘城邦共和國和古羅馬共和國。古希臘城邦和古羅馬共和國,作為原始的倫理民族,生活在同它的實體之直接的統一里,還不具有自我意識那種個體性原則。而法國在大革命后重新建立起來的共和國具有這樣一種精神,這種精神就是個體和共體的活生生的統一,各個個體在其充分的獨立自由中,自覺到看不見的共體或普遍實體在他們的內心中作為他們的統一而存在,所以法國人把他們的新政體稱為French Republique。
從以上”REPUBLIC”的真正含義來看,現在許多把自己國家稱為共和國的都是僭越,至多只能把自己稱為People’s Public。
“REPUBLIC”還意味著共和國政府必須每隔一段時間由全體公民通過選舉等方式重新產生出來。因為,政府本身不是什么別的,只不過是普遍意志的個體性。政府,作為從一個點出發的一種愿望和實現活動,它同時也愿意并實現著一種特定的意旨和行為。它于是一方面排除其余的個體,使之不得參與它自己的行動,另一方面,把自己構成為這樣一種政府:其本身是一特定意志,從而與普遍意志相對立;因此,它完全沒有別的選擇,而只能把自己呈現為一種派別。我們稱之為政府的,只是那勝利了的派別,而正是由于它是一個派別,這就直接孕育著它的傾覆的必然性;而且反過來說,它既是一個政府,這就使它成為一個派別,使它有罪過。如果說,普遍意志保持自己于政府的現實行為中,換句話說,保持自己于政府對它(普遍意志)所犯的罪行中,那么相反,政府卻沒有任何特定的和外在的東西可以讓那與它(政府)對立的意志借以表現其罪過;因為那與作為現實的普遍意志的政府相對立的,只是非現實的純粹意志、內心意圖。
共和這個詞最早是日語先翻譯的,漢語引進的。有問題找對岸那幫子人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