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美國警察給大陸人感覺最深的就是四個字:不慣孩子。
美國警察具有很強的執法權,而且經常使用致命武器進行攻擊。
這主要是基于美國人的一種理念。
美國人認為民主和法制是密不可分的。
民主自由絕對不是無法無天,而是建立在法制基礎上的自由意志。
也就是,法律規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你只能在可以做的范圍內自由。
而不是說,你可以任意妄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因為如果你無線擴大自己的自由,必然會妨礙別人的自由,這是一個悖論。
另外,美國人還有一個很關鍵的理念,就是比制定嚴格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就是更嚴格的執行這些法律制度。
而執法者中最重要的,就是警察。
所以,美國法律賦予警察很大的執法權。
同時,美國人奉行強政府強警察行為。也就是,絕對不會出現一個老娘們撒潑,一群警察束手無策的情況。
有必要的情況下,警察應該毫不猶豫的使用武力制止可能(注意是可能)的違法行為,甚至可以使用致命武器攻擊。
因為,只有執法者警察首先保護了自己的安全,才能保護老百姓的安全。
對于這一點,其實七八十年代并不是這樣。
在那個年代,美國大陸左傾,對于警察的限制很多。
曾經有過盜車賊駕駛贓車逃亡,警察跨省追擊近1個小時,為了避免該車再次撞擊其他車輛,開槍擊中輪胎,盜車賊因翻車而死亡。
盜車賊家屬上告,結果最高法院認為警察使用武力過度,不應該隨便開槍,可能導致盜車賊有嚴重后果。
雖警方律師認為該盜車賊高速駕駛贓車,已經撞擊了包括警車在內多輛車,可能造成致命危險,但最高法院仍然認為警察執法不當。
但是,在90年代以后,隨著美國治安惡化,尤其是黑人犯罪猛增,除了黑人團體以外整個社會開始支持強力執法。
比如1991年,洛杉磯一名女警發現一輛車行駛異常,時速高達180公里,攔車后發現司機羅德尼·金嚴重醉酒或者吸毒。
后知道,這家伙喝了3瓶烈酒。
羅德尼·金是個慣犯,曾因為盜竊、嚴重家暴等最新多次入獄。1989年他以搶劫罪和打傷1名店員,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此時還在假釋期。
根據假釋要求,這家伙是不能喝酒的,更不能酒后駕駛。
在女警要求所有人下車時,其余2名乘客都下車根據命令躺下,但羅德尼·金拒絕合作,還對女警做出下流的姿勢進行挑釁。
此時4名男性警察增援趕到,要求羅德尼·金立即躺下,但后者拒絕,命令揮舞拳頭進行攻擊。
羅德尼·金非常強壯,身高1米9,體重200斤以上。
開始4名警察試圖將他壓倒戴上手銬,然而羅德尼·金太壯,根本就制服不了,反而警察還被推開跌倒。
多次警告無效后,警察使用了電擊槍,但連續2次都沒有將羅德尼·金制服。
羅德尼·金被電擊后憤怒,撲向一名警察進行攻擊。
四名警察見他拒捕和襲警,就用金屬警棍對其進行打擊。
由于羅德尼·金太壯,前后打擊了32棍,他才放棄抵抗求饒。
警察隨后停止打擊,給他戴上手銬。
在醫院中發現,羅德尼·金嚴重醉酒。
然而,這個場景被人錄像,而電視臺剪掉了他撲向警察的鏡頭播出。
當時所有人都認為,警察濫用暴力,故意毆打黑人。
但由10名白人,1名西班牙裔和1名菲律賓裔組成的大陪審團觀看的是完整的錄像帶,他們于1992年4月29日做出4名警官無罪的決定。
這下,黑人團體炸鍋了。
其實這事按照大陸人的思維,你自己胡搞在前,又是慣犯還是在假釋期內,因拘捕和襲警被人揍了一頓,直到放棄抵抗才停止打擊,豈不是自找的?
這還能有臉去鬧事嗎?
然而黑人還是在洛杉磯大鬧一通,造成63人于暴動中死亡,數千人受輕重傷,震驚全球。
結果,隨后,1993年4月17日,孔恩警長和鮑威爾被判決侵犯了羅德尼·金的公民權,處以30個月有期徒刑,另外兩名警察無罪開釋。金因此獲得380萬美元的賠償。
不過,拿到380萬美元的羅德尼·金一夜暴富,卻未必是什么好事。
后來,羅德尼·金因吸毒過量暴斃了。
通過這起案件可以看到,民眾和法律對于警察執法大體還是支持的。
如果不是鬧得這么大,這2個警察不可能隨便被判決有罪。
黑人這玩意怎么說呢。
在美國,敢挑戰法律,就讓你疼一輩子!
薩沙是美國白右紅脖子的觀點啊。
沒辦法,槍支泛濫,不用雷霆手段鎮不住
盛世仍須用重典!
法律至上,其他都別摻和,好
你說的我怎這么不信啊
強烈要求美國只有黑人警察可以逮捕黑人嫌犯
看不懂想說什么
強烈支持美國警察執法 !亂世用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