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輔警許艷敲詐案”的幾點疑問


作者:楊小陽

日前,一則“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走紅網路,引發了廣大網友對“女輔警敲詐案”的集體關注。

一時之間,吃瓜群眾的高漲熱情把許艷送上了熱搜,一并進入網友視野的還有灌南縣某公安局副局長、某派出所所長、某衛生院副院長、某國小校長等基層公務“長”

新華社和北京日報相繼發文報道了此事,


新華社面對公眾質疑的“事發后這些公職人員是否受到查處?”,提出“當地相關部門決不能刪帖了之,公開解答才是正理,

這才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群眾的的眼睛是雪亮的,相關公職部門就別自作聰明地混淆視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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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梗概

事件發酵的起因是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的一則流傳到網上的刑事判決書。

大致內容如下:

公訴機關: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艷,女,1994年生,大專文化,原系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輔警,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2月17日不公開審理了本案,

據灌南縣人民檢察院一審判決書顯示:

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許艷同時或不間斷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鬧事、買某、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后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后敲詐9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

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云縣公安局南崗派出所所長孫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許艷謊稱其母親李某甲知道其懷孕欲找孫某討要說法、懷孕補償、分手補償等為由,先后三次向孫某索要人民幣100萬元

2、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云縣侍莊派出所所長朱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懷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鬧事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幣10萬元

3.、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云縣公安局副局長寇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后以懷孕其母親欲找寇某鬧事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

4、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許艷與灌云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陳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懷孕補償為由,向陳某甲索嬖人民幣10.8萬元

5、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云縣四隊鎮中心國小校長關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丁某(另案理)檢舉揭發關某甲生活作風以及其懷孕、其母欲找關某甲鬧事為由,向關某甲索要人民幣45萬元

6、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云縣陡溝衛生院副院長蘭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把兩人關系告訴蘭某乙老婆、到蘭某乙辦公室鬧事等為由,向蘭某乙索要人民幣15萬元

7、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許艷與時任灌云縣陡溝鎮衛生院藥庫工作人員徐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把兩人關系告訴徐某甲妻子、揚言到學校找徐某甲兒子鬧事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幣29.8萬元

8、2017年2月至9月,被告人許艷與林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購房交首付為由,向某索要人民幣14萬元

9、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許艷與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其母親知道自己懷孕欲到劉某乙單位鬧事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20萬元后,雙方不再聯系,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許艷再次與時任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后以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共計108萬元

知乎網友將相關“被害人”的職務及涉案金額列表如下:


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罰金限于從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追繳被告人許艷違法所得人民幣372.6萬元(包括已退出的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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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疑問

作為既不是公檢人員,也不是專業律師的普通網友,筆者有幾點疑問,斗膽代表廣大網友希望當地相關部門“公開解答”一下,

第一、除了追繳被告人許艷違法所得人民幣372.6萬元之外,“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自判決起1月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幾個意思?量刑的標準是刑法的第幾條第幾款?罰金500萬,是否另有隱情?

第二、根據官網2017年連云港市各縣區GDP排名榜顯示:灌南縣在連云港區縣排名倒數第二,

從前兩年的稅收收入來看,連云港在江蘇省13市排名倒數第一。稅收和財政一樣,是評價一座城市經濟綜合實力的重要指標。


另據贛州中公教育2018年公開資料顯示,灌南縣公務員的工資待遇是比較低的,即使又過了2年,工資漲了,獎金高了,十幾、幾十萬也不是小數目,何況一百多萬?

身為派出所所長(后來升至公安局副局長,副科級待遇)的劉相兵的128萬,有多少是合法所得,有多少是非法所得?是否公示一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貪污或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據2020年1月判決,灌南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相兵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劉相兵若受賄不足20萬元,剩下的100萬從何而來?如是正當收益(炒股、投資、家人勞動所得),應 “公開解答”,一是消除納稅人的疑慮,二是還劉相兵以“清白”。

第三、對于許艷違法所得,是上繳國庫,還是返還“被害人”?——毋庸置疑,此案件中,沒有一個“被害人”是無辜的。

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在有家庭的情況下,與別的女子(長期)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首先觸犯了黨紀黨規,其次,違反了道德倫常。

他們并不無辜,或者說是,罪有應得。

第四、被告人許艷所言的其母因她懷孕流產、欲索要賠償縱然是“敲詐勒索”的借口,是否存在既定事實?——即,許艷是否確曾與其中一人或多人在發生關系后導致懷孕流產?如果是,部分涉案金額屬于過度補償,并非敲詐勒索,

第五、據中共灌云縣宣傳部公開顯示:2019年底,涉案的7名公職人員分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等黨政紀處分,那么,某派出所所長的100萬,某國小校長的45萬的款項來源,是否查清?是否存在貪污或受賄行為?


基于以上五點,和筆者一樣心存疑惑,希望當地相關部門“公開解答”的讀者,請點“”和“在看”,一起期待答案,

– END –

2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看來此女不缺錢,罰金500萬!能執行到位嗎?

  2. 這張照片是本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