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幾十萬元想買房,卻變成了“租客”?最近,快報接到大量針對余杭區西溪陽光未來悅(又名宏旺西溪陽光中心)的投訴,
記者現場發現,涉事樓盤在產權、抵押等問題上矛盾突出。“業主”拿出種種證據,力證自己購房者身份,而開發商卻有不同說法……
“買房”簽的卻是“租賃合同”
還有人一次性付了近50萬“租金”
西溪陽光未來悅位于未來科技城,是一個50年產權的公寓項目,項目開工時間為2011年,交付時間為2018年。開發商是杭州宏旺房地產有限公司,
投訴人張女士告訴記者,她2018年5月“購買”了西溪陽光未來悅的一套公寓,30多平方米,均價約2萬元/平方米,
但當記者提出查看購房合同時,她出示的卻是一份《房屋租賃合同》。
這份租賃合同里寫著,甲方杭州宏旺房地產有限公司是出租方,乙方張女士是承租方。
合同里也約定了租賃期限,第一階段租期20年,期滿之后,贈送第二階段租賃期(至2060年7月4日,即土地使用權期限),同時,還約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租金單價、總租金、按揭貸款或一次性付款等條款,
和張女士情況相似,認為自己是“買房”,卻拿不出購房憑證的,大約有200多戶人家。其中還有人選擇一次性付款,已經支付了近50萬元“租金”。
現場發現簽“租賃合同”的這些房子
全都不能辦獨立產權證
為了解情況,記者來到西溪陽光未來悅項目的營銷展示中心。
西溪陽光未來悅項目的營銷展示中心
目前,項目已經是現房了,但仍然在銷售中,現場的銷售人員告訴我們,目前在售LOFT復式、平層這兩種戶型,其中LOFT復式有獨立產權證,均價35000-36000元/平方米;平層戶型為22-46平方米,沒有產權證,單價17000-19000元/平方米,
銷售員說:“平層公寓是一層一本產權證,每套沒有獨立的產權證,所以價格便宜很多。買LOFT復式,就是走正常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買平層,就只能簽《租用權轉讓合同》,”
銷售中心現場公示的平層平面圖
“一層一本產權證”的平層戶型,一整層大約400多平方米,開發商將其分割成14套22-46平方米的小房間。多位投訴者稱,他們買的就是這種平層公寓。
當問到為什么一層要分成14個小套時,銷售員說:“一層面積太大,不好賣,分割成小戶型,總價只要50萬到80萬,那買的人就多了。”
記者實地看到,這種平層小套公寓,最小的房間大約22平方米,樣板房的床還做成了“翻板床”,空間很緊湊,
樣板房圖片
“分割租賃”暫無相關規定
多位“業主”出示“購房證據”
沒有獨立產權證,卻以“簽租賃合同”的方式分割銷售,這種行為是否違規?
記者咨詢了余杭區不動產權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個項目從建造、測繪、發證時,一層樓就是一間房。產權證已經分割到最小單位。
如果開發商再次分割進行銷售,屬于違規行為,也無法辦理單獨的產權證。但如果是分割租賃,暫時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既然無法辦理單獨的產權證,“買賣”行為顯然就不成立了。那么200余戶“業主”又為什么愿意簽下“租賃合同”呢?
張女士的說法是,房子的地段不錯,在當時看來,價格也比較實惠,所以,即便知道沒有獨立產權,她也選擇了接受,
另一位“業主”蔣先生告訴記者,“當時銷售員借房子沒造好、沒拿到產權證,不能簽購房合同為由,說和我們簽租賃合同,他們的宣傳單,沙盤模型,都是和賣房一樣的,”他以為,只要等產權證辦下來,各項條件具備后,就可以重新簽購房合同了。
他們向記者提供了一些材料,用以證明和開發商是購房買賣關系,而非租賃關系,
比如在和置業顧問的微信哈拉中,置業顧問稱呼他為“業主”。
在一張《未來悅正式簽約流轉單》上,寫了“合同房款”“首付房款”“置業顧問”這樣的字樣。一張《西溪陽光未來悅交房結算房款單》上,有“買受人”“交房時間”“×棟×室業主×××”這樣的字樣,
“業主”發現該樓盤2014年已被抵押
感覺房子可能隨時會被收走
除了投訴開發商“以租代售”,多位買房人提到了房子被抵押的情況。
“現在整層的產權證辦下來了,寫的是開發商的名字。”“業主”蔣先生說,令他們氣憤的是,“開發商居然把房子抵押了”。
一位“業主”給我們提供了他的不動產登記資訊查詢表,他簽約的這套西溪陽光中心4幢801室,限置資訊一欄為“有抵押”的狀態。
記者了解到,這個樓盤在2014年,通過在建工程抵押的方式,抵押給了西藏信托有限公司,這意味著,如果開發商陷入債務糾紛,法院或有權處置這些被抵押的房產,
這讓幾百戶“業主”坐立難安,
“雖然我們現在已經住進去了,但感覺房子可能隨時會被收走”,
然而,產權證在開發商名下,這些自認為“業主”的居民在法律層面上僅是“租客”,對于房子被抵押,他們無可奈何。
聯系到開發商臨時負責人
“買房不是買菜,
合同是他們自己簽的”
“沒有獨立產權證”“只能簽20年租約”“房產被抵押”,這些小套公寓,從多個方面,均有悖普通商品房買賣的常理,
張女士說,簽約前,她不知道這批房子已經被抵押了。由于銷售人員的誤導,簽租賃合同的時候,她也沒覺得自己是在租房,覺得這只不過是“權宜之計”。
蔣先生表示,現在他們的訴求是:開發商承認自己的“業主”身份,將房子解除抵押,并把產權證轉移到他們名下,“把賣出去的房子拿去抵押,還說我們只是租客不是業主,這個房子每平方米接近2萬元,誰會拿那么多錢租房?”蔣先生說,
記者聯系到了一位成總,他自稱是開發商宏旺的臨時負責人。他表示:“當時簽的就是租賃合同,雙方就是租賃關系,他們只有房子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產權證在我們名下,”
“買房子也不是買白菜,合同是他們自己簽的。”他強調。
這位成總還說,如果想要“所有權”,要辦理產權證,那就按合同來。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首先要“政府允許房屋進行分割”,其次,辦產權證要再繳之前約定每套款項總額30%的費用。
業主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有三個版本,記者從中找到了相應條款——
“在租期內,如政府允許本房屋進行分割,乙方申請分割辦證的,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本物業租金金額30%的“管理費”(第二版合同又稱“產權轉讓費”),分割辦證所需契稅等相關費用由乙方獨自承擔,且乙方支付的租金不再退還,”
記者在銷售現場看到,開發商銷售時使用的最新版合同,也寫的是 “產權轉讓費”。但包括蔣先生和張女士在內,多位“業主”對這筆錢并不認可,他們認為,這個條款的意思是“如果以后政府允許房子分割到戶,那業主繳納額外30%的費用,辦理獨立產權證。”但目前看來,政策根本不允許分割到戶,開發商的承諾只是一句空話,所以他們要求開發商把每一層的產權證更名到這一層所有“業主”的名下,多人共有一本產權證。
律師建議可以收集證據
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記者咨詢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維鋼律師認為,雙方簽訂的是租賃合同。租賃關系是純粹的債權關系,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產權人還是開發商,
大陸法律規定最長的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所以租賃合同里面只寫20年,這其實是一個取巧的方式,是開發商為了規避法律上的風險。
從法律上來說,他們無權要求開發商解除抵押。租賃權對應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抵押狀態只是在房屋的所有權上做的權利負擔,不影響使用權,
但林律師提醒,一方面合同真實有效,雙方都需要遵照執行;另一方面,如果在達成交易的過程中,開發商用的種種表達,可能導致合同相對方產生理解偏差,或者開發商存在欺騙行為的,可以收集證據,通過走“確認合同無效或可撤銷”這樣的法律途徑來進行維權。
見習記者 許暉 文/攝
當年確實也就這個價格,中間被開發商以換戶型,換樓層為由換過三次合同……是所有人都換了……換到兩次三次很多人就不仔細看了。即使這樣政府還不管……
到期了把房子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