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西班牙完全是自治區組成的國家?

西班牙為君主立憲議會制國家,行政區劃以17個自治區(另有2個自治市)為中心,給人“完全是自治區組成的國家”之印象,實則包括中央政府、自治區和地方政府三級(“省”在自治區之下)。

從歷史看,西班牙是歐洲最早統一中央集權制國家

西元前218年,布匿戰爭中羅馬人大舉入侵該地,伊比利亞半島成為羅馬帝國的行省。西元前19年后羅馬500年統治使得西班牙徹底“拉丁化”。

西元711年起,摩爾人(北非阿拉伯人)用7年就征服了伊比利亞半島,基督徒反抗異教統治的斗爭從未停止,此后的750年中,基督徒與摩爾人穆斯林戰事連連。當地基督教各諸侯國中逐漸形成卡斯蒂利亞和阿拉貢兩大王國。1469年,卡斯蒂利亞和阿拉貢聯姻,10年后兩國統一。1492年初,摩爾人首都格拉納達陷落,西班牙完成光復與統一。

地方自治是區別于佛朗哥鐵腕專制的重要特征

1492年至1898年的400多年是西班牙海外殖民拓展、實現大國夢的歷史時期。

1936年7月-1939年4月內戰,此后佛朗哥建立獨裁統治。1975年11月佛朗哥病逝,國王胡安•卡洛斯登基。1978年憲法確認實行君主立憲議會制,全國劃分為17個自治區,地方自治成為區別于佛朗哥鐵腕專制的特征之一。

憲法第117條有“國家由市、省、自治區組成,所有自治區區劃均享有爭取其各自利益的自治權”之表述,因此中央政府將管理權和經濟權等大幅下放,但政治權力歸屬中央政府,自治區根本不可能有自己的軍隊!

中央政府(和王室致力于維護憲法確立的自治模式,但在維護國家統一、各民族團結方面絕不含糊,從其對待巴斯克和加泰羅尼亞分離主義勢力,堅拒承認科索沃獨立等立場和行動中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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