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打假”之名惡意傷及正常經營


“打假”本身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要警惕產業鏈式的“職業打假”行為,越界傷及商家正常經營。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當公眾仍津津樂道于“3·15打假”時,一群特殊買家正精心選擇著他們的目標,他們下單就是為了進行索賠,這里有致富神話、也有各種近乎公開的套路,據媒體記者臥底“職業打假群”發現,有人專門傳授“打假”技巧,學費從300到1000元不等。與此對應,一些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對于部分商家和創業者來說就像是噩夢,這種對產品的“吹毛求疵”式索賠,也已經異化為違法的“假打”,

由于在法律上缺乏清晰界定,“職業打假”的正當性在現實中仍存爭議,而從最新調查來看,當“打假群”成為產業鏈式的存在,一些“職業打假”行為已嚴重變味,甚至部分越界為敲詐勒索。這明顯超出了可爭議的范疇,而是涉嫌踩踏法律紅線,也干擾了正常經營活動。

媒體調查顯示,在一些“打假群”,“師傅”不僅告知哪些東西容易“打假”,還手把手幫助“選品”,甚至透露可以自己“造假”——“如果是一些小食品廠,那你隨便造,別被抓住就行”;還有一些則是惡意鉆平臺規則漏洞進行索賠,或是看到有瑕疵的商品拍下,收貨后以商品有瑕疵為由申請“退款不退貨”,把貨物據為己有,此外,“職業打假人”王海還透露,有人在網路哈拉群傳授“假打”犯罪的方法,如教人用針扎破優格,以此要求退款不退貨,同時通過這種手段掉包詐騙網路用戶等,

上述現象,已明顯偏離“打假”的本意,而在一定程度有了“黑產”之嫌。因為,頂著“打假”的名頭而惡意“假打”,甚至借機犯罪,顯然不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其危害性也不容小覷,一方面,這種敲詐式“假打”,將對真正的合規性“職業打假”行為產生污名化效應;另一方面,一些本質上已經屬于“碰瓷”的“假打”行為,不僅無助于遏制假冒偽劣產品,反而將影響商家的正常經營,

現實中,大量以“知假買假”為前提的“職業打假”,所瞄準的都是一些小商家。這部分商家往往對法律法規并不熟悉,相關產品的廣告宣傳或是包裝等方面也更容易出現瑕疵,這本是市場中很難完全避免的正常現象,但卻容易因此被“假打”者當作“軟柿子”而盯上,動輒遭遇勒索或惡意索賠。如此,無疑也會影響到一些小商家和創業者的積極性,乃至與“六穩”、“六保”要求相違背,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嚴厲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不得擾民漁利,讓市場主體安心經營、輕裝前行。這雖是針對各級政府而言,但一些游離在法律邊緣,利用商品瑕疵進行惡意索賠的行為,同樣影響到市場主體的“安心經營”,如有賣羽絨服的店家,因在廣告中表示“防水膜作為服裝表層技術,將防水性能發揮到極致”,就被“打假人”以“極致”違反廣告法投訴到工商局;一位賣手工農產品的店家,“打假人”一次性購買了1800元的產品后,以“三無產品”為由要求10倍賠償……這類所謂的“打假”,本質上與“打假”無關,而更像是濫用法規對商家進行正當“脅迫”。

如果說真正的“職業打假”有其積極的一面,那么對于利用資訊不對稱,或是盯著商品瑕疵進行惡意索賠,乃至進行“假打”犯罪的行為,司法和監管部門理應亮明態度,并進行規制。而這方面,尚有賴于相關制度和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如專業人士就曾指出,應對惡意索賠和“職業打假”進行界分,不能將惡意索賠等同于“職業打假”。同時,在認定生產者、銷售者構成虛假宣傳、虛構標識等方面,應有更明確的規定,壓縮惡意“打假”鉆空子的空間。

總之,假冒偽劣產品須予嚴厲打擊,但任何“打假”行為也都必須恪守法律底線。以“打假”之名而行惡意索賠乃至敲詐之實的行為,同樣需要嚴打,這關系到“打假”正義的兌現,也關乎正常市場秩序,不容含糊,

□閔蕭(媒體人)

編輯:何睿 校對:付春愔

2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你不經營假貨,怎么會被影響了呢?

  2. 茅臺酒是最應該被打假的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