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收花生遭村民哄搶,村民行為涉嫌違法

近日,遂平縣嵖岈山鄉大里王村發生了一起承包商收割花生時遭到村民哄搶事件。據爆料,自2017年起承包商收割時節就遭村民盜竊、哄搶,今年舊戲重演,想了各種辦法也沒有用,就算承諾收割后掉落花生送予村民,但也無濟于事。即使承包商將土地圍起來,村民也會在晚上偷偷潛入盜竊花生,無奈只好報警,但警察來了也控制不住眾多村民,各種方法用盡也無濟于事,承包商先后投資300多萬元,損失巨大,袁先生表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巨大損害,


對此不少網友表示:“行政拘留加罰款,沒有什么管不了的”,“人家辛苦了一年,到了收獲的季節你們來搶,真是太可惡了!”,“一定要報警,讓他們承受應有的懲罰”。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封躍平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村民多次夜里潛入花生地里偷盜花生,侵犯了承包商的財產權,

此外該事件還有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村民哄搶花生,大多數人是一種占便宜心態,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根深蒂固的貧窮思想認為看見別人占了便宜,自己一定也要占便宜,要不然就是吃了虧,思想的貧窮并不是真正的貧窮,是一種素質不達標的體現。并且在大多數人的思想里都存在著法不責眾的觀念,一個人不敢去違法,人多了膽子就大了起來,認為大家一起去搶花生,一定不會懲罰到自己,面對這種愈演愈烈的風氣,如果不盡快遏止,外來投資會越來越少,承包也會逐漸消失,不利于生產和創業環境,村子經濟發展不起來,生活水平上不去,村民思想也越來越貧窮,陷入一個惡性循環之中,面對這種問題,必須加強對村民思想觀念的的教育,不僅經濟要脫貧,思想也要脫貧,經濟思想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無論富貴還是貧窮,都應該做一個有素質的人,都應該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分毫不碰,不能去“搶”,不管多少人去搶,不管搶多少東西都是違法的,可能村民法制觀念淡薄認為自己只是占便宜,但這次事件中不是占便宜而是違法犯罪行為。如果繼續實施這種惡劣行為,最終將面對法律與制度的嚴懲,

內容編輯:張冰

承包商收花生遭數百村民哄搶

承包商收花生時遭數百村民哄搶

收花生遭村民哄搶

4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1. 農村人就這吊樣

  2. 農村窮是有原因的

  3. 再窮下去就要鬧革命了

  4. 往上數沒有人是城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