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安徽蕪湖“大學部老師殺害19歲女學生案”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受害者的母親稱,殺害自己女兒的大學部老師以自己患重度抑郁癥為由欲脫罪就醫。那么抑郁癥患者發病傷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作為精神科醫生,我想說這個鍋,抑郁癥不能背!
我們姑且不去判斷這位殺人的老師到底是不是抑郁癥患者,畢竟他曾到蕪湖第二人民醫院就診,還取得了“中度抑郁發作”的診斷證明。那抑郁癥的診斷或者其它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脫罪證明嗎?可以令患者在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中脫罪嗎?當然不能!不管是哪一種精神疾病,如果患者為犯罪嫌疑人,不管有沒有疾病診斷證明,都需要做司法鑒定,由司法部門指定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精神醫學司法鑒定,由司法鑒定專家組成的專家組,會當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檢查和詢問,判斷患者案發時是否處于精神疾病發作期,是否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犯案,如果嫌疑人確實是受到精神癥狀的影響或支配犯案,司法鑒定結果會判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或無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嫌疑人案發時沒有受到精神癥狀影響而犯案,則會判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而法院提供的嫌疑人司法鑒定結果已經明確嫌疑人“無精神病,案發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那么已經排除了嫌疑人的殺人行為與抑郁癥有關的可能,所以不管這位老師在案發前的診斷證明“中度抑郁”是真是假,起碼司法鑒定已經可以判定他需要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
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社會上有那么一種謠言:“精神病殺人不犯法”,咱也不知道這樣的謠言是哪來的,但的的確確影響了不少人,甚至網路上還曾出現過販賣“急性短暫性精神病癥”的鬧劇,身邊的朋友也有問我“能不能辦個精神病癥”的笑話。
不管是哪一種精神疾病,如果像這名老師在門診就診的診斷證明,大概率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包括抑郁癥在內的所有精神疾病,都是需要長時間觀察和多次查房確定診斷的。所以精神科的診斷往往需要入院經過數天的觀察,和三級查房,最終由主任醫師確定診斷,而這名嫌疑人老師的診斷顯然不像是入院診斷,沒有法律效力。
另外,即使是入院診斷,也只能證明其曾經罹患精神疾病,而案發時的精神狀態,違法犯罪行為是否與精神疾病有關,都是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由司法鑒定專家組去判定的。
當然,司法鑒定并非最終結果,如果嫌疑人家人對司法鑒定結果不認可,是可以向法院申請二次司法鑒定的,甚至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由嫌疑人方面指定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同樣,受害人家屬也有申請再次鑒定的權利。
再來說一說抑郁癥與殺人犯的關系,抑郁癥患者是否可能去殺害別人,確實有這個可能,因為極端的抑郁癥患者也可能出現“擴大自殺”的情況,這幾年也有類似的新聞流出,但在這起案件中,嫌疑人事先并未出現明顯的消極絕望情緒,沒有準備自殺,而是因為被害人與其分手,有預謀地帶著刀去等候被害者,蓄意殺人。至于殺人后的自殺行為,更像是激情自殺,而無法判定與抑郁癥有無關系,
真正的抑郁癥患者是會消極、絕望、對一切都失去興趣,不會長時間糾結于和被害人的感情問題,不會為了達到挽留感情的目的對被害人威逼利誘,更不會因此殺害被害人。這些,對于一名心存死志的重度抑郁癥患者,本就那么沒有意義,起碼在他的行為中,可能很難去觀察到持續的情感低落表現,
抑郁癥患者在我們的社會中已經很難了,真的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新聞,再引發社會對抑郁癥患者的抵觸,增加對抑郁癥患者的偏見,只能更加惡化抑郁癥患者的處境。故意殺人,這個鍋,抑郁癥可不能背!
(責任編輯:郭寧_NBJS1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