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性侵精神異常女生?

近年來,大陸傳染病發病率升高,我們都知道去年和今年我們都在和covid19病毒做斗爭。covid19病毒的傳染性極高,如果我們不及時采取措施,很快就會一傳二,二傳百,百傳千,甚至千傳億。

因為covid19病毒的傳染性具體有多高,經過大家的作戰,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當然,傳染病其實還有很多,比如說03年的非典,也是一場很大的抗戰,


當然,還有艾滋病,也是具有一定傳染性的,所以說針對這些傳染性極其高的疾病,大家都要有一定的防患意識。

今天上午,收到了好友的來信咨詢:男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性侵精神異常的女生,對此,你怎么看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2020年5月12日,47歲的男子袁某,以送藍某(2005年日出生)上學為由,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在一條水溝旁邊樹林下,強行與藍某了發生性關系。

2020年5月21日,經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袁某的血清進行檢測,結論HIV-1抗體陽性。2020年7月15日,司法鑒定所對藍某的精神狀態及性自我防衛能力進行鑒定。

經鑒定,藍某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被性侵害時無性自我防衛能力,對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樣的想法呢?有人說這就是明顯的強奸罪,當然也有人說不是,對此,你怎么看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在上述案例中,根據案例實際情況來看,如果導致藍某被傳染上艾滋病,那么袁某的行為就為強奸造成藍某其他嚴重后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上述案例中,經司法鑒定,藍某屬于精神發育遲緩的精神病患者,被性侵犯時無性的防衛能力,也就是說袁某與其發生性關系,涉嫌了強奸罪。

強奸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的犯罪,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是刑法所保護的為強奸罪所侵犯的法益,其內容極其廣泛,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的自己決定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講到這里,還有人說這是故意傳播性病罪,對此,你怎么看呢?下面我們就再一起來看看。故意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現在,你明白了嗎?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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