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2020年8月一天的中午12點左右,女子楊某一個人在家玩行動電話,突然闖進一名男子并關上了門。男子一把抓住 楊某的頭發,拿刀逼她交錢,楊某沒錢但怕受到傷害,提出和男子發生關系,男子和楊某發生關系后將楊某捆住,搶走了她的金項鏈和100塊錢后逃走。楊某掙脫后報警,男子被抓獲。
這樣一起案件,看上去平平淡淡,似乎沒有什么可分析,但細思還有點意思,主要涉嫌不作為犯罪的問題,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及理論,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顧名思議,不作為犯罪是指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法益侵犯的行為。大陸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都是以作為方式實施的,不作為犯罪并不是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犯罪,因此,成立不作為犯罪刑法理論上給予了嚴格的限制,以防止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適當地侵犯人權,刑法理論認為,成立不作為犯罪要求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與以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具有等價性,這樣說來還是有些抽象,一般認為,具備以下條件,就具有等價性,
一是有作為的義務;二是有作為的可能;三是有結果回避可能性,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就認為該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與以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具有等價性,成立不作為犯罪。
如:妻子落水,丈夫站在岸上呼救,致妻子沒有得到及時救助而溺亡。
這個案件中,妻子是自己溺水而亡,不是丈夫把妻子推入水中,因此,丈夫不可能構成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罪,只可能成立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罪。因為,丈夫與妻子之間有相互救助的義力,如果丈夫不會游泳,就是去救妻子自己也會被溺亡的情況下,丈夫沒有跳入水中而在岸上呼救,不成立不作為的犯罪,因為,此時丈夫沒有作為的可能性,反之,則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如果丈夫會游泳,但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即使丈夫 跳入水中,妻子的死亡仍不可避免,即使丈夫沒有跳入水中救助,也不成立不作為的犯罪,因此,欠缺結果回避可能性,因此,要成立不作為的犯罪,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刑法分則中的大多數犯罪,既可以由作為的方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但兩者并不是一一對應關系,即凡是可以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均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這是一個錯誤的命題。實踐中,我們見過的強奸案件基本都是以作為方式實施的,那么強奸罪是否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呢?本文持肯定態度。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關系的自已決定權,
強奸罪的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通過手段行為,使被害婦女處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與婦女發生關系,簡言之,手段是用以壓制反抗,使被害婦女順從,
本案中,男子基于入戶搶劫的目的,進入室內后,采取刀逼并揪楊某頭發的方式,對楊某實施暴力行為,以壓制楊某反抗,欲劫取財物,男子正是通過這樣的暴力手段,壓制了楊某的反抗,而楊某因沒有錢或不想給男子錢,又怕自己受到傷害,提出愿意和男子發生關系,以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楊某做出這樣選擇,一方面是在男子暴力壓制下,另一方面并基于自愿與男子發生關系,而男子此時有不與楊某發生關系的義務(劫財不劫色),而楊某在有作為的義務,有能力履行作為義務,且不與楊某發生關系,就不會侵犯楊某性的自已決定權的情況下,男子選擇與楊某發生關系,符合不作為犯罪的條件,因此,本案中,楊某的行為可以評價為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強奸罪。
以上觀點,僅代表本文,觀點是否成立,敬請大家指正和討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取財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為他人對財物的占有權及人身權,為復合法益。
本案中,男子與楊某發生關系后,將楊某捆綁后,拿走楊某金項鏈及100塊錢的行為,涉嫌搶劫罪,且男子入戶的目的就是搶劫,也在戶內實施了搶劫行為,具有入戶搶劫的加重處罰情節。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入戶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男子涉嫌強奸罪與搶劫罪,兩罪并罰,本文著重討論了不作為犯罪有關問題,就強奸罪是否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進行了重點討論,強奸罪是否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確實存在疑問,本文大膽提出這樣的觀點,生怕成為您的笑柄,水平所限,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想聽聽您的說法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