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5日,美國最高法院發布了可能是科技業近年來最重要的判決之一,該判決針對“甲骨文訴谷歌”一案,推翻了此前聯邦巡回法院的判決,認定谷歌的安卓系統對 Java API 的重用是合理的,
這案子纏訟十年,標的88億美元,歷經三次判決反轉,
起因非常簡單:Java 是一種在程式員中有非常高人氣的編程語言,掌握在 甲骨文手里,谷歌在推出安卓系統時,為了能讓更多給安卓寫第三方 APP 的程式員盡快上手,直接在安卓 APP 開發工具里復用了大量 Java 的函數接口(API),但自己重新實現了函數本身。甲骨文據此告谷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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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甲骨文起訴谷歌侵犯了 7 件與 Java 相關的版權,要求谷歌賠償約數十億美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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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美國舊金山聯邦法院(或稱加州北區法院)的法官裁定,Java API 不受版權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同年10 月,甲骨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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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推翻了一審部分結論,稱必須尊重軟體的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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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上訴,2015 年 6 月,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就受理谷歌上訴。這起訴訟重返舊金山聯邦法院,由該院就谷歌另外提出的“合理使用”的觀點進行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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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舊金山聯邦法院復審,判決谷歌公司的行為合理,免付版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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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上訴,2018 年 3 月,上訴法院再次判決甲骨文勝訴,并判決谷歌賠償 88 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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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在 78 名計算機科學家的陳情下,美國高院受理了谷歌的上訴,將對此前裁決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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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程語言的接口”
是否應當受到版權保護?
這里問題的核心是:一種編程語言的接口是否受到版權保護?對它的復用是否侵權?
甲骨文的論點非常直接(而且對非業內人士來說其實很有說服力)——
軟體是否受到版權保護?
當然,
接口是不是軟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當然,那么接口顯然應該受到版權保護,
谷歌的論點就有點復雜,它需要詳細辨析“接口”的含義,對大多數法律界人士和公眾來說,API 這個詞本身就很陌生。最高法院判決的主筆是82歲的 Breyer 法官,他這輩子很可能一行代碼都沒寫過,但從判決看,他是精確理解 API 的功能和內涵的,
被判決采納的論點是:API是一個發送指令的界面,像是汽車的加油踏板,或者電腦的 QWERTY 鍵盤。
——這兩個例子不是隨便舉的,因為它們都正好反映出這個案子的實質:谷歌是利用了現成的 Java 接口以吸引程式員能夠迅速上手。
汽車的加油踏板 | Pixabay
“利用前人現成的知識節省學習成本”,那么,“前人的知識”是否應該受到保護?
汽車的加油踏板就是這樣一個類似的情況。第一個設計汽車的人已經把加油踏板設計成這樣了,如果這種設計本身受到版權保護,那么,每個后來的新造車廠就都會面臨一種兩難:要么繼承這種設計但需要支付高昂的版權費用,要么另起爐灶但不會有用戶買它的車,因為沒人愿意買輛新車還要形成一套新的肌肉記憶,
回到API的情況,
判決指出:它的價值很大程度上體現為程式員群體對這種 API的熟練掌握,以及復用這個API所能導致的學習成本節省,因此,這個判決的核心就是宣布:這種搭便車的做法屬于合理應用(fair use),不應該被懲罰,
其中最核心的(也是大部分評論最關注的)是這樣兩段論述:
“我們必須考量的是:對版權的保護是否促進了公眾利益,是否促進了創新,”
“考慮到程式員在學習 Java API 上的投資,如果把這個接口本身保護起來,會有害公眾利益,因為這會迫使程式員不得不付出額外的努力去適應新的接口。新的創造就會被鎖起來,而鑰匙掌握在甲骨文一家手里。這能讓甲骨文獲得不菲的利潤,但這些利潤本來可以流向大量掌握了這些接口的人能創造出的新的應用之中,因此這種鎖定是和版權的本意相違背的,”
GOOGLE LLC v. ORACLE AMERICA, INC
可以想像,這些論述(特別是關于公眾利益的部分)的影響會非常深遠,
為了讓法官明白何為“API接口”
雙方律師掀起了比喻大戰
在這個具體的例子里,判決是和業界的 common sense 站在一起的。拷貝 Java 的接口(只占 Java 總代碼量的極小比例)和拷貝 Java 的具體功能實現是兩碼事,不可同日而語,
但這里沒有觸及的問題是,對一個系統而言,設計接口并不是一項無足輕重的工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一個平臺的接口和它背后的實現同樣重要,接口有點像程式員世界里的“用戶界面”,一個好的接口可以決定性地讓一個平臺取得優勢。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個平臺的價值可以主要就體現在接口上,
在這場曠日持久的訴訟中,為了讓法官搞明白API接口是怎么回事,雙方的律師都使出渾身解數,搜腸刮肚地用各種比喻,這在法律上叫做“類推”,當然,什么是合適的類推,只有法官能決定。
這是一場精彩的比喻大戰,尤其是在很多技術專業到普通人無法靠常識理解的時代,開始他們用哈利·波特來類比,然后用電視劇《宋飛正傳》,然后是開保險箱,還有打字鍵盤、足球比賽、餐館菜單……
簡單舉兩個例子——
甲骨文搬出了《哈利·波特》,說:就拿《哈利·波特》來說,要是有人用這本書的章節名,人物名,還有其他關鍵部分組合起來,寫了一本自己的書然后出售?這是完全抄襲,獲取商業利益,影響原作品的市場價值,顯然是不公平的。
谷歌回應,用書本身的結構來比喻才更合適。一本書有書脊,按照頁碼順序排列,這是所有書固有的結構和閱讀形式,不是《哈利·波特》獨有的,
《哈利波特》 | Pixabay
在這場關于API接口的著作權糾紛中,甲骨文需要找到合適的比喻說明自己的代碼多么具有原創性、多么獨特,而谷歌則需要說明這個接口多么常規、多么普遍、所有人都在用,如果這都不是合理使用那這個行業就沒有合理使用了。
需要大量使用比喻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美國采用普通法(common law),也經常被稱為判例法,法官們會參考先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區別于成文法國家按照成文法典、法律法規來判決,在判例法國家,律師們描述案件時要詳細說明這個案例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適用跟先例的相似或者不同,讓法官做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會類比、會講故事、講究細節就成了法庭辯論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法律事實很難在日常生活中找到對應物的時候,不管是用書、保險箱、鍵盤還是電視劇來打比方,都是為了方便法官從對自己有利的角度去理解,
比喻有用,也有局限
法律依賴于比喻,而比喻永遠是不精確的。
如果把接口和實現的關系想像成一臺巨大的機器外殼上的幾個插頭和內部豐富的實際功能組件,谷歌的做法就相當于為了兼容性照搬外殼上幾個插頭的設計而內部完全自己另起爐灶。
接口和實現的關系可以想象為一臺巨大的機器外殼上的幾個插頭和內部豐富的實際功能組件 | www.hull.ac.uk
但現代軟體工程并不是簡單的機器,你很難清晰拆分出外殼和內部。大多數情況下,你看到的是一層層功能的封裝,大量的智慧都投入在巧妙的封裝本身上,而最底層的實現很可能只是繼承經典而已。
問題在于,你如何能把現代軟體工程比喻成一個現實生活中的例子呢?
區塊鏈是一個極端的情形,
2016年,聯合廣場投資的分析師 Joel Monegro 寫了一篇廣為流傳的文章:fat-protocols,他指出,和傳統網路領域里協議很輕而應用很重的情形相反,在區塊鏈的世界里,協議是“胖的”(fat),而應用無足輕重,投資于應用遠不如投資協議回報豐厚,例如,以太坊是一個偉大的協議,它的價值遠遠勝過在運行在以太坊上的具體應用本身。
協議(protocol)當然和接口(API)不完全是同一個概念,但它們是強烈相關聯的。復制以太坊的全部接口差不多就相當于復制了以太坊本身,這件事又應該如何被比喻到現實世界之中呢?
為什么說是“合理使用”?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今天的判決表示你可以直接復制一整個以太坊。在谷歌的案例里還有許多別的因素需要考量,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轉換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也就是說,谷歌并不是打算創造一個 Java 的等價競品出來,安卓和 Java 是兩個不同領域的東西)。
但這個判決畢竟在比喻的邊界處劃了一條明確的界限。從今天業界的反應來看,這個界限得到了幾乎一面倒(除了甲骨文以外)的業內支持。但其長遠影響有待分曉,
案件中,谷歌對甲骨文API接口的復制使用被確認成了“合理使用”。為什么可以這么判定,美國最高法院從《版權法》中對適用“合理使用”的四個要件來說明:擁有版權作品的性質,使用的目的和特征,使用的數量和實質,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關于前三點,法院確認的是谷歌對代碼的使用從各個意義上說,都屬于“轉換性使用”,雖然法條里在說明轉換性使用時列舉了很多非商業性使用,比如用于教學、學術,但商業性使用是不可避免的,比如新聞報道,必然會帶來商業利益,所以商業性使用并不是不可以認定成“合理使用”。
最后一點“對潛在市場的影響”(對整個互聯網行業)的影響,可能也是公眾最關心,本案最受關注的點了。法官明確說明:我們確實考慮了對API接口的使用帶來的公共利益,而且這一點在本案中非常關鍵。
相比谷歌和安卓的勝利,更重要的是這個判例一舉廓清了 API 這個領域的一系列版權紛爭,判決里最重要的部分可能是判決中提出的“必須把公眾利益(包括是否阻礙后續創新)納入版權考量”的論述,這一部分的影響估計會超出科技業的范疇,影響到更廣泛的領域,
比谷歌和安卓的勝利,更重要的是這個判例一舉廓清了 API 這個領域的一系列版權紛爭 | Christopher Dombres
目前看起來,比較明顯可見的短期影響就是谷歌因為不用賠錢了所以股票大漲,但是潛在的影響是另一回事。最大的可能性是以后會涌現出大量類似的做法,甚至超出軟體領域,比如同人文創作——不,這不是打比方,而是這個判決本身是有可能直接應用在同人文領域的(因為同人文創作和軟體接口復用有相似之處),這是知識產權專家 Charles Duan 的看法。
根據上面“潛在市場的影響”中法院的態度,也有很多讀者會考慮到同人文作者是否也會面臨同樣的處境,美國就有一個同人文案件,派拉蒙訴阿克珊娜(Paramount Pictures v. Axanar)。阿克珊娜是超級《星際迷航》粉絲,她寫了很長的同人小說,作品本身非常好,幾乎可以作為《星際迷航》的背景故事,甚至也很有可能影響新的電影劇本。但是,派拉蒙起訴她侵犯了版權,她認為人名、道具這些小的元素并不在版權法保護范圍內,但最后法院判決侵權成立。另外還有一位J.K.羅琳的粉絲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
美國最高法院在判決谷歌甲骨文案件時也非常謹慎,認為這是一個獨立的案件,法院并沒有改變傳統的版權的概念,也并不想推翻或修改原有的“合理使用”的案件,比如說(非正版)仿制品、新聞寫作、山寨產品等。看來立法機構,法院和大眾對版權和“合理使用”的認知都會逐漸變化,適應新的版權形式,形成新的使用方法,
一個AI
程式員表示:看著最高法判決中出現 Java 代碼還是很好玩的,
作者:木遙、銀古桑
審稿:蔣一凡
編輯:麥芽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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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和鴻蒙還有很大的差距
確實不應該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