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有炸彈返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將會受到怎么的處罰

記者從廈門市有關部門獲悉,國航CA8228航班于4月7日晚10時35分起飛后,有乘客在機艙中聲稱“機上有炸彈”,隨后該航班返航廈門高崎國際機場,經警方現場檢查,未在飛機上發現爆炸物,出警民警將該乘客帶回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調查。隨后,航班重新起飛,第三方航班資訊軟體顯示,該航班已于8日4時54分抵達武漢天河國際機場,(記者顏之宏、付敏)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怎么判刑?
編造爆炸威脅等恐怖資訊并傳播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24號
(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1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對審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編造恐怖資訊,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
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
第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第三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第四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 “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資訊”,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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