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理學下,宋朝婦女再嫁為何竟是平常事?


提起“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我們常會聯想到宋朝時的程朱理學。他們強調女子的貞操觀,認為貞節要比性命重要,強調從一而終。

然而,根據歷史記載,無論是出身高貴的宗室女,比如真宗劉皇后先嫁錫匠龔美,后改嫁真宗趙恒;還是士大夫階層的婦女,比如范仲淹之母、李清照的改嫁;亦或是勞動階層的普通婦女,都或多或少存在著再嫁的現象,而且稀松平常,

那么問題來了,宋朝時期程朱理學呼吁“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這種情況下,宋朝婦女再嫁竟然也是“平常事兒”,這又是什么原因導致的呢?

01 生活所迫,再嫁謀生

婦女再嫁,主要是分成離婚再嫁和守寡再嫁兩種。一般來說,結婚時一件重要的人生大事,不到萬不得已,沒人會隨便離著婚玩的,更何況男子三妻四妾成常態,可以多納妾,但不愿多休妻,而對于社會地位較低的女子來說,更不會輕易離婚,所以,還是守寡再嫁的情況較為普遍。

對于絕大多數的底層勞動婦女來說,如果丈夫死亡,那么勢必是要再嫁的。兩宋時期,大土地所有制的興盛與發展,導致許多無地少地的底層人民失去生活依靠,隨著土地兼并越來越嚴重,大多數勞動人民都從原本“一畝三分地”的主人轉變為為地主“打工”的佃農,并且,宋朝實行的是“不立田制”的土地政策,婦女是不給授田的。


在封建時期,“你耕田來我織布”這種“男主外,女主內”的生活模式是常態,男子可以說是支撐家庭生計的主要勞動力,所以“丈夫是天”的說法在當時很站得住腳,丈夫一旦去世,婦女就會失去依靠,除了極少數性格、能力都很超群的女子可以依靠自己來維持生計、撫養孩子、伺候公婆,絕大多數守寡婦女為了生存,都會選擇再嫁,

02 貞節觀念淡薄,再嫁被世人認可

大家都知道,宋朝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巔峰時期,這時候商品經濟發達,物質的轉變折射到思想上,就催生出了“重利輕義”,

這種思想反映到婚姻問題上,就是婦女對貞節觀這個概念的認識發生了轉變,不只是婦女本身,就連當時的許多官僚、詩人等,也多從現實出發,認為寡婦沒有必要守寡。

就像宋朝《夷堅志補》卷十四中《解詢娶婦》記載的:靖康建炎之際,解詢和妻子走散了。后來解詢在去做官的路上另娶了一位妻子,在重陽節掌燈的時候,解詢思念起原來的妻子。他的新妻子知道后,為他準備出行的工具去尋找舊妻,并說:“我與俱行,倘君夫人固存,自當改嫁,而分囊聚之半;萬一捐館,當為偕老。”從這件事就可以看出,新妻本身對改嫁這回事沒有什么抵觸,也不覺得再嫁就是不光彩的。


這就涉及到整體的社會價值觀了,因為大家都沒有將婦女的貞節看得很重,所以在當時人們的思想里,再嫁就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兒,無關貞節,也不會對名譽、地位等其他方面造成不好的影響。

更重要的是,提出“女守貞、男滅欲”和“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程朱理學,那時候才剛剛誕生,并未成為主流思想,也并沒有對宋朝產生多大的影響。正如《宋史》所言:“道學盛于宋,宋弗究于用,甚至有歷禁焉。”

正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宋朝時期商品經濟發展愈加繁榮,而這導致重利輕義的思想逐漸誕生甚至普及,再者,“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程朱理學雖然誕生于這個時期,但此時還并未成為主導地位的指導思想,二者原因一綜合,從精神層面導致婦女從一而終的“貞潔”意識相對淡薄,再嫁的現象就很常見了,

當然,即便是有一些對亡夫忠貞不渝、選擇守寡不嫁,也是正常的,不會被送“貞節牌坊”,也不會被表彰為道德楷模。

03 朝廷支持,給予法律保護

另外,宋朝婦女再嫁這一現象能夠得到普及,從根本上是離不開統治者的思想和支持的,尤其是在法律上,宋朝皇帝給婦女再嫁提供了極好的保護。


對待宗室女子再嫁,宋朝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比如北宋初年,規定宗室女子喪夫但無子,不允許改嫁他人。但到了宋英宗嘉祐四年,汝南郡王召趙允認為這種情況是不合理的,請求改革,之后情況就開始轉變。于是,英宗治平年間,明確規定“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縣官以上,即許為婚姻”,雖然說對宗室女再嫁加了限制條件,相比原來情況是有所改變的。到了宋神宗年間,宗室女再嫁的條件進一步得到放松,“宗室袒免以上女與夫離而再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轉一官”,甚至鼓勵官吏求娶再嫁的宗室女。

同時,對普通女子再嫁的情況,宋朝統治者也是給予極大的支持和優待。例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明確規定:“不逞之民娶妻,給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對于普通平民已婚女子來說,如果因喪夫而守寡,婦女如果沒有辦法依靠自己生活,是允許直接改嫁的。到了南宋時又進一步規定,如果丈夫外出三年不回家,也是可以再嫁的,

其實縱觀宋朝保護寡婦再嫁的政策詔令,可以看出是一步步放松條件限制,盡可能地保護寡婦的權益的,


04 重男輕女思想下,男女比例失調

此外,還有一個不可忽略的社會原因,那就是重男輕女思想導致的性別比例失調,由于社會地位上的男尊女卑,很多底層家庭的女嬰一出生,就被活活溺死,

宋朝時期,福建附近地區溺殺幼嬰的情況非常盛行。陳淵在《默堂先生文集》中曾記載:“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貯水既溺之,謂之洗兒。”尤其是江南東路的兩浙地區,雖然經濟非常發達,但殺嬰之風并不亞于福建地區。

此外,根據《宋會要輯稿》刑法記載,浙東路“街、嚴之間,田野之民,每憂口眾為累,及

生其子,率多不舉”,在棄殺幼嬰中,女嬰占據大幅比例,出現這種現象,也是不難想象的,正如“岳鄂間田野小人,尤諱養女”、“生男眾所喜,生女眾所丑”等現實情況所反映的,男孩子撫養大可以充當勞動力,可以考取功名,可以傳宗接代,而女孩卻只能早早嫁人,淪為生育工具,社會地位極低。


假如每一戶人家都不想養女兒,社會風氣和思想又讓他們想法趨同,不被歡迎的女嬰一誕生,就被活活溺死,久而久之,男女比例失調也是遲早要面臨的問題。尤其在“殺嬰之風”盛行的那些地區,男女比例失調是尤為嚴重的。比如福建路,時間長了就出現“村落間至無婦可娶,買于他州”的現象,買賣婦女又成了一種被迫衍生的新形勢,假如買賣不到,就容易鋌而走險,更不利于社會安定。因此,寡婦再嫁也能很大程度上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綜上來看,宋朝婦女再嫁這種現象成為“平常事兒”,絕不是一兩個因素就能直接導致的,往往是多重因素綜合起來,才導致出現這種現象,而這種現象與當時的經濟、政治、社會等各方面的發展又相輔相成,

作者:我方團隊月落星沉

參考資料:初春英《宋朝婦女再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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